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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公安分局對我一家人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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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6月4日】2002年7月2日上午9 時左右,我正在辦公室處理日常工作,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公安分局黃衛國、王久山一行四人,突然闖入我辦公室強行把我帶到龍華賓館,逼迫我承認證實大法、講清真象的行為是所謂違法的,利用非法惡毒的手段,對我及全家進行了六天五夜的迫害。我被非法判刑5年。

一 、迫害的手段和方法

1、 不准休息,不准換衣報

7 月2日至7月7日下午4時,6天5夜的時間不准休息的140個小時中,每時每刻至少有兩人不停地在給我說話、問話,眼睛都不許閉一下,其間不留一分鐘的時間冷靜思考,他們所提出的問題,也不可能回憶以前可能發生的人和事。惡警折磨我的目地是為了讓我承認強加給我的一切。本來我於6月30日晚去合肥,7月2日凌晨四時才乘公共汽車返回亳州,已是兩天兩夜未及休息,原本疲憊的身體,加之6天5夜的折磨,我心力交瘁,意識麻木,思維不能連續,頭腦脹硬的像個石磙一樣又大又硬,到了最後,他們到底說的是甚麼 ?問的是甚麼?我都分辨不清了,只覺得頭腦轟轟,每個人在我眼前都在轉,鼻子、眼睛、頭都變成雙的。

在龍華賓館被非法關押的日夜中,正值7月份天氣炎熱,公安不法人員不停的換人來折磨我。來人都把空調調至最低,我身穿短衣、裙子,在房間裏又不能活動,一直都感到冷,特別是在夜間,它們不許我加換衣服。一次,我要求換洗內衣。惡警吳憲彬說:不行,甚麼時候你都承認了,甚麼時候換。一天晚上,約十一時王久山、吳憲彬二人酒足飯飽後來到房間,他二人嫌熱,把原本溫度很低的房間又把空調開大起來,我感到非常冷,要求用床上的毛毯蓋著腿。王久山說:不行。隨手把我拿的毯子一把扯回去,一晚上凍得我渾身發抖,一連拉了幾天肚子。

2、 恐嚇、污辱、謾罵

在六天五夜的折磨迫害中,各種酷刑械具放在我面前,並恐嚇說:再拖下去就給你拉背銬,別的大法弟子都拉過了,你也嘗一下味道。

惡徒吳憲彬、袁磊多次對我說:你要放明白點,配合組織,如果你再這樣堅挺下去,市局已拿出意見,區委也研究過了,你一天不承認,就一天不放你丈夫和女兒,你女兒也不能參加高考,把你送到外地去審問,你根本沒有選擇。

袁磊更是皮笑肉不笑的說:你不為自己想,也得為你親人想,不按組織的要求做,你女兒不能參加今年高考,想想後果。

當我拒絕他們所定的調子回答問題時,市公安局馬副局長二次以組織名義給我施加壓力,黃衛國更是野蠻毫無理智的罵我,你修煉法輪功不顧家。我聽了真覺滑稽可笑。我修煉法輪功,時時處處按真、善、忍標準做個好人,一家人快樂幸福的生活著,是你們把我全家抓起來迫害,反而說我修煉法輪功不顧家,真是黑白顛倒,是非不分。特別是王久山迫害好人,不覺為罪,反以為榮,似乎迫害人是他們的樂趣,似乎抓到我他立了大功,似乎我與他有甚麼過節,一副得意洋洋不可一世的樣子。

王久山還恬不知恥的說:你可記得了,你曾是我中學老師(我不記得),你今天在學生面前淪為罪犯,你不感到羞恥嗎?王認定我與任何人的經濟往來都是用於法輪功,問話時使用污辱性的語言;為甚麼男人給你錢?你和你丈夫不睡在一起嗎?……不懷好意的對我進行人格的污辱。對於他的這副醜惡嘴臉,我義正詞嚴的正告了他。在以後的幾天裏,他收斂了。

3、 誘供

在我拒不按它們所要求回答時,它們顯得非常著急。吳憲彬拿出幾個人的口述材料給我念。其中一個是石雷民的,我不認可,他就打電話叫人審問石雷民,下午那邊來了電話說:石雷民翻供了。吳一聽,立即變了臉,馬上說:再審。過了一下午的時間,那邊來電話說又不翻了。吳接打電話是在房間兩床之間用手機打的,我聽得很清楚。後來袁磊和吳憲彬說這事,袁磊說:誰硬?還是鐵硬。

我看到這一切,就對他們說:你們用酷刑逼供是違法的,大法修煉者是做好人的人,沒有危害社會和他人。

吳說:使用械具是合法的。吳憲彬仍拿著石的材料給我念,讓我承認。袁磊說:沒人逼你,隨你便,我們有的是時間,只是你丈夫等著你獲得自由、你女兒還等著上考場呢。

4、 株連無辜,抓捕威脅我上中學的女兒

在迫害我的同時,非法行拘我丈夫,恐嚇、威逼我的女兒。我丈夫楊西勤在經貿委工作,人人知他忠厚老實。惡徒們為了給我施加壓力,以達到他們報功請賞、謀取名利之目地,捏造罪名,非法刑拘我丈夫5天,同時還抓去我的女兒,對他們父女百般審問、恐嚇、威逼,非要讓他們說出他們不知道的事。

我丈夫受到了極大的打擊,時隔一年了,還給他留下很深的創傷,大白天一個人都不敢、也不願來看守所給我送東西。

我女兒正值花季,從未見過這般的邪惡,審問她的人威逼她、恐嚇她、訓斥她,女兒嚇得發抖,哭個不停。審問她的人毫無憐憫之心地威脅她不准參加高考。女兒身心受到極大的摧殘,回家後整日哭泣,不吃不喝,時常被惡夢驚醒。

二、亳州市譙城區公安分局部份幹警違法事實

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指出:嚴禁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從迫害我及全家的手段和過程中,不難看出譙城區部份參與非法迫害我的人,使用的手段是違法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17條、222條、115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未作判決,公安機關不能扣劃存款。

譙城區公安分局幹警查抄我家時,拿走我家十萬元定活兩便的存單。7月7日把我羈押外地繼續迫害後,強行拿走4.5萬元。當時我丈夫不同意,向他們索要依據和手續,譙城區公安局國安科袁磊一人以個人的名義打了張白條。

這裏我特別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我20年身居單位主要領導崗位,但做人正派,做官清廉,有口皆碑。每筆錢都是我們家庭正當合法收入,我敢說:我家中的每個硬幣都是乾淨的。

3、7月2日我在辦公室被強行帶走時,我隨身背包中有4500元現金,當時也反映在查抄辦公室物品記錄中,當我丈夫向王久山索要這筆錢時,王久山的答覆是沒收了,但這筆錢直到現在我家裏連個白條也沒見著。

4、去合肥出差時(6月30日)我把5000元現金和七個法輪章一起放入我家中一個黑色的背包中,擱放在床下面的抽屜裏,在查抄的物品登記中沒有反映,我以為仍在家中,事後家裏人只找到包,但錢和法輪章都不見了。

5、7月7日下午,他們把我送到河南省鹿邑縣看守所羈押。因未經河南省公安廳批准和沒有亳州公安局異地羈押證明,當時鹿邑縣看守所拒收。黃衛國、吳憲彬找鹿邑縣公安局分管局長和政保股通融,在答應第二天補辦手續的情況下,鹿邑縣看守所才同意暫時羈押。但直至12月份周口地區對全區看守所工作進行年終檢查時,發現異地羈押手續不完備,責令當即通知譙城區公安局把人帶回,吳憲彬、袁磊去鹿邑縣看守所去帶人時,因不願付1500元生活費又返回亳州。回來後通知我丈夫楊西勤去譙城區公安局國安科。王久山態度蠻橫的對我丈夫說:賈彥華在鹿邑有1500元醫藥費用必須由家裏支付。我丈夫當即態度鮮明的回答:賈彥華自煉功以來都沒有生過病,也未聽鹿邑縣看守所講過賈彥華生病,哪來的醫藥費?

作為國家機關執法人員,本應執法守法,但在非法異地羈押我的問題上,更說明亳州市「6.10」系統在江氏集團操縱下對法輪功學員從來不講法律,他們在執法犯法。他們依仗公安部門的職權、隨意傳喚人,編造謊言,找被羈押人家人索要錢財,這種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張膽敲詐勒索,搶劫有甚麼兩樣?

我被非法判刑5年。對我的非法關押、非法判決,我是不承認的。我要求還我人身自由!還法輪大法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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