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用具體案例比較:
律師的辯護詞中說:「即使違法地把法輪功看作『邪教』,追究某某涉嫌『邪教』犯罪,也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按照疑罪從無認定無罪;因『情節極其輕微』,或輕判非監禁刑。……
「與外界不發生關係的自我修煉、單純持有邪教資料(無論數量多少)均不構成犯罪。製作和對外傳播也要達到巨大的數量才構成犯罪,……但屬於『情節較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單處或並處罰金。」
如果換一種方式闡述:
「起訴書中為了達到構陷當事人的目的,採取了『折算為宣傳單××張』,『折算』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和法律授權,翻遍中國現行的法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授權公安機關可以採取『折算』行為,法律更沒有『折算』的概念,從『折算』行為本身理解,也就是根本不是這種情況,但是『算』是這種情況的意思,這完全是公檢法機關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誣告陷害的證據。比如,實施殺人這個犯罪行為的過程中,有人用斧頭實施的砍殺行為,但是公檢法機關只從嫌疑人處找到了刀具,並沒有發現作案工具,為了構陷該嫌疑人,公檢法機關認定將刀具『算』是斧頭認定為作案工具,從而認定該嫌疑人為罪犯,罪名成立嗎?很顯然,就是冤假錯案。
「法輪功書籍是合法出版物,不是犯罪證據。法輪功資料也是私人合法財物,與罪名無任何關聯性。兩高的司法解釋違憲違法是不能成為判案依據的,即使按照兩高的司法解釋辦案、判案,兩高的司法解釋也是針對邪教組織的,法輪功不是×教更不是×教組織,用法輪功書籍和資料『算』是邪教組織的宣傳資料辦案、判案,無異於拿著刀具算是斧子冤判當事人。很明顯,這種折算的行為就是公檢法人員的犯罪證據。
「當事人的行為與罪名之間無任何關聯性,辦案的證據缺乏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也就是當事人的擁有法輪功書籍、資料、音像製品與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無任何關聯性,本案中也沒有證據證明這種關聯性的存在。即,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利用了哪個國家認定的14種邪教組織的哪一個,破壞了哪條哪款的法律實施。」
我們看一看兩種論述存在甚麼區別?律師是在承認兩高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在論述,我們是在否定兩高司法和刑法300條基礎上在論述,也講到即使按照兩高的司法解釋辦案,兩高司法解釋是針對邪教組織的,不適用本案,這種論述從將計就計的角度還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單純就是從兩高規定的所謂漏洞角度講,是無法從根本上否定罪名的,其實還是在承認著法輪功是×教組織,否則為甚麼要適用兩高司法解釋和刑法300條。
很多律師也會從程序角度解體邪惡的迫害和安排,《利用司法反迫害、證實法》,律師閱卷過程中發現了很多程序上的問題,包括警察篡改簽字、篡改日期等等,這些問題在法庭上呈現出來後,國保、法官、公訴人囂張的氣勢立即就萎靡了,公檢法人員在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過程中,卷宗很有可能出現錯誤百出的情況,因為這些人已經習慣於肆無忌憚的迫害,很多律師閱捲走走形式,公檢法人員認為走個過場就能讓迫害案件成立,結果這位律師閱卷非常仔細還親自找證人調查取證,最終第一次開庭草草收場,公檢法、政法委人員氣急敗壞的找司法局給律師施壓,這位律師在這個過程中才是擺正了自己的位置,真正從法律角度在幫助同修揭露邪惡、遏制邪惡,在和同修的配合中起到制邪的作用。
不能真正做到無罪辯護的律師儘量不要委託,如果在委託的過程中,能夠歸正自己和律師,那這條委託的路可以往下走。不委託這樣的律師,這是為法負責、為同修負責、為眾生負責,也是為這類律師負責,尤其負責協調的同修更要嚴肅對待此問題,這不是個人的悟法問題,在原則的問題上,不能拿著不同層次對法理解的不同或者不懂法律來掩蓋。這種大是大非的問題就相當於轉化或者不轉化,不能自己感覺轉化也是對的(或者只是在糊弄邪惡)。正(善)用法律的基點是甚麼?到底是在救誰?這是修煉、是證實法,不是憑著個人的觀念在做事,以自己的喜好去做事,起碼對自己是不負責任的。
律師是我們救度的對像不是我們依賴的對像,其實我們看到的所有成功營救同修的案例都是同修們正念正行的結果,不是律師做出來的,是同修們信師信法,從法中修出來的。只是明慧網上報導中提到了一些律師表現的比較正義,但是這也是同修們的正念正行所致。
很多同修會說,能請到律師就很好了,還挑剔甚麼,這不是挑剔,是負責,就是一個律師都沒有,大法弟子、神的使者、助師的法徒,連救人的路都不會走了嗎?一定有路可走,法是圓容不破,真的相信師父、相信大法,大法中都會圓容、修補,就看我們怎麼動念、怎麼修、怎麼做。
有一位同修,家中有需要照顧的智障孩子,需要工作、養家糊口,還要協調營救項目,在這種情況下,他一個律所一個律所的走,去找律師溝通,最終師父給這個營救項目安排了非常好的律師,也為其他同修的營救工作打開了一扇大門,神看甚麼,看人心!
不能為了省事、圖方便,感覺能找到一個願意提供辯護的律師就知足了。協調同修、參與營救項目的同修很不容易,但是既然做了,哪怕看不到眼見為實的效果,也要走一步就紮紮實實的走正、走好,走正的路才是未來的參照啊。哪怕做一件事,也把這件事做正,做的符合法。否則,我們委託這樣的律師,又不歸正各自的不正之處,那這位律師就會在下一個委託案件中繼續實施這個思路,上文中提到的這位律師,所有的辯護詞基本千篇一律,這種已經固化了模式,誰之過?每一個參與的同修都有錯。委託律師也是證實法、修煉的一部份,也要嚴肅對待,而不是糊弄事!
還有一個地區的協調人帶著律師到處打官司幾年了,在到一個地區辯護過程中,當地同修發現是從資料數量角度做有罪辯護的律師,一位同修在當地內部信箱中指出此問題,結果這位律師馬上出現腦中風狀態住院了,同修又趕到醫院和其交流,讓其明白了真相。這是為法負責、為這位律師負責、為眾生負責。
不是發生迫害案件就必須委託律師,如果沒有合適的律師,同修們參考公義論壇的資料,那裏有非常全面、詳實的法律建議和應對方案。有的老同修不會打字,用手寫板和同修發信溝通,和論壇聯繫,控告、舉報、投訴、申請信息公開、提出行政覆議、行政訴訟,每個環節都落實的認真、仔細。這個過程中體現了每個人用心大小的不同。
一點建議,不當之處請同修慈悲指正,希望同修慎重對待。
合十
【編註﹕本文代表作者當前修煉狀態中的個人認識,謹與同修切磋,「比學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