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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歸還養老金 陝西69歲羅長雲遭非法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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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明慧網通訊員陝西報導)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陝西省安康市漢濱區69歲的法輪功學員羅長雲女士因要求發還養老金一事,遭漢濱區法院非法庭審,檢方還居然猖狂到要枉判老人五年徒刑。家屬請的兩位律師當庭為老人做了無罪辯護。據旁聽者透露,公訴方後來說不出啥就胡亂辯解一番。

非法庭審從早九點半開始,除午飯休息,一直持續到五點才結束。期間有不少國保警察、政法委人員有來有走的。據悉,檢方到庭兩男一女共三人,因心虛均不報自己的姓名。非法庭審來來回回圍繞老人向有關方面寄信的事,律師對檢方的所謂舉證一一做了依法辯護,檢方企圖對老人量刑五年,律師直指公訴方開始執法時就是違法,到定罪,再到量刑都是不合法的,最後要求法庭按法律法規無罪釋放老人。

羅長雲女士遭綁架情況簡述

二零二二年一月八日上午,羅長雲老人因自己的養老金被無理扣發(從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扣發,繼二零一六年至今全部扣發、包括應依國家規定上漲而未漲部份)一事,通過郵局向人社局遞交「情況反映」;又分別給漢區政法委副書記、高新郵局局長、市公安局市政法委書記、市紀委書記寄勸善信,並分享自己通過修煉法輪大法頑疾不治自癒,介紹法輪大法已弘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的盛況,指出修煉法輪功合法,迫害法輪功有罪。希望被謊言矇蔽的相關人員明白真相,不要再給迫害的元凶當犧牲品被利用。

然而這些官員非但不聽,反而把這些信件轉到漢濱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把勸善信作為所謂「罪證」構陷羅長雲。

漢濱分局國保警察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跟蹤、綁架羅長雲老人,之後與漢濱區檢察院勾結,以反宣、「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非法起訴羅長雲。

非法起訴書通篇污衊 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辯護律師認為,公訴人對羅長雲女士的非法起訴書,通篇充斥侮辱誹謗的言辭,公訴人已涉嫌侮辱、誹謗罪、濫用職權罪及徇私枉法罪等。通篇侮辱、類似批鬥稿的起訴書,體現了一個根本問題,就是本案沒有任何合法的證據證明當事人到底利用了哪個邪教組織,是怎麼利用的,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共認定了14個邪教組織,當事人到底利用了哪個?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當事人的甚麼行為破壞了哪條哪款的法律、法規的實施,破壞到甚麼程度。因為本案證據證明當事人的行為和罪名之間的關聯性,所以公訴人不從犯罪構成四要素等法律專業的角度闡述當事人到底實施了甚麼違法犯罪行為,只能從污衊、侮辱的角度信口雌黃。

對此,辯護律師指出重要三點:

1、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法輪功資料是反宣品。認定法輪功資料是反宣品沒有合法的依據,且認定程序違法等。本案的認定意見、鑑定意見都是非法無效的證據,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2、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當事人是在詆毀和污衊國家領導人。相反,二十多年針對法輪功學員的種種迫害行徑,就在證明:對法輪功學員採取的就是: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名譽上搞臭的政策,無數的法輪功學員被迫害的案例就在證明此點,而當事人的親身經歷也在證明著這個政策正在施行中。而且,「詆毀和污衊國家領導人」與本案的罪名沒有任何關聯性,本案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不是侮辱、誹謗罪。

3、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當事人散布了反社會、反政府、反科學、反人類的言論,當事人更沒有宣傳世界末日。首先,「反社會、反政府、反科學、反人類」不是法律術語,沒有法律界定的標準,更沒有法律依據,公訴人是依據的哪條、哪款法律,認定的當事人存在上述四反的言論。其次,起訴書的內容像是文革的批鬥稿,作為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據法律進行認定事實,完全從個人錯誤認知角度信口雌黃,這是在濫用職權,更是對法律的褻瀆。最後,「反社會、反政府、反科學、反人類」與本案的罪名沒有關聯性,本案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不是「反社會、反政府、反科學、反人類」罪。

羅長雲的五位家屬親友參與旁聽,通過辯護律師有理有據的強力辯護,其中兩位被中共謊言矇蔽較深的親友深感震驚,多年來對她的誤解在一場庭辯中迅速驅散。

(責任編輯: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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