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學員田麗平 |
這是田麗平第二次遭中共枉判。二零一零年四月,田麗平因向民眾講真相被瀋陽市和平區公安分局、渾河站派出所警察綁架,被和平區檢察院非法起訴(公訴人王一帆、鄧帥),後遭瀋陽市和平區法院誣判三年緩刑三年(審判長劉強、代理審判員崔平生、陪審員董秀坤、書記員紀微微)。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田麗平被瀋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國保警察、長白派出所警察合夥綁架、抄家;三月二十二日遭非法批捕,八月十六日遭非法起訴。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瀋陽市渾南區法院對田麗平非法庭審,九月二十四日下非法判決,對田麗平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罰金五千元。
九月二十八日,田麗平提起上訴。十月二十四日,上訴案到瀋陽市中級法院。二審法官溫曉霞。以下是田麗平女士上訴狀內容。
一審庭審程序嚴重違法
1、庭審違反法庭審理程序,法官直接拒絕辯護人的迴避申請。
在九月九日的非法庭審中,親友辯護提出迴避申請:(1)庭前向法官遞交了控告書及迴避申請書,因檢察官赫夢瑤非法剝奪親友辯護人的閱卷權、會見權,無視親友辯護人提出的合理訴訟要求,對親友辯護人所遞交的法律文書視而不見,一概不予答覆,並以威脅恐嚇的方式脅迫當事人認罪認罰,非法起訴當事人,包庇公安辦案人員,故意製造冤假錯案,濫用職權、嚴重失職、瀆職,故依法提出控告並申請其迴避。(2)請仇恨真善忍普世價值的法官、檢察官迴避。並詳述了迴避理由。律師也當庭提出迴避申請。可是一審法官郝小麗,濫用職權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違反法庭審理程序,直接駁回辯護人的迴避申請,且說不能申請覆議。
2、所有「證據」均未經庭審質證。
一審法官違反法定程序:未對本案的所謂構陷證據進行當庭質證,可判決書中第5頁卻寫著:「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均來源合法,證據間互相印證,具有證明效力,予以確認。」一審法官枉顧事實,公開撒謊、造假。
在法庭舉證質證階段,公訴人向法庭舉證,出具九組證據後,當事人及兩位辯護人均提出意見及異議,但公訴人和法官均不理會。
(1)當事人要求公訴人出示指控當事人破壞法律實施的具體內容和證據。公訴人未出示,法庭未質證;(2)辯護人要求公訴人出示證據原件,包括物證原件,如文字資料、視聽資料等,對物證內容當庭展示,對其內容逐一當庭質證。公訴人未出示,法庭未質證;(3)辯護人要求為本案出具《認定意見(情況說明)》的認定人員出庭質證。認定人員未出庭,法庭未質證;(4)辯護人要求證人張浩出庭質證,對其真實身份予以核實,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證明當事人破壞了哪個法律的實施,要求他提供證明法輪功是×教的法律依據,以確認本案確屬冤假錯案,以及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是否存在違法立案等犯罪事實,以還原案件的真實情況。證人張浩未出庭,法庭未質證;(5)辯護人要求對電子數據─U盤和硬盤中的內容逐一展示、逐一播放。法庭未展示、未播放、未質證。(6)辯護人要求當庭播放搜查視頻光盤錄像、樸井海(繫田麗平丈夫)軌跡追蹤視頻、播放執法記錄儀錄像。上述視頻、錄像均未當庭播放,未質證。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第二百六十八條:對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和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證據,一般應當單獨舉證、質證,充份聽取質證意見。
因此一審判決中認定的所謂當事人有罪的證據均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一審法官明知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必須在法庭上宣讀、出示、辨認、質證才能作為定案根據,所以在判決書上才有意造假,目的是為了迫害當事人,製造冤假錯案。一審法官郝小麗已涉嫌構成徇私枉法罪。
二、本案所有證據均係公安機關採取非法手段獲取,屬非法、無效證據
兩位辯護人當庭指出:
1、本案所有物證均是當事人個人及家庭合法財產,與本案指控的罪名沒有任何關聯性,與案件所謂破壞法律實施的事實無任何關聯。且辦案人員採取非法手段取得,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以構陷當事人,所有物證均屬於非法證據,依法應予排除。
2、本案偵查機關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當事人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的情況下非法立案、非法抓捕並構陷當事人,這是公安機關違法辦案的犯罪證據。偵查機關在搜查、扣押過程中未按規定著裝,未出示工作證件,未出示搜查及傳喚證件,未經當事人當面清點扣押物品,未向當事人及其家屬出具一份書面的扣押清單,明顯違反刑訴法相關規定。
3、本案的搜查時間早於立案時間,明顯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相關規定。搜查筆錄的時間顯示是2024年3月11日早上8:50就開始進行搜查,而本案的立案時間是3月11日9:00時,刑事案件必須先立案後偵查,公安機關明顯違反法定程序辦案,採取先非法搜查搜集所謂的證據構陷當事人,再立案。
4、公安機關至今未向家屬出具任何相關法律手續。家屬多次溝通均遭拒絕,可是在卷宗裏《逮捕通知書》上卻赫然寫著「本通知書已收到」及偽造家屬的簽字。案卷中還存在諸多故意偽造證據的情形及疑點,包括: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抓捕經過、偵破報告、工作報告、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等,均係公安機關違法辦案的犯罪證據。
5、當事人對之前的《刑事判決書》並不予認可,這是當事人曾經受到誣告陷害、遭受迫害、被冤判的證據,是公檢法人員違法犯罪的記錄和證據,與本案指控罪名無關聯性。
6、本案證人張浩的證言屬於孤證,無法有其他證據相佐證,證言都與本案認定的罪名沒有任何關聯,且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需要當庭質證。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可能涉嫌「誣告陷害罪」、「偽證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
7、當事人的供述、樸井海的供述、現場指認筆錄、提取筆錄、指認照片等,此組證據從當事人和樸井海主動出具的《筆錄、指認、供詞、簽字等無效聲明》以及樸井海主動出具的《證人關於被威脅、引誘、欺騙作證的筆錄及指認等無效聲明》得知,均是公安機關採用非法拘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威脅、恐嚇、脅迫和誘騙等非法手段取得,均屬非法證據,應予排除。
8、本案電子數據筆錄,瀋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網絡安全保衛大隊無資質對涉案物品的電子數據予以提取或者鑑定。根據全國人大關於司法鑑定的相關規定,鑑定機構必須由省級政府指定的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的機構來承擔。而本案沒有看到相應的資質,因此該和平分局網絡安全保衛大隊作出的筆錄和提對數據的提取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且該電子數據送檢人只有李剛一人,不符合相關的規定。
9、「認定意見」屬非法、無效證據,不能作為判案的依據。為本案出具「涉案宣傳品認定的情況說明」的公安機關─瀋陽市公安局國保支隊不具有認定資格,其「認定」違反法律的規定,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具備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特徵,屬非法、無效證據。
「情況說明」性質上屬於證人證言的行為,不屬於司法鑑定。作為證人證言,國保支隊的辦案人員應當出庭接受各方的詢問,如果作為鑑定,必須有相應的法律依據。該情況說明不屬於刑訴法八類證據的任何一種。該國保支隊作為瀋陽市公安局的內設部門,即使依據兩高的所謂司法解釋,也不具有出具認定或者鑑定的資格。該瀋陽市公安局國保支隊這種既做運動員又做裁判員,對下屬和平分局偵破案件進行鑑定的做法,不符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性質上應當屬於無效的認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等。
三、一審法官濫用職權、枉顧事實非法枉判
一審法官無視親友辯護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法律文書,對當事人及兩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一律不採信、不支持。
當事人的親友辯護人,在一審法院期間,向法官遞交了多份重要法律文書:《調取無罪證據申請書》、《庭前釋法申請書》、《排除非法證據-認定意見申請書》等;並於開庭前幾日向法官遞交了當事人的《《悔罪書》作廢聲明》和《筆錄、指認、簽字等無效聲明》、樸井海的《筆錄、指認、供詞、簽字等無效聲明》和《證人關於被威脅、引誘、欺騙、筆錄無效聲明》等;庭審前又向法官遞交了《證人、認定人員出庭申請書》、對檢察官的《控告書》及《迴避申請書》;親友辯護人在庭審中還向法官遞交了新的證據:《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兩份證據材料:(1)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 第50號令。(2)公通字【2000】39號。然而一審法官對親友辯護人遞交的上述文書及證據材料卻視而不見,無一採納。當事人的兩位辯護人在庭審中的質證環節、辯護及辯論階段的發言,特別是親友辯護人當庭宣讀的《辯護詞》,通過全方位、多角度、透徹的闡明:當事人信仰法輪功合法,所持有的法輪功書籍和相關資料即使按照現行的法律文件也完全合法,全部屬於個人及家庭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構陷當事人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當事人不具有構成該罪的兩個必要條件。且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觀點,均可出示有效的法律依據且有充份的事實根據和理由,關鍵性證據材料也在庭審中遞交給了法庭。
然而一審法官郝小麗對辯護人的意見置若罔聞,並刻意迴避有法可依、有效的證據材料及法律依據,枉顧事實的在判決書中寫:「二辯護人的辯護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並最終作出對當事人的非法枉判。法官已將自己定位為「第二公訴人」,這樣的法官何談「依法」「公正」審理案件?又怎能不製造冤假錯案?!
四、公訴人、一審法官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公訴人所說「反黨反政府歪理邪說」與罪名無關聯性。公訴人赫夢瑤在法庭上聲稱當事人存在「反黨反政府歪理邪說」,卻未提交任何當事人存在「反黨反政府歪理邪說」的證據,且《刑法》中不存在「反黨反政府」罪名,「反黨反政府」也非法律術語。而當事人有哪些言論是歪理邪說?公訴人也隻字未提,當事人和辯護人要求對案件的文字資料、試聽資料逐一質證,公訴人和法官卻置若罔聞,違反法庭程序,均未在法庭上出示。
身為檢察官的赫夢瑤在莊嚴的法庭上信口雌黃的行為是對法律的蔑視,對自己身份的褻瀆,更是涉嫌侮辱誹謗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庭審中,公訴人在法庭上公然強調當事人曾經因信仰被冤判的事實,妄圖依據兩高司法解釋的規定對當事人加重處罰,並被一審法院予以採信,公訴人及一審法官公然濫用職權、徇私枉法。
必須明確的是:兩高司法解釋違憲違法,不能作為判案依據:1、兩高針對《刑法》第三百條的司法解釋違反《憲法》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而非法、無效。2、兩高針對《刑法》第三百條的司法解釋違反《立法法》,歪曲、錯用、濫用《刑法》第三百條。3、兩高針對《刑法》第三百條的司法解釋披著「司法解釋」的外衣,行立法解釋之實。
五、田麗平丈夫樸井海被所謂「另案處理」,警察妄圖繼續迫害
樸井海與妻子田麗平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在家中同時遭到綁架。非法審訊中,樸井海承認自己去粘貼了法輪功真相不乾膠,但是明確表示這種行為不違法,所以堅持不認罪不認罰。因樸井海體檢時血糖和血壓都高,被和平區看守所拒收,辦案警察將樸井海拉回到長白派出所非法拘禁一宿。三月十二日早上,樸井海空腹被帶到蘇家屯中心醫院,又被檢查出糖尿病、冠心病等嚴重病症,在此種情況下,辦案警察仍然將他再次送往看守所守,再次被看守所拒收後於當日下午兩點回到家中。辦案單位對他非法監視居住,卻並未告知樸井海本人及家屬。但是在對田麗平的非法起訴書及判決書中,都寫著:樸井海(另案處理)。
二零二四年九月,在田麗平遭非法庭審、非法判決期間,瀋陽市和平分局長白派出所辦案警察多次打電話騷擾樸井海兒子,想通過家屬找到樸井海,妄圖對他繼續加以迫害。九月十三日下午,辦案警察王月雨(手機號:19990037680)給樸井海的兒子打過電話;九月二十八日,手機號碼為15502400915的李姓警察(估計是辦案警察李剛),又打來電話,對樸井海兒子說了一番誘騙、偽善的說辭:「你爸看守所咱們沒送進去,我們跟檢察院碰完,你父親這個也不構成犯罪,但是需要把他這個刑事轉為行政。我們當時不給他監視居住了嗎?咱們這邊得給他裁個行政處罰,你父親的病拘留所也送不進去,咱們得完成這步程序。我聯繫你父親一直聯繫不上,你能提供一下你爸的聯繫方式不?讓他到長白派出所配合咱們,可能就一下午工夫,把那程序、把該簽的字簽完,程序走完就完事了。」
樸井海兒子說自己也聯繫不上,無法提供信息。李姓警察接著說:「你父親這麼長時間了,肯定是不夠處理,叫他過來就配合一下完事了唄。到處找你爸費勁,你配合一下,能聯繫上,你跟他說一聲。」最後還說:「你父親身體不太好,通過咱們手段給他找到了,給他再嚇個好歹,咱們就是好說好商量,你父親性質不嚴重,行政拘留,到時也不處罰就完事了。」
長白派出所辦案警察的這一套說辭無法讓人信服,更讓家屬產生諸多質疑。從田麗平和樸井海被綁架後,家屬目睹了公檢法人員為了構陷當事人,處處違法辦案、整個程序都在知法犯法的事實。在公安局階段,田麗平被脅迫在訊問筆錄上簽字,辦案警察誘騙、威脅她:「簽完字就放你回家,不簽就把你家剩下的東西都搜走。」田麗平信以為真,結果簽完字就被非法關押到看守所,接著就被構陷到檢察院、法院,最終遭到枉判四年。
為了達到構陷當事人的目的、表面上走個「合法」程序,警察偵查卷宗裏還存在著諸多造假、偽造簽字的情況。例如:家屬曾多次去派出所要求辦案警察出具《拘留通知書》、《逮捕通知書》,都遭到拒絕,而卷宗裏的《逮捕通知書》上卻赫然寫著「本通知書已收到」及偽造家屬的簽字。再如:警察為了獲取構陷田麗平的證人證言,辦案警察王月雨誘騙樸井海到派出所,對他說:「你妻子表現的挺好的,一切都往好的方向發展了,沒有多大事兒了。檢察院讓補交手續,有些手續材料不夠,證據不夠用,需要補充,你配合一下……」樸井海信以為真,以為妻子真的沒啥事兒了,配合他們簽字、指認後,田麗平很快就能回來了,所以就配合了警察。結果令他萬萬沒想到的是,辦案警察竟然利用他的簽字和指認,作為證據材料加重了對田麗平的構陷與迫害。
這一次,如果按照李姓警察所說的「刑事轉為行政」,即使找不到當事人,也並不影響走這個所謂的程序,只要通知當事人就可以了,為甚麼非要樸井海本人去簽這個字呢?甚至還要通過強制手段?還要一下午時間走程序?這不奇怪嗎?
李姓警察明知道樸井海身體不好,還不斷騷擾本人和家屬,還說:「通過咱們手段給他找到了,給他再嚇個好歹…」。樸井海之所以身體不好,那不就是被警察綁架,非法拘禁,遭到非法審訊、威脅和恐嚇才造成的對身心的嚴重傷害而出現的病症嗎?公檢法一手製造的這起冤假錯案,已經導致這個家庭妻離子散了,如今還要繼續迫害身患多種疾病的田麗平丈夫樸井海,參與迫害的相關人員已經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多項罪名,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和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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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迫害的相關單位及人員信息:
瀋陽市中級法院:
地址:遼寧省瀋陽市沈河區市府大路268號,郵編110013
院長:任延忠024-22763001
副院長:吳冬、白雲良、高鐵軍
二審法官:溫曉霞024-22763166
法官助理:許銘軒024-22763211
瀋陽市渾南區法院:
地址:瀋陽市渾南區世紀路16甲號 郵編:110179
電話:024-84829750
院長:王文豔
審判長:郝小麗024-84829140、84829044、84829859
陪審員:杜嬌、萬亞州
書記員:陳信達
瀋陽市渾南區檢察院:
地址:瀋陽市渾南區世紀路16甲號 郵編110179
電話查詢:12309-08
電話:024-84826706
案卷管理中心:024-26209419
檢察長:劉宏立024-26209575、13840082626
第一檢察部主任:趙丹
承辦檢察官:赫夢瑤024-26209515、15009885280
檢察官助理:孟思宇
瀋陽市和平區公安分局:
局長:盧強18100400016
副局長:劉新、夏永春181004068068(負責信訪)
和平分局國保:024-23523556
和平分局紀委、監察委:024-23527446
瀋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網絡安全保衛大隊
張野(大隊長)、谷禹
瀋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長白派出所
地址:瀋陽市和平區長白西二街52-1號,郵編110166
電話:024-23731110、024-23730222
分局監督電話:024-23507446
所長:劉斌15502411860
辦案警察:副所長劉鐵忠(警號106094)
辦案警察:王月雨19990037680(警號105138)
辦案警察:李剛15502400915(警號107438)
(責任編輯: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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