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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朝陽縣檢察院退休職工張豔傑被非法停發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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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朝陽市朝陽縣檢察院現年七十歲的退休職工張豔傑女士,遭冤獄三年被非法停發養老金。

張豔傑一九五四年出生,她是朝陽市朝陽縣檢察院退休職工。二零一五年,最高法院發布「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通知,大陸被迫害過的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依法向最高法院起訴江澤民,掀起了超過20萬人起訴江澤民的「訴江大潮」。而中共當局打著法律的幌子,實則施以迫害,把大批遵紀守法、依法起訴江澤民的法輪功學員關進監獄。張豔傑就是其中的一個。二零一五年,張豔傑起訴江澤民,被朝陽縣法院非法判刑三年,二零一八年七月她結束冤獄回家。

雖然走出了黑窩回了家,然而對張豔傑的迫害並沒有停止:原單位朝陽縣檢察院停發了張豔傑老人的養老金,使她老無所養無法生活。二零一八年七月張豔傑回家,二零一八年八月開始每月給760元生活費,到二零一九年一月又增加50元生活費計每月810元。但到二零二零年一月份這810元的生活費也停發了,至今生活來源一分錢也沒有。朝陽縣檢察院領導說如果張豔傑寫「三書」,放棄大法修煉,就給退休金。張豔傑想去單位繼續索要本來屬於她自己的養老金,連大門都進不去,因為朝陽縣檢察院有關領導吩咐,不讓她進大門。

朝陽縣檢察院領導聲稱,停發張豔傑的養老金,是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文件(人社部發[2010]104號)《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二、公務員退休後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退休費待遇處理」的「(六)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這個文件實質上不能稱之為文件,因為它是違法的,所以是不生效的。

《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4號),直接規定剝奪公務員服刑期間的養老金。該規定至少有三方面違法:

其一,根據《公務員法》第八十四條、第九十四條規定,涉及對退休公務員養老金的剝奪或減少,應當由國家層面法律規定,而不是行政法規及以下層級的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規定。「人社部發〔2010〕104號」剝奪公務員服刑期間養老金的規定,屬於越權發文。

其二,「人社部發〔2010〕104號」文件對公務員服刑期間養老金的處分,屬於沒有上位法依據減損公民權利,該規定應歸於無效。

其三,不易察覺的是,該文件同時規定了退休公務員「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時退休待遇的恢復和補發,這顯然侵入了《國家賠償法》立法和管轄的領域。《國家賠償法》的刑事賠償中,壓根沒有提到公務員或公民冤獄期間退休金、養老金損失的賠償項目,這也側證了在國家法律的層面,不認可剝奪服刑期間退休金、養老金的正當性。

基於犯罪、服刑的理由剝奪或減少退休金、養老金,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應當以狹義「法律」形式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二、懲罰的對像應侷限於公務人員,不應波及一般公民的養老金。也就是說,一般公民退休後即使犯罪入獄,也不應當被剝奪養老金。三、應予剝奪或減少退休金的公務人員犯罪的種類應僅侷限於背叛國家的重罪以及貪污、瀆職等與履行公職相關的犯罪。換言之,公務人員退休後即使犯罪入獄,但該犯罪與其退休前履行的職權沒有任何關係,就不應該處分其退休金。

而張豔傑的情況與「應予剝奪或減少退休金的公務人員犯罪的種類應僅侷限於背叛國家的重罪以及貪污、瀆職等與履行公職相關的犯罪」有所不同,因為張豔傑是修煉「真、善、忍」的好人,是被冤枉、被迫害入獄的,她沒有罪沒有錯。況且,她依照法律起訴江澤民,是應該受到憲法保護的。因為無數無數無可辯駁的事實證明,法輪功是教人向善的正法,而且中國法律也沒有「法輪功是邪教」這一說。

江澤民濫用公權,動用四分之一的國民經濟作為其迫害法輪功的財力(將巨額資金用於:組建全國範圍的「610」組織和洗腦班,持續地動用全國媒體進行鋪天蓋地的詆毀宣傳和造假,使用大量的軍隊、警察、監獄等國家機器和司法、外交、文化、科技、教育等多種手段,監控、抓捕、迫害中國法輪功學員,以及在海外對法輪功學員進行干擾等等),用來迫害億萬無辜人民和摧毀人們對「真善忍」的信仰。江澤民目無法紀,政法委凌駕於公檢法體系之上,使得中國法制撕開了一個前所未有的裂縫。中共公檢法公開叫囂「殺人放火、偷東搶西我不管,煉法輪功就不行」,刑訊逼供,百種酷刑折磨,無罪判決,偽造證據,成為司空見慣現象。

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最高法院發布「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通知,國內超過20萬的法輪功學員向最高檢和最高法遞交控告書,控告江澤民對法輪功學員犯下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眾多罪行。

張豔傑是這場「訴江大潮」中的一分子,是符合法律的,更是大善大勇的正義愛國行為。

奉勸朝陽縣檢察院領導王延豐、周維民等,張豔傑已是古稀老人,不要讓她承受「老無所養」之苦,對於一個老人來說,這是很大的痛苦啊!在自己的職權範圍之內活動周旋,善待修煉「真、善、忍」的好人,你們將會有福報綿延。

(責任編輯: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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