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流離失所中更應放下對情的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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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今天吃午飯時,得到師尊的點化:在流離失所中更應放下對情的執著。

邪惡的迫害,致使我從監獄回家半個月險遭綁架,被逼流離失所已快七年了。在師尊的慈悲看護與加持下,努力做著大法弟子應做的三件事。在魔難中經歷過酸甜苦辣,但始終沒忘記自己應擔負的救度眾生的責任與使命,深深感到沒有偉大的師尊與大法,自己可以說是舉步維艱。

這幾年我認識一些與我一樣流離失所的女同修,我被她們對師尊與大法的那份堅不可摧的正信所感佩,但後來不久她們就又被邪惡抓捕而身陷囹圄。對其現象和原因,我在這裏談一點自己的認識。

同修A:五十多歲,也是一名技術能力較強的同修。流離失所九年左右,本市及周邊的幾個城市都有她的足跡。只要同修一個電話,她立即不辭辛苦趕去維修,而且在自己遭受迫害的同時,還主動資助其他有困難的同修(她丈夫每月都給她上千元的生活費)。這位同修在同修中口碑較好。據悉,A在流離失所期間,與常人丈夫每月都有電話聯繫。有一次本地惡人還跟蹤到鄰市,幸虧師尊及時點化,才及時脫離險境。幾年前她被邪惡電話跟蹤,遭省公安非法抓捕,直接送到鄰市一個臭名昭著的邪惡洗腦班,在那嚴酷的紅色恐怖中向邪惡妥協,出來後再不與同修接觸,自個封閉,也不接受大法的資訊,後來她丈夫也離世了。

同修B、C:B同修三十多歲,C同修四十多歲,流離失所時間不長。十三年前,兩人都在一個大資料點。期間,兩位女同修幾乎每個星期都要與常人丈夫小聚一番,到外面小飯館去改善一下生活(當時資料點生活極其艱苦),B同修的丈夫偶爾也到資料點來,大家都沒有意識到這會給資料點帶來安全隱患。不久,資料點遭到邪惡破壞,B同修的丈夫當時也被惡人按住毒打,與之相關的同修全部遭到綁架,在經過刑訊逼供後,全部判刑入獄。據說,C同修入獄的第二天就被邪惡徹底轉化,從此走入佛教,至今也沒回到大法中來。

同修D:也是流離失所多年,人也非常善良,常常關心、幫助身邊的同修,在資料點能獨當一面。去年回老家看望年邁的老母親,在返回途中,被一小車追尾,D同修當時身受重傷,人也摔得重度昏迷,被肇事司機及時送入醫院,住進重症監護室,二十多天才甦醒過來。

同修E:五十多歲,是流離失所在本地的一位外地同修,E同修的父母也在修煉大法,E同修也時不時的回去看父母。去年世界法輪大法日的前幾天,給父母送蜂蜜,在一次參加集體學法時被惡人綁架,至今仍在監獄遭迫害。

再說說我自己,也是放不下對家人的情,總想回老家看望哥嫂與姪兒(父母已雙亡)。二零一六年新年將至,我便與他們分別通了電話,他們都盼我回家。我回去的第二天中午,派出所的人就坐車準備進村,師尊上午就利用電視點化,說我有危險,在家人的幫助下,才免遭綁架,當時心裏懊悔不已。

當然還有一些遭病業迫害的同修,也都是產生了對家人的情或對同修的情,才使自己摔了跟頭。

師尊講:「人家說:我來到常人社會這裏,就像住店一樣,小住幾日,匆匆就走了。有些人就是留戀這地方,把自己的家給忘了。」[1]

回想這些現象,我想到,現在正法已經被師尊推向法正人間過渡的階段,留給我們修煉的時間也愈來愈少了,我們一定要珍惜師尊給我們延續的這段時間,紮紮實實的修好自己,去掉對情的根本執著,遠離情的陷阱。其實,流離失所的本身就是走了舊勢力安排的路,在歷史上舊勢力為甚麼要給今天的大法弟子做這樣的安排呢?我們絕對不承認它們違背正法的一切作為,也不是在它們的安排中去修煉,這不是師尊要的,我們是要不斷的否定舊勢力的一切邪惡安排,讓它們的如意算盤落空,並且將其銷毀,但我們畢竟在「情」的方面是有漏的。要不是師尊將計就計,我們哪還有修煉的路可走?也就更談不上助師正法了。我想,我們現在雖然還身處邪惡的環境,但畢竟現在的修煉環境比起前些年寬鬆多了,那麼我們就更應該嚴格要求自己,加緊修好自己,不斷向內查找自己的不足,吸取正面教訓,不放鬆修煉,唯有走正師尊給我們安排的路,精進實修,邪惡才無漏可鑽,師父告訴我們:「靜思幾多執著事 了卻人心惡自敗」[2]。

寫出這些,是希望至今還陷在情中的同修一定要放下對家人的執著,對情的執著,及時斬斷情絲,師父告訴我們:「人要跳出這個情,誰也動不了你,常人的心就帶動不了你,取而代之的是慈悲,是更高尚的東西。」[1]在正法的路上心懷眾生、勇猛精進,直到邪惡除盡。

最後以師尊的講法與同修共勉,讓我們以法為師,共同走好以後的路。

「有些學員哪,長期存在著執著,自己意識不到,甚至於也許忙於講真相、大法的事情,沒用心想自己,沒有仔仔細細想過自己,等到這個問題嚴重的時候、舊勢力不放過的時候,就表現出來了,所以這些事情你們千萬注意。不管那個邪惡怎麼瘋狂,你如果沒有毛病它不敢碰你。」[3]

層次有限,若有不在法上的地方,敬請同修慈悲指正。合十!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轉法輪》
[2] 李洪志師父詩詞:《洪吟二》〈別哀〉
[3] 李洪志師父經文:《大法洪傳二十五週年紐約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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