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要求律師「備案」的違法性分析以及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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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在中國大陸,尤其吉林地區,法輪功學員被迫害後,律師在會見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時遇到阻撓,國保人員要求律師進行所謂的「備案」,而且是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當地司法局、律師協會、被迫害法輪功學員所在地的國保、司法局等等都要蓋章確認才能申請會見。

往往,被迫害法輪功學員所在地的司法局又以無此項業務為由堂而皇之的拒絕了律師的備案申請,而國保人員又以這是政法委的「密令」為由不備案就是不允許律師會見。

此文針對要求律師「備案」才能會見的違法性進行分析,同時給出應對方案,請同修斟酌參考:

一、律師會見要求「備案」的違法性分析: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律師法》、《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2、《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3、二零一五年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在《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七條中除了再次強調《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外,還特意規定:看守所安排會見不得附加其它條件或者變相要求律師提交法律規定以外的其它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辦案機關通知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

《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應當設立會見預約平台,採取網上預約、電話預約等方式為辯護律師會見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預約會見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

《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七條第三款規定: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會見順利和安全進行。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保障律師履行辯護職責需要的時間和次數,並與看守所工作安排和辦案機關偵查工作相協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兩名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兩名辯護律師可以共同會見,也可以單獨會見。律師可以帶一名律師助理協助會見。

根據上述法律和規定,律師會見當事人只需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對律師會見附加任何條件或變相要求律師提交法律規定以外的其它文件、材料,看守所不得以未收到辦案機關通知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

吉林省政法委制定所謂律師會見要「備案」的文件是違反《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和《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的違法文件,不能成為看守所拒絕律師會見的藉口,因為政法委屬於邪黨內部部門,不是國家權力機關,無權干預司法,政法委干預司法是濫用職權的犯罪行為。

(二)破壞《憲法》、《刑事訴訟法》的刑事辯護制度;破壞《刑事訴訟法》中設定的控辯平等對抗、審判者居中裁判的刑事訴訟制度,是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行為

獲得辯護權是當事人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一項訴訟權利,在任何情況下,對任何當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限制、剝奪其獲得辯護權。《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兩人為辯護人。

獲得辯護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被告人的法定權利,正因為此,《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以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高檢規則》)中一再強調公檢法機關有義務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應當主動告知當事人該項權利,並有義務為當事人提供辯護的條件。

同時,辯護權也是辯護律師一項最重要的訴訟權利,為此《律師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律師會見當事人,是保障律師有效辯護的重要前提,通過會見,律師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核實有關證據,更有效的為當事人提供辯護。要求律師會見「備案」等於對律師會見附加極為苛刻甚至根本達不到的條件,客觀上起到了阻止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有效辯護的作用,同時也剝奪了當事人獲得辯護的權利,是對律師和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侵犯,是違法行為。

之前吉林省高級法院私自制定了吉高法[2020] 226號文件秘密文件(《關於進一步加強邪教犯罪案件審判的通知》),非法限制、剝奪律師的一系列訴訟權利(包括會見、閱卷、辯護)。政法委關於律師會見需要「備案」的文件是繼吉高法[2020] 226號文件秘密文件之後又一份非法限制、剝奪律師訴訟權利的秘密違法文件。這種非法限制、剝奪律師訴訟權利的地方性文件將《憲法》和《刑事訴訟法》中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刑事辯護制度徹底否定,使吉林省的刑事審判活動倒退幾百年,回到沒有辯護,只有指控的法律荒蠻時代。

要求律師會見「備案」的文件不僅破壞《憲法》、《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的正常實施,使憲法、法律規定中的辯護內容形同虛設,同時破壞了刑事訴訟制度中的控辯平等的訴訟模式,是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行為。

而且法律具有公開性,任何秘密文件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是公開的法律文件,與憲法和法律衝突當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無論是之前的吉高法[2020] 226號文件,還是現在限制、剝奪律師會見權的政法委文件,都不敢公開,這說明制定者本身非常清楚其違法性。

(三)對侵犯律師權利的救濟

在《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中設定了四個層次的救濟機制:一是投訴機制,《規定》明確了律師可以就辦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律師權利的行為向辦案機關及其上一級辦案機關投訴,主要由辦案機關處理和救濟。二是申訴和控告,即向檢察機關申訴控告。三是向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申請維護執業權益。四是各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即向兩院三部(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反應侵犯律師權利的違法行為,要求查處。

辦案機關或其上一級機關、檢察院對律師的投訴、申訴、控告,經調查核實後要求有關機關予以糾正,有關機關不糾正或者累糾累犯的,由相關機關的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相關人員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

這是對律師的規定,我們要清楚律師能做甚麼,其實律師還可以對拒絕會見提起行政訴訟的,就看律師願不願意做,很多情況律師是不願意做的,或者做做樣子,但是我們可以借鑑,參考,有些做法我們也可以做,因為對律師會見權的限制,既是對律師權利的侵犯,也是對當事人權利的侵犯,如此惡劣的文件和做法,應該廣為曝光。

此外我們還可以申請信息公開,尤其是在明慧網曝光,吉林省這種阻止律師會見、辯護的罪惡做法在全國是最嚴重的,而且愈演愈烈,一定要將這種見不得人的做法讓更多世人知道。

二、具體應對方案:

(一)信息公開申請。

1、向看守所所屬的公安機關及其上級公安機關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1)申請內容參考:

請公開×××看守所要求律師會見在押人員時提交「備案」證明材料所依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依法公開律師會見看守所在押人員要求「備案」的備案資料具體內容。

依法公開制定「律師會見看守所在押人員需要「備案」制度的制定者姓名、職務。

信息公開申請表在公安機關的官網上直接下載,直接網絡遞交信息公開申請,也可以郵寄、當面遞交。

比如是縣看守所,就遞交到縣公安局。

如果是長春市公安局所屬看守所,就遞交到長春市公安局。

還可以向省公安廳、公安部遞交信息公開申請。

(2)根據答覆和不答覆情況,發起覆議、訴訟。

覆議請求:

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信息公開申請答覆無效;

請求依法判令被申請人立即對信息公開申請做出答覆;

請求一併審查「備案」文件的合法性。

2、向政法委遞交信息公開申請。

政法委非國家權力機關,即非行政機關,不能依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條例》申請信息公開。

但是也可以要求政法委公開「備案」的文件,也就是我們不是依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只是不能提起行政覆議、行政訴訟,但是政法委拒絕公開的話,可以投訴、舉報、控告。

就像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和檢察院作為司法機關的身份也不能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但是可以依據公安機關執法規定等,要求司法機關依法公開相關信息。

其實,不是只有政府應該依法公開信息。涉及到公民利益的問題,作為公民就可以要求相關信息公開,對於公民而言:法無禁止即可為。同時,我國是人民當家做主的國家,家裏的主人想知道具體辦事人員都在幹些甚麼、公布了甚麼問題,是可以要求有關部門公開這些內容的。

3、向司法行政機關遞交信息公開申請。

「請公開×××看守所要求律師會見在押人員時須提交律師註冊地司法行政機關、註冊地律師協會、會見地司法行政機關、會見地律師協會以及會見地法院備案證明(即需要在看守所制發的表格至少蓋含律師所在內的六個公章)所依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二)控告、舉報、投訴看守所、國保、政法委等相關人員涉嫌濫用職權罪。

遞交給市政法委、省政法委、邪黨中央政法委、市監察局、省監察委、國家監察部、市政府、市政協、省政府、省政協、全國政協、各級檢察院、國務院、公安部、司法部、各級人大及常委會、媒體等。

同時也可以給這些人郵寄真相信等,在明慧網上及時跟蹤報導,儘量搜集公檢法、政法委眾生的電話號碼,及時公布到明慧網。

控告書

控告人:

被控告人:姓名、性別、職務:政法委書記。

被控告人:姓名、性別、職務:國保隊長。

被控告人:姓名、性別、職務:看守所所長。

控告事項: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濫用職權罪的法律責任。

2、依法保護×××及其辯護人的會見權,儘快安排辯護人會見。

事實與理由:

控告人委託的律師到××看守所依法要求會見×××,但是看守所瀆職不安排會見,要求律師進行所謂的「備案」才能會見被羈押在看守所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在《刑法》中屬於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範圍,不屬於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類的犯罪案件。

同時法律沒有規定律師會見需要所謂的備案。

看守所要求律師進行「備案」才能會見當事人,其行為是破壞《憲法》、《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法律法規的實施,作為被控告人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綜上所述,被控告人濫用職權公然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公然違背依法治國的國策,被控告人已經涉嫌濫用職權罪,控告人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請有關部門糾正××市看守所的違法行為,及時安排律師會見。

此致

××市人民檢察院

××市公安局紀檢監察部門

××市監察局

控告人:

年 月 日

(三)向看守所所屬的公安局遞交履職申請書,要求公安局責令看守所撤銷律師會見「備案」的違法要求,依法安排律師會見,然後根據履職申請的答覆,向公安局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覆議,後續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責令看守所撤銷律師會見「備案」的違法要求,依法安排律師會見的申請書

申請人:(寫清楚家屬姓名、性別、民族、職業、出生日期、住址、電話)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律師會見「備案」制度;

2、依法安排律師會見。

事實和理由:

闡述事情經過。律師依法到看守所要求會見,以及會見受阻一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基於以上,特申請貴局立即責令看守所撤銷律師會見「備案」的違法要求,依法安排律師會見。否則,申請人將依法提起行政覆議或行政訴訟。

此致

×××市公安局

申請人:

×年×月×日

覆議請求:

1.請求確認以律師需要「備案」為由阻止律師會見看守所在押人員的行為無效。

2.請求依法判令立即安排律師會見看守所在押人員×××。

(四)在公安機關、檢察院不立案處理的情況下搜集證據提起刑事自訴。

與看守所、國保等人員溝通,通話錄音留存對方犯罪證據。

律師要求會見時的通話要進行錄音作為證據,不要剪輯錄音文件,如果公安機關、檢察院不立案處理,我們有證據,律師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五)給各級部門人員郵寄真相信,真相信的內容可以參考明慧網勸善之心化飛鴻中的內容。

(六)及時在明慧網跟蹤報導,曝光邪惡。

我們針對「備案」的問題,從大法弟子的角度講,就是正念解體邪惡、不配合邪惡,控告看守所、國保的同時,也要控告政法委濫用職權。如果對實名控告有顧慮,就採取匿名舉報的形式,全面揭露邪惡。

一點建議,供同修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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