Advertisement


大連市穆春梅、劉明偉行政覆議、起訴情況補充(二)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6年8月24日】8月4日,穆春梅、劉明偉家屬接到大連市西崗區法院的通知,稱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4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 41條第四款的規定,不受理此起訴案件。

裁決書上並沒有寫明具體原因,接待人常某,說這件事情西崗區法院和市中級法院已經溝通過,這是上面的意思,並表示出無奈和對家屬的同情。

這期間一位法院工作人員說,對於法輪功的案件,法院也經常不是按照正常的法律途徑來辦理。他舉例說他們法院曾有位法官在工作期間,曾資助過兩位貧困學生念完大學,日常工作中拒禮拒賄,一心為民,接到百姓的錦旗。就是這樣一個好法官,只因為她是一個法輪大法的修煉人,進京到有關部門講真相,而被非法關押和勞動教養,法院在勞動教養決定書還沒有批下來時,就下文件把她開除了,他們法院內部的人都覺的這件事情的不公。

後來,家屬要求看看此裁決究竟依照哪個法律的具體條文時,常某拿出一本厚厚的法律書,找到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來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上述規定原告符合上述條件。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權限範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覆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覆議的;
(八)起訴人重複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受理。

常某說不予受理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 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作為穆春梅和劉明偉的委託代理人,依據事實,向行政覆議機關提起行政覆議之後,又根據法律和行政覆議決定書的有關起訴規定向大連市西崗區法院起訴,這完全符合法律規定,而西崗區法院竟然沒有對起訴書陳述的事實進行查證,就曖昧的以兩款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範圍加以搪塞和推脫,這就好比醫院稱患者不應到醫院接受診治,學校稱學生不應該到學校接受教育,如此荒唐的遺笑千古的裁決,就是當今中國法院作出的。「依法治國」不過是句空話而已。

最後家屬明確表示不服此裁決,法院稱可以在規定的日期,再向大連市中級法院上訴。

上 訴 狀

訴 訟 請 求
撤銷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西行起字第12號《行政裁定書》。

事 實 及 理 由

2006年2月,大連市開發區法輪功學員70多歲的老人郝福奎因修煉法輪功被關押在開發區看守所,郝因病被送到開發區醫院,看守所為此通知家人護理,郝的老伴及女兒接到通知後,與親友穆春梅、劉明偉趕到大連護理老人。老人在被關押前身體非常健康。在老人的堅持下,老人的女兒郝躍峰只好帶老人回家當時原告正好來看老人,於是與老人一起回家,當走到開發區大連大學附近被開發區公安局警察扣押,根本不是散發宣傳品。原告真正被抓的原因是因與老人一同離開醫院。原告認為:

一,原告沒有實施違法行為,不存在違法事實,因而大連市勞動教養委員會作出的大勞教字(2006)第0065號勞動教養決定書(下稱《教養書》)是錯誤的。其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勞動教養決定書中認定原告違法事實有以下幾節:

1,「2006年3月1日9時許,郝躍峰,穆春梅,劉明偉三人在大連開發區大連大學附近散發『法輪功』的宣傳品,被抓獲。」

被告沒有證據證明上述事實。證人證言應經置證後才能被採信,經過行政覆議程序後,證人,證言均未被告之原告,所以所謂的現場證人證言是虛假的。

2,「公安機關從三人身上共查獲「法輪功」宣傳卡片,傳單等30餘份,電子書閱讀器一個,內存有『九評共產黨』『轉法輪』等12篇文章,MP3播放器一個,內存有法輪功經文講座等內容」。

宣傳卡片,傳單是從誰的身上查獲的?宣傳卡片,傳單內容是甚麼?卡片,傳單內容違反哪一條法律?電子書幾MP3儲存從網絡上下載的文件又違反哪一條法律?

3「三人在公安機關抓獲時和送往看守所時呼喊『法輪大法好』等口號」

原告就是認為法輪大法好而呼喊『法輪大法好』,這是做一個公民正常的認知權,連公民正常認為的好和壞權利也被剝奪時,這個國家的前景會是怎樣,認真的想想誰都會不寒而慄,誰都在其中。

綜上,違法事實不存在。

二,《教養書》對原告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無法可依。

《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第一條規定的四種應當加以收容實行勞動教養四種人員,及《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六種收容勞動教養的人員,原告不屬於上述任何一種人,不符合勞動教養限定的主體要件,不應被勞動教養。

原告查閱《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全部法律條文,沒有找到任何一條可以適用與原告,所以,對原告做出的勞動教養決定錯誤。

三,《教養書》根據《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做出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政行為違反了《立法法》、《行政處罰法》。

四,對被告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違反法定程序

《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需要勞動教養的人,承辦單位必須查清事實,徵求本人所在單位或街道組織的意見,報請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作出勞動教養的決定,向本人和家屬宣布勞動教養的根據和期限。

這些程序均沒有履行,應屬程序違法。

五,原告信仰「真、善、忍」,做一個好人,在努力做好人的過程中,思想在昇華,精神境界在提高,身體得到康復,是真正受益者。當真善忍受到歪曲,原告行使憲法賦予的公民合法權利上訪卻被非法拘留。根本不是甚麼擾亂社會秩序,也未破壞甚麼法律實施,不存在悔改問題,做一個好人沒錯。

原告因此向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起訴。西崗區法院(2006年)西行起字第12號《行政裁決書》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認為被告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不當。應予撤銷其《行政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來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上述規定原告符合上述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權限範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覆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覆議的;
(八)起訴人重複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受理。

原告不屬於上述共11條之規定範圍,故西崗區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該訴訟請求。

綜上述,被告作出的《行政裁定書》是錯誤的,應與撤銷。

附電話:
西崗區法院:院長室
黃祖黎 0411-82490377
0411-82475151
副院長室
汪鐵強 0411-82470277
0411-82475252
趙曉航 0411-82483347
0411-82475225
曲明 0411-82470277
0411-82475385:

行政庭   李橫 0411-82475117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