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人律師,尤其是本地區律師,往往受制於公檢法人員,容易受威脅,受擺弄,很多事情不敢做,用他們自己的話說:「還得繼續在這行混飯吃呢。」而親屬辯護人和公檢法辦案人員在個人利益上沒有利害關係,在營救過程中經常不斷向各部門遞交《調取無罪證據申請書》、《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以案釋法申請書》、《信息公開申請書》、《閱卷申請書》、《羈押必要性申請書》、《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法律意見書》等法律文書,緊跟案件發展,既是講真相,也是震懾邪惡,往往令惡人非常「頭疼」,甚至有可能讓公檢法辦案人員明真相而選擇停止迫害。
2、親屬辯護人有權向看守所中的同修遞交法律文書,包括上文提到的各種《申請書》,這些文書本身就是講真相材料,既可以給身遭迫害的同修增添正念,又可以讓同修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共同配合反迫害。普通常人律師一般做不到這一點。
3、在辦案人員不聽真相執意迫害時,親屬辯護人會立即依法控告惡人,並將《控告書》郵遞給當地各級公檢法和政府部門人員,大範圍的揭露邪惡,講清真相,救度眾生。這也是普通常人律師不敢做也做不了的。
4、在法庭上,親屬辯護人敢於據理力爭,打破常規,不走形式,當庭揭露邪惡的迫害。普通常人律師往往沒有這個膽量。
5、常人普通律師往往高收費、亂收費,且極少盡職盡責,如果把這筆費用省下來作為親屬辯護人的生活費,使親屬辯護人在訴訟期間專職做這件事,加上同修們的正念加持,個人認為,效果會比單純請一個律師並依賴律師要好的多。
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有1-2位辯護人,如果同修和家屬都能夠熟悉相關法律知識,當迫害發生時,有條件的同修都不畏艱難,勇於擔任親屬辯護人,或幫助同修的親人當好親屬辯護人,律師配合,從容應對,相信更能起到救度眾生,營救同修的作用。
認識有限,一點建議,不當之處,還請同修慈悲指正。
責任編輯:林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