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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女教師遭九年冤獄 社保被「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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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雲南報導)雲南楚雄市中學女教師朱蘭,因為修煉法輪功,被中共當局綁架三次、非法判刑共九年,被工作單位強制開除,常有片區警察到她家裏查問、監視、限制等,干擾正常生活。朱蘭工作了二十五年,年齡早已超過女子退休年齡55歲,卻拿不到退休養老金,她的社保被「清零」了。

下面是朱蘭討要養老金的艱辛過程:

我是雲南楚雄市法輪功學員朱蘭,原楚雄市金鹿中學語文教師,一九九七年開始煉法輪功。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迫害法輪功後,我三次被綁架,被非法關押在牢獄迫害共九年,二零零五年被開除工作,第二次從監獄回家是二零一一年。我工作了二十五年,現已超60歲了,但甚麼養老待遇都沒有。

五十五歲就達到退休年齡,從那時起,我就依法去找相關部門辦理退休金。多次寫過情況反映,提出訴求,與相關人員要求解決等。這麼多年,派出所、學校領導、教委、政法委、「610」等人員也多次找過我,表明對我的「關心」,要我有甚麼要求和困難對他們說,他們幫我解決。但他們總是無奈地對我說:「沒辦法,我們只能把你的情況向上反映,再給你答覆」,事後總是不了了之。當我再次詢問時,答覆總是「沒辦法,你的事情沒有先例,如果政府有文件下來我們馬上給你辦。」他們總是對我說:「別提法律、別提法輪功,我們是按文件辦事。」一晃幾年過去了。

終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我接到了派出所徐警察電話,說他們把我的情況反映上去了,可以給我辦社保,綜治辦羅主任帶我去查辦,要我回去與他聯繫。

我二十七日從外地趕回去,電話聯繫到徐警察,徐警察把羅主任的電話給了我,要我直接找他。電話通了,羅主任把我叫到鹿城鎮政府。當時辦公室人很多,有信訪辦和綜治辦的人員,還有社保局劉主任。他們很熱情,社保主任問了我的大概情況就說可以辦了。我把身份證給了他們。可用我的身份證一查,發現有些異樣,羅主任就離開了辦公室,可能詢問去了。

我就和其他人講:我是依法來辦的。提到法輪功問題,我講了公安部發的39號文,證明我的信仰與邪教無關;講了國家新聞出版總署50號令,證明法輪功書籍出版合法。我是合法公民,應享有國家相應的退休養老待遇等。

我正講著,羅主任回來了,他對我說:「你不要跟我們講這些,我去問了,有文件規定,像你們這種情況判了刑的人社保為零,也就是說社保這塊『清零』了。」我說:把文件給我看。劉主任說:要等去查才知道。

我把我申請上寫的法律條款給羅主任看: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最新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中國《憲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具體規定表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領取養老金的條件只有一個:達到退休年齡。而停發養老金的條件也只有一個:退休人員死亡。與是否服刑無關,與信仰無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八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第七十九條「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羅主任拿筆在上面勾畫了一下,說:「我們也沒有辦法,我們也只是照文件辦事。」他們又補充說:不過你的醫保可以保留,我們幫你查查看;也可以辦低保(過去我辦過三年左右,開始每月一百多元,現在三百多元);還可以現在交三千元錢,今後每月可領一百三十多元的城市養老金補貼;你還可以寫個申請,我們討論一下給你一次補貼至少五百元等等。他們想為我辦的這些都解決不了我的生存問題。現在辦低保,每月三百多元,還要隨叫隨到參加一些臨時的公益勞動。

為了能生存,我只有到外地謀生。討要養老金很艱辛,我能拿出多條合法領取的國家法律依據,可這些「依據」也被清零了,老百姓沒有法律保護自己該怎麼生活!又怎麼維護我的生命健康權和生存權!

(責任編輯: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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