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晶現年50歲。她於一九九七年開始修煉法輪大法,她修煉了一個月後,體質明顯好轉,胃病、先天腎虛都好了身心健康,每天以祥和的心態面對每一個人。但自中共開始瘋狂迫害法輪功後,聶晶因堅守信仰,曾被非法勞教三年,非法判刑兩年半,遭受了慘無人道的迫害。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晚上六點多鐘,聶晶女士在家中被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國保大隊和紫荊派出所警察綁架。四月三十日,聶晶被凌海市檢察院非法批捕。
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上午九點,聶晶被凌海市法院非法開庭。律師當庭從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依法進行了理性分析,強調起訴書中所指控的「事實」證據不具有客觀真實性和不能形成完整證據鏈條,證人沒有出庭作證,無法達到指控的證據標準。當事人也不存在累犯的問題。凌海市檢察院對當事人聶晶構成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辯護人認為聶晶依法不構成犯罪。
庭審過程中,審判長楊勇無理要求聶晶回答問題只能說「是」或「不是」,當聶晶依法陳述自己通過煉功身體變得健康了的事實時,遭到楊勇的譏諷:「你是中國人嗎?你能聽懂中國話嗎?」
非法庭審持續了一個多小時。僅隔一天,凌海市法院楊勇等合議庭人員以控方誣陷聶晶一年多前在一法輪功學員(已被非法判刑)家製作小葫蘆掛件的「事實」和在醫院檢查身體時喊「法輪大法好」判聶晶四年半刑期。需要指出的是,此案原定審判長是許冰(現已調離),開庭時才知道更換為楊勇,未提前通知代理律師。
曾遭冤獄五年半
1、被非法勞教三年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開始瘋狂迫害法輪功後,聶晶被非法勞教三年,被非法關押在臭名昭著的遼寧馬三家女子勞教所迫害。
二零零零年八月,為強迫「轉化」聶晶,警察董彬和張姓獄警指導員把她帶到辦公室,問:你轉不「轉化」?聶晶說:修煉法輪功,沒犯罪,「轉化」甚麼?」兩個警察氣急敗壞,將她打倒在地,然後用繩子把她的兩腳腕捆在一起,再把兩手腕捆在身後;兩個警察從抽屜裏拿出兩根電棍,開始電擊她,先電前胸,再從脖子電到後背,一直到腳心,皮膚被電糊,起了大水泡。警察見聶晶還不「轉化」,說:「以後天天電你,看你轉不轉化。」因聶晶一直拒絕「轉化」,幾個警察和獄警隊長一邊電一邊說:你就是我們「轉化」路上的絆腳石。
2、被非法判刑兩年半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聶晶下班途中,被便衣警察蓄意構陷,遭錦州市太和派出所及太和分局國保警察綁架、抄家,被劫持到錦州市女子看守所非法關押,之後被進一步構陷到檢察院、法院。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錦州市太和區法院非法開庭審理聶晶被構陷一案。庭審過程中,辯護律師和家屬辯護人都作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律師要求當庭播放抓捕現場的執法記錄儀、搜查現場的執法記錄儀和所謂的「物證」時,法官問公訴人有沒有記錄儀?公訴人竟稱這些證據都是違禁物品,不能拿到法庭,被律師嚴厲駁斥。律師指出,沒有證人出庭作證,也沒有執法記錄儀,偵查機關的所謂證據視為無效證據。家屬辯護人也從信仰合法、兩高司法解釋違法違憲,以及刑法第三百條不適合此案等多個角度作了有力的剖析,指出聶晶的行為完全符合現行法律。最後,律師朗聲說道:我的當事人無罪,應該當庭釋放!
太和區法院罔顧事實和法律,仍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枉判聶晶二年六個月,勒索罰金二萬元。隨後,聶晶的母親以家屬辯護人的身份向太和區法院遞交了上訴狀。但後來得知,該法院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七日才將上訴狀轉到錦州市中級法院。三月二十五日,二審法院在未經開庭審理、辯護人未提交辯護意見的情況下,就匆匆下達了維持原判的非法判決。
關於聶晶以前遭受的迫害,詳見明慧網報導《曾遭三年冤獄摧殘 遼寧聶晶又被非法判刑二年半》、《錦州聶晶遭枉判後上訴 二審法院非法維持原判》、《在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遭迫害事實》等等 。
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信息:
1、遼寧省凌海市法院
地址:遼寧省凌海市商業路41號,郵編:121200
新任副院長(主管迫害) 黃豔春 18941603418(原刑庭庭長)
審判長:楊勇
陪審員:馬長才,李利(女)
2、遼寧省凌海市檢察院
地址:遼寧省凌海市商業路56號,郵編:121200
公訴人:李峰13314160001、辦0416─8107161;李東宇
3、遼寧省錦州市公安局凌河公安分局
地址:錦州市凌河區解放東路50號,郵編:121000
局長 王俊嶺 0416-2133135
政委 楊光 15698704900、13840624877
凌河分局國保大隊:辦0416-7101648
教導員 劉亞男 15841649889
副大隊長 王軍 15940676067
副大隊長 龔必成 13840636625
4、凌河公安分局紫荊派出所:
地址:錦州市凌河區旭東花苑附近,郵編:121000
電話:0416-2868110
所長:晏生斌13841637638
副所長:閆晶博17641600294,張曉歐 18841607812,高峰
警察:李國慶18704222307,蘇奇18524548110,裴風義17641600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