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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雲南省和昆明市當局釋放我的丈夫江玉留 懲處警察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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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7月14日】

昆明市政府、雲南省勞教委:

我叫石雲,女,是昆明第二職業中專教師。

我的丈夫江玉留是同單位教師,是一名法輪大法修煉者。2004年6月2日,盤龍國保以單位有人舉報我丈夫散發法輪功宣傳光盤為由,抄了我們的家,抄走了法輪功的書籍和資料,抬走了電腦主機。至今沒有歸還。

盤龍國保從6月2日至7月7日,先後5次對江玉留進行傳訊,但沒有一次出示傳訊通知單。

7月7日早上,盤龍分局的公安以請江玉留到國保有事相商為由,將他帶上車。江打電話告訴我,並說中午不回來吃飯了,我不放心追問到底是去哪裏,他詢問了同車公安,才知道是把他直接送往大坪壩第二勞動教養所。當日晚盤龍分局公安李金昌把勞動教養通知書送到我手上。通知書上寫到「茲有江玉留因擾亂社會秩序經審查批准,決定勞動教養貳年零陸個月」。我向李公安詢問相關法律條文,他粗暴拒絕,後經我多次要求,他才說判勞教是根據《刑法》300條。

基於上述事實,我認為:
1、 盤龍公安隨意抄走家用電腦等私有財產至今不歸還是一種違法行為,我要求退還我的書籍、資料和電腦主機。
2、 警察在對江玉留的5次傳訊中沒有出示過傳訊通知書,是非法的。詢問的主要內容是有關信仰問題,而信仰自由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這些做法是對江玉留人權的踐踏。
3、 在沒有對江玉留進行傳喚或通知的情況下,警察以其它藉口將他騙上車,強行送往勞教所是非法的。
4、 勞教的依據是「擾亂社會秩序」。江玉留用自己的錢製作光盤贈送給他人,澄清法輪功真象,何來「擾亂社會秩序」之說。按照1982年1月2日國務院轉發、公安部發布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江玉留並沒有違反其中任何一條規定。即便是李金昌所提供的《刑法三百條》也沒有提到「法輪功」三個字。截止現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沒有制定出關於法輪功修煉者的相關法律。說法輪功是×教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其他任何人的言論都只代表個人意志,絕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按照規範與法理講,沒有法律規定的依據,就不能對公民作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

根據有關法律條款我請求上級有關部門認真調查、糾正以上違法行為,無條件釋放江玉留。

此申訴呈送雲南省司法廳、省勞教局、省檢察院、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昆明市第二職業中專。

申訴人:石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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