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法律思路應對邪惡迫害 變被動為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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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一月六日】經常遇到同修在面對邪黨人員的迫害時,處於一種被動的思維和狀態中。比如,邪黨人員上門騷擾,同修不知如何應對;同修從監獄等魔窟中出來時,被公安、政法委人員要求配合寫「三書」,否則就送洗腦班等,同修不知如何應對。

又如,非法取保候審解除後,公安機關要求必須本人出面,且必須簽字,才能領回保證金,結果同修去後,邪黨人員不提保證金一事,反而訊問同修,企圖繼續構陷,同修不知如何應對;邪黨人員企圖綁架同修到洗腦班時,同修不知如何應對;在單位以扣發工資、開除等方式威脅恐嚇同修放棄修煉時,同修不知如何應對,等等。

當然,大法弟子在這個過程中一般都能夠堅定正念講真相,可是很多同修還是處於一種「被動狀態」,一種疲於應付邪惡的狀態,比如,邪黨人員要求大法弟子在工作、家庭、大法中做出選擇:堅持修煉就開除工作、就脅迫家屬離婚等等,此時同修往往會正念回答,選擇「大法」,其實這都走入了邪惡的圈套和陷阱;同修在被公安機關人員非法訊問、詢問的時候,比如,叫甚麼名字?家庭住址?傳喚事由?資料是不是你發的?還修煉法輪功嗎?很多同修都會按照邪黨人員的思路回答問題,等等諸如此類的情況時,同修其實也是在配合邪惡。

如何走出被邪黨人員牽著鼻子走的狀態,從被動變為主動?本文僅從法律角度給大家做一個剖析和應對方案。

在與公權力機關的工作人員打交道的過程中,我們把握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就是對於公權力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也就是說公權力機關的工作人員必須有明確的、合法的授權才能行事,所以無論我們面對何人,只要對方站在公權力角度行事,都要求對方出示合法的依據,拿出具體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從行政法原則角度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權責統一等原則。例如以下情況:

一、面對上門騷擾;面對出監獄時,政法委等人員提出寫「三書」等要求時

1、要求對方出示身份證件、上門(要求寫「三書」)的法律依據文件、上門(要求寫「三書」)的程序性法律文書。

2、不管對方問甚麼,比如是否修煉、最近都去了哪裏,先不要回答這個問題,先明確完畢上面「1」中的三個內容,否則對方就是濫用職權,我們不可能配合違法犯罪行為。

3、將「1」的內容核實完畢或者核實過程中,主動詢問對方:上門的事由、詢問的事由等,如果對方回答是因為修煉法輪功,或者對方迴避回答,我們可以直接問是因為信仰法輪功嗎?這個時候,就直接切入到真相了,告訴對方上門的事由,或者訊問的事由是違法的,我不能配合你的違法犯罪行為,因為《憲法》規定信仰合法,中國沒有一條法律規定信仰法輪功、傳播事實真相的行為是違法犯罪行為,你沒有權力對我實施任何執法行為,你的行為違反《憲法》、《刑法》、行政法,涉嫌濫用職權罪等。

我們應該掌握主動給對方講真相。(講真相的思路參考:《結合法律講真相》,講真相的內容,請參考公義論壇上題目為《修煉法輪功合法,迫害法輪功有罪》的文章)

4、對於非法行為及時進行控告、舉報、投訴。

其中,政法委不是國家權力機關,其全稱是邪黨的「中央政法委員會」,只是邪黨組織內設的一個「委員會」,其存在本身是違法的。邪黨的《黨章》關於邪黨組織及其職權的規定中也沒有「政法委」這個組織的名稱,而國家機構體系的設置中根本就沒有「政法委」這個機構。同時,「政法委」的存在違反《憲法》、《檢察院組織法》、《法官法》等諸多國內法。一個法治社會最基本的準則,是任何機關所執掌的國家權力,都必須經過憲法和法律的授權。沒有得到法律授權或認可的機關是違法的存在。憲法沒有授予任何機關對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進行領導和干預的權力。政法委統一領導偵、控、審在內的司法工作,是對法治社會一切基本程序的否定,司法獨立是憲法原則,然而在一套表面的公檢法分工協助、獨立執法的背後,政法委凌駕於憲法之上的不受制約的權力,違反了「依法治國」這一《憲法》規定。

二、關於公安機關要求必須本人出面且必須簽字才能領回保證金的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 :「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對於所有的法律文書,成年家屬可以代收,對於所有的法律文書都可以拒絕簽字,這是法律規定的權利。

所以,應對的思路:

1、要求對方出示當事人必須出面且必須簽字才能拿到取保候審解除通知書的法律依據;

2、當對方進行訊問時,要求對方出示身份證件、程序性的法律文書等,例如傳喚就要有傳喚證,以公權力身份出現時,必須有相應的程序性文件;

3、要求對方明確告知訊問、詢問的事由,也就是因為甚麼事情對公民進行詢問,從這個切入點就可以反過來給對方講真相。

4、對於非法行為及時進行控告、舉報、投訴。

從上面的建議中,我們可以看到,只要當對方以公權力身份出現時,首先確定、核實對方的身份信息;不管對方有何種要求都要求對方出示法律依據,也就是作為公民的我們可以不懂法,但是公權力必須依法執法;公權力行為必須程序性合法,所以必須有程序性的法律文書,比如搜查有搜查證、傳喚有傳喚證,不能無故對守法公民進行訊問、詢問。

三、當有邪惡之徒要求大法弟子在工作、家庭與修煉之間做出選擇時

這個選擇題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更是違背倫理道德的,修煉和工作、家庭之間並不矛盾。

《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另外,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約束和保障,沒有一條規定扣發工資和獎金,以及辭退、辭職的理由是勞動者修煉法輪功;公務員有《公務員法》、教師有《教師法》約束和保障,同樣沒有一條規定扣發工資和獎金,以及辭退、辭職的理由是公職人員、教師修煉法輪功;婚姻和家庭由《民法典》約束和保障,更沒有修煉法輪功是離婚的理由。

所以,公權力機關工作人員提出這個選擇題,就是破壞《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公務員法》、《教師法》、《民法典》等法律的實施,是在迫害人權、是在濫用職權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所以,還是上面的思路:

1、要求對方出示在工作與修煉、家庭與修煉之間做出選擇的法律依據;

2、出示要求在工作與修煉、家庭與修煉之間做出選擇的程序性法律文件;

3、反過來給對方講真相。

4、對於非法行為及時進行控告、舉報、投訴。

通過上面的三個例子,我們可以看到使用法律思路變被動為主動的方式和規律。我們在思想中要去除「權大於法」、「法律無用論」等變異觀念。很多人包括同修看到公權力人員,都認為是「官」,在「官」面前 ,好像「人民」是低一等級的存在,這是錯誤的認識,當然這是共產邪靈對眾生多年洗腦的毒害結果,我們就是要歸正這些變異的觀念。所以,我們要主動要求對方出示法律依據、履行法定程序、主動詢問對方執法事由,然後以此為切入點講真相,不是被動的去回答對方的問題,進入落入邪惡的圈套和陷阱。在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案例中,警察不管是對同修還是家屬非法訊問、詢問的時候,哪怕同修和家屬不說話,都會被認為「默認」,點頭或者搖頭都認為是「承認」或者配合,都會列入到證據中,或者成為指控同修的證人證言,而我們主動去解體邪惡,將真相講出來,將對方的違法點闡明,要求對方如實記錄,這些內容即使放入到刑事案件的卷宗中,也是公檢法人員的犯罪證據。

公權力機關雖然是國家機器,但是,是給法輪功學員服務的(法輪功學員是守法公民、是好人),其具備的管理職能也是為法輪功學員服務的。依據《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我們才是國家真正的主人,所有的權力機構都是給主人服務的,不是壓榨、迫害國家主人的。如果政府、執政黨中的人濫用職權對法輪功學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依據現行「辦案責任終身負責制」、「重大決策領導負責制」、「《公務員法》第六十條規定的公職人員執行上級明顯違法命令自行承擔責任」等的規定,是要被終身追責的。

雖然邪黨將自己堂而皇之的寫入到《憲法》的序言中,妄圖確定邪黨在國家的地位,但是僅僅存在於序言中,《憲法》的法條中明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也就是「邪黨大於法」是違憲違法的論調,無任何法律依據。

正(善)用法律是揭露邪惡、講清真相、救度眾生,這個基點一定要擺正,解體邪惡的是「法」,不是人間的「法律」。我們不是單純從「形式」上找突破口,但是法律是懲惡揚善的工具,我們使用好這個工具、發揮其揭露邪惡、遏制邪惡的作用,需要我們做好三件事充實自己的正念,才能真正發揮出「法律」工具的作用,更能如意運用好這個工具多救人,而且需要同修們抽出一點時間和精力學習相關的一些法律知識,法律知識已經是大法弟子必備的技能了,但是很多同修還是忽視相關的法律知識,覺的耽誤學法的時間、做三件事的時間,殊不知學習法律知識是為了救人,就在三件事中!公義論壇上有詳備的法律知識點的整理文件,可以諮詢下載學習。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在使用上述應對思路的過程中,我們要擺正「為他」的心態,不是和對方在爭鬥,修煉人沒有「狠」、「恨」、「怨」、「鬥」等因素,這些本身就是應該徹底解體的,我們是在救人,不是用「法律的思路」解決個人遇到的甚麼難。因此,我們的心態是慈悲、善意的,當然威嚴同在,只是整個過程是在揭露邪惡、講清真相,通過正理啟悟眾生的善念、良知,勸其不隨邪黨一同覆滅,同時還可以借此機會,如意運用法律的各種形式給更多的眾生講真相。我們看到有的同修借要求撤銷案件、刑事申訴、行政覆議、行政訴訟、信息公開、依法恢復公職申請、要求依法發放養老金的申請等過程中將法律文書送到了各級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單位同事及領導、親友的手中,起到了很好的救度眾生的效果。

面對迫害,我們從法律角度的應對思路是甚麼,簡要介紹一下:

從《刑法》角度講,我們可以控告、舉報、投訴,控告書等遞交的部門沒有甚麼限制,例如: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國務院、國家監察委員會、中央軍委、全國政協、公安部、司法部、政法委、人社部、國家安全部、民政部、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族事務委員會、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其前身是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第50號文件的頒布機構、婦聯、省政府、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政法委、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人社廳、省監察委員會、市政法委、市中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區政法委、區(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基層法院、基層檢察院、公安分局、區司法局、縣人社局、縣政府、縣政法委、縣監察委員會、派出所、司法所、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各個媒體等。

從行政法角度講,我們可以提出行政覆議、行政訴訟。也可以配合提出信息公開申請,然後再提出行政覆議、行政訴訟。

詳細的應對方案,包括各種法律文書的模板請到公義論壇諮詢了解。

一點建議,不當之處,請同修慈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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