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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書:信仰真善忍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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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12月12日】投稿者註﹕這是一份歷盡很多曲折從獄中帶出的一封上訴書,此同修在2001年突然失蹤,近日才得到一點消息,其母(大法弟子)再次遭綁架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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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重慶市的一名法輪大法修煉者,於2002年4月4日被璧山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同年5月9日開庭審判。在法庭上,從公訴人所讀的起訴與所定罪名及證據中差距巨大,對我們的發言也不公正。具體如下:

1、璧山縣檢察院以「非法製作、散發××宣傳品」將我提起公訴。首先,我根本就沒有參加甚麼××,更沒有非法製作,散發××宣傳品,我只是在按照「真、善、忍」在不同層次的不同標準在要求著自己做好自己應做的事,遇事都找自己的不足,這都邪了嗎?那甚麼才是正的呢?公安機關也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我在非法製作與散發××宣傳品。只是提出收到了,印有「真、善、忍」、 「法輪大法好」、「法輪大法是正法」、「世界需要真善忍」等不乾膠和傳單等真相資料,這些怎能證明我是在非法製作,散發××宣傳品呢?如果說這些資料的內容都邪了,那甚麼又才是不「邪」的呢?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嚴肅的,如果我所講的與所做的,作為我的證據與所給我定的罪名不符,那這個罪名是不存在的,我根本就是無罪無錯的,公安機關的證據也只能證明,這是我的信仰,我所做的不是「邪」的,是真正在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的做人標準,是根本不能作為我的所謂「犯罪」證據的,我對這一切所謂的「犯罪」證據不認可,對一切所謂的「犯罪」提問不作任何回答。

況且,我記得在1999年11月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邪教所作的六個條件中講到:對國家、社會、人民的生命及利益帶來了危害,造成了人員傷亡等。而我們真正在法輪大法中修煉的人根本就沒有對任何人造成任何損失。相反,對人、對國家、對社會都只有百利而無一害,有甚麼證據可證明是邪的呢?如果你們說電視上講的某某在殺人、自殺等,我請問你們這些在我師父所講的法中你們清醒的去找一找,我師父到底是怎麼講的,我只記得師父講過修煉的人是不能殺生的,會造下很大的業力,自殺也是有罪的,我們的圓滿形式是堂堂正正的,光明磊落的。根本就沒有講過要自殺或去殺他人等,才能圓滿。既然,師父沒有講的,那弟子就不能去做。然而,這樣做了的人也就不能算作是修煉法輪大法的人,更不是我師父的弟子,也就更不能給法輪大法及大法師父扣上這些誹謗帽子。為甚麼硬要將我們騙入××這個圈子,而不惜一切矇蔽世人,阻止我們真正修煉法輪大法的人講出我們的真實情況及一切真相。這又到底是為甚麼呢?

然而,公安機關在問話時,我知道自己根本就沒有做任何違法犯罪的事,所做的都是叫人為善的,而他們卻為讓我回答他們的所謂提問,兩次提問中都不讓我睡覺。第一次是一天一夜;第二次是四天四夜,而且還用喇叭經常在我耳邊經常大聲放出他們錄下的亂罵人的不堪入耳的話,更為可笑的是我雙眼睜開,坐著不動,他們也認為我是在睡覺,就用木棒、膠棒等物敲打我的膝蓋、腳腕、戳我的雙肩、衣帽,用水澆我的面部,從頭頂上倒下來,而且一人專用烤火爐夾烤我腫脹的一雙小腿等,致使我的膝蓋、腳腕紅腫疼痛很久,至今雙腿也像綁著木棒一樣,微腫,不活動,不能作劇烈運動,稍用力或行走速度快一點或時間長點就酸軟,無力了。請問你們,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應該如何懲處?而且,他們中還有人講就是要迫害我們,就是要判我幾年,這又究竟是為甚麼?在我熱愛的這片國土上怎會有這樣行事的警察,法律到底去哪裏了?而我們真正的法輪大法修煉人,自1999年7月22日以來至今,多人被迫害致死、致殘、致傷,數萬的人被非法關押,我們都沒有怨恨任何一個人,更沒有打罵過任何一個人。相反,都在勸人為善,叫人別再繼續幹壞事,講述著各自修煉後的真實體會,為甚麼這些人就硬要將那些「參加××」的帽子往我們真正在「真善忍」大法中修煉的修煉者頭上扣呢?

2、璧山縣檢察院以我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款之規定犯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將我提起公訴。我本來是不清楚這一款是如何規定的。在法庭上,公訴人讀了這一條,我也聽清楚了。說我犯了這一條也沒有任何證據。我的行為是所有熟悉我的人有目共睹的,公安機關的一切材料中也可證明我根本沒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的實施,也根本沒有給任何人造成任何損失。相反,只給人帶來了益處,教人為善。這些叫人知道「真善忍」用這一標準嚴格要求自己的言行,每個人都找自己的不足,做好自己應做的事,這叫甚麼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的實施呢?嚴格用「真善忍」的標準要求人的言行,至少也能使人的道德得以回升,這不是件好事嗎?為甚麼非要講是在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的實施呢?到底是誰在破壞法律呢?我相信法律應該是公正的,莊嚴而又神聖的,他最終會戰勝一切特權,而給我以公正的結果。只是在法庭上叫我陳述時,我還沒有講完我要講的話,審判長等人就阻止我講話,不准講,這是為甚麼?法庭的莊嚴、公正在哪去了?為甚麼不准講?不是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根據嗎?《刑事訴訟法》第44條規定「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相,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應當追究責任。」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給我的這些書中並沒有寫清事實的真相。我也根本沒有犯罪。《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國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法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公安機關對我提出的證據就是收到一些印有「真善忍」、「法輪大法好」、「法輪大法是正法」、「世界需要真善忍」等所有講清事實真相的資料等,這根本就不是犯罪,更沒有侵犯、危害國家、人民任何一絲利益。如果你們硬要將大法師父定居國外的事強加在這個頭上,那我請問你們,中國大陸上也有很多中國人都在國外定居,那他們也都是在叛國、賣國嗎?更何況這一切所謂的政權等本身對修煉者來講根本就是沒有興趣的,而且全世界不論中國大陸上的弟子與大陸以外的弟子學的都是李洪志師父一人所講的法,師父是這樣教的,也是這樣做的,弟子們也在這樣做,因此自1999年7月22日以來三年多的時間裏,法輪大法弟子們不論經受甚麼樣的折磨,以至失去生命,都沒有做出一件傷害國家及人民利益的事,依然耐心地向各級政府及所有世人講清事實真相。如果說這些叫人講真話,用「真善忍」要求自己的言行都是在「犯罪」話,那甚麼才不是「犯罪」呢?而那些顛倒黑白、混淆是非的對法輪大法修煉者進行迫害與折磨的人不正是真正在破壞法律的實施,在犯罪嗎?所有的證據與事實擺在面前卻不敢正確判斷,硬要藉以法律來亂扣帽子,這公正嗎?法律是這樣規定的,而出示的證據與事實又完全不在其規定之內,這也犯了這一條這一款嗎?我所做的一切,所擁有的東西的內容都是可以公諸於眾的,為甚麼非要設下圈子往裏套,這樣馬虎過關行事,如何能使法律得以公正實施?冤假錯案,歷史上數不勝數,為甚麼人民的公僕在21世紀的今天還這樣做?怎麼還會向「葫蘆僧官判葫蘆案」的做法?最終在正與邪的較量中,世人會辨清一切,公道也自會永存。我希望所有執法者們真正依法辦事,不要助紂為虐。

3、綜上所述,根本就沒有任何法律證據證明我是在「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我相信法律應該是高於一切的,也是獨立的,公正的,我也要求法律能給以我公正,還我清白,還我自由,我是無罪無錯的,我根本沒有參加甚麼××,沒有犯罪,更沒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我真誠地要求宣布我們無罪無錯,無條件無罪釋放我們所有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大法修煉者回家與親人團聚,不是我們這些大法修煉者不要親人,要離開他們,這是一種對修煉者的迫害與折磨。

如果你們人為地認為我們是「鳴冤叫屈」的話,那希望你們好好想想,這又是為甚麼?如果無冤無屈誰會鳴,誰又會這樣來忍受著一切折磨而毫無厭煩地向政府如此耐心地陳述自己修煉後的真實體會。為此,我作為一名修煉法輪大法的中國公民誠摯地希望你們真正地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立法原則依法辦事,不要錯判任何一件案子。正與邪不是哪個政府,哪個人說了算的,更不是符合了他就不邪,不符合他就邪了,沒有這樣的道理。人類啊!記住吧!只有「真善忍」宇宙大法才是衡量正與邪、好與壞的唯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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