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去向分局要求退還那兩萬元保外就醫的抵押金時, 分局抵賴不給,說一年之後返還!
警方怕擔責任,於9月9日,老人被關押了23天,絕食絕水13天後,無條件釋放!
2003年12月份,興隆台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的劉敬雨打來電話,要求謝豔馨老人去彙報,電話是謝豔馨的老伴(老人不修煉,是遼河石油勘探局測井公司第一任經理,清正廉潔,克己奉公)接的,被公安的這一行為搞的大為惱火,在電話裏就指出:「我老伴根本就不應該去,我老伴是你們無條件釋放的,為甚麼還要求去彙報呢?劉敬雨說:「如果超過三次電話,人還不來彙報,那兩萬元錢就不給退還了。」 老人家氣憤的說:「你們終於道出了你們的目地,你們不就是為了那兩萬元錢嗎?」並感慨的質問對方:「你是不是國家公務員?」對方回答說「是。」老人家說:「我為國家有你這樣的公務員感到可悲,你們真是不知羞恥,言而無信,撒謊張嘴就來,你為了那兩萬元,可以如此不擇手段,損害公安的形像!我為國家有你們這樣的敗類感到羞恥。」對方無話可說,把電話掛了。
於2004年1月份春節前,來了兩個人,帶著沒收兩萬元的收據,又被謝豔馨的老伴給轟走了。過了正月十五,劉敬雨又來了,老伴再次抵制,不給開門,結果惡警卻無恥的把收據疊成小方塊塞到了門把手裏,並可恥的說:不用簽字了,然後倉皇而逃,那兩萬元就這樣被霸佔了。
在法律上,這樣的收據必須在公安、家屬、當事人三方簽字後,方能生效,缺一不可,可這張收據,卻無任何一方簽字。由此可見當今的公安是多麼的目無法紀、胡作非為,大法弟子承受的是多麼嚴酷的迫害,自迫害法輪大法以來,江氏集團對大法弟子就從來沒有講過法律。謝豔馨一家自迫害以來,在經濟上共損失十萬七千八佰五十多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