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整體 運用法律救度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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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本案是自一九九九年「七﹒二零」迫害發生以來,海量迫害案中一個小小的案例,案由簡單而典型:一個法輪大法真相護身符,一對老年法輪功學員夫婦被構陷迫害,我們反迫害、維權,通過中國現行法律講清真相。我們擺正救度眾生的基點,不是單純的維權,是為了眾生的未來。

我們是一個整體,包括這個運用法律營救同修項目,項目從開始諮詢論壇法律專家同修,我們對公義論壇從開始的陌生,到後來到現在,熟悉和關注論壇、公義論壇就像是師父給我們安排在身邊的法律專家顧問,無償的付出,幫助分析案情、即時應對、提供論壇鏈接文章、模板、流程、幫助寫稿、審閱稿件、修改等等,為我們贏得寶貴時間、同時以最正規規範的法律應對方式、讓常人中專業人員對大法弟子刮目相看,最大力度營救公檢法司政府政法委等相關部門眾生。以至於律師看了我們的相關法律文書材料、律師從法院見面法官面談以後問:「你(們)是甚麼專業畢業的?」其實我們的主體法律文書都來自於公義論壇。

案件發生不久,我們本地區項目同修商量,聯繫了北京正義律師代理控告。本地區一直以來在營救同修項目中的主要同修,一直參與項目的全過程。項目同修無私無畏付出很大,頂著各種壓力在來自各方面的阻力中前行,一直以來與當事同修交流和溝通,特別還有公義論壇的分析和提醒,當事同修從開始的依賴常人律師中漸漸成熟起來,當事同修自己啟動了控告案,一路走來,在師父的保護下,從開始的怕心較重到現在的坦坦蕩蕩,就按照師父的安排做。

另一方面,我們聯繫技術同修嘗試本地區整機隔離匿名網絡舉報;聯繫同修協調更多的同修參與進來、發正念支持;聯繫同修協調跨地區整機隔離技術網絡投遞匿名舉報和真相信小組協助;聯繫同修及時拍照上傳當事同修收到的各種回覆郵件和郵寄憑證;聯繫當地技術同修及時查詢郵寄地址和電話號碼等等。讓更多的同修在項目中發揮自己的作用,助師正法、為救度更多的眾生開創整體環境。

同時,我們自己也做好向當地公檢法、街道辦等部門真相信的製作和寄遞。過程中,公義論壇建議我們不忽視給兩級市政法委部門眾生講真相,除了郵寄全部的法律文書、匿名真相信以外,我們還郵寄了拜年賀卡真相信、當事同修給兩級政法委及當地法院合議庭寫真相信勸善、講真相。

值得一提的是,兩位當事同修把相關法律文書做了大量廣泛的郵寄。包括:國家級、省級、地市級的人大、紀檢、公安、檢察院等等。還有兩級市的政府、政法委、法院、司法局、司法所、省司法廳、新聞出版局、街道辦事處等。

法律文書包括:

1、公安、檢察院階段:控告書(刑事控告書) 不起訴申請書。

以案釋法申請書、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控告公訴人之一到之七(之一控告公訴人,之二:檢察官迴避的申請,之三:要求免去檢察官職務的申請,之四:要求檢察院層報並責令退出員額的申請,之五:要求上級檢察院監督下級檢察院執行的申請,之六:要求公開司法考試成績的申請,之七:要求公開考核情況的申請,)之八:要求公開鑑定資格及鑑定資格證書的申請;撤回起訴申請書;

2、法院階段:給法官的信。

庭前釋法申請書,迴避申請書,控告亂改資料數量,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之二 關於「代簽字」)依法要求證人、鑑定人出庭的申請書、辯護詞;

3、通過行政程序徹底否定「認定意見」的相關法律文書,包括: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行政覆議申請書、行政起訴狀、行政訴訟監督申請書等。

4、a啟動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程序 針對涉案警察政府信息公開目地:排除非法證據 保護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制止冤假錯案的發生;b啟動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程序針對司法所評估監外執行信息公開制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項目進程近況及公義論壇的分析回覆郵件、主要法律文書等,我們都及時與當事同修、項目同修、主要聯繫同修反饋和共用參考,我們整體始終如一。為了贏得救度眾生的時間,我們在打印和準備郵寄法律文書資料方面,基本是通宵達旦。過程中,運用法律營救項目由最初的被動漸漸掌握主動。

項目交流中同修說:法律營救項目中的三方:論壇同修、項目同修、兩位當事人老年同修一起配合,一定能夠走出一條我們的路來。就像公義論壇中法律專家回覆的帖子中寫道:「過程中一切的經歷都是極其珍貴的,因為都是在師父的保護下走過來的,凝結了師父的心血。」

整個過程中,公義論壇管理員、各位版主、法律專家同修給予了大力幫助,轉發帖子、分析案情、從法理上交流、對項目具體做事提出寶貴建議和法律指導,在此,謝謝同修。

本文僅從法律角度做出一個詳細的總結,供同修參考。

案件回溯:

* 年*月*日上午,當事同修夫婦在某街道遛彎,突然被幾個來路不明的人圍住,這群人未出示身份證件,直接將夫妻倆綁架到*派出所,期間,*派出所警察,盜走當事同修的鑰匙,瞞著當事人、在明知其家中無人的情況下非法入侵、私闖民宅,盜走大法書籍,整個過程沒有任何合法的法律手續,也未進行執法錄像。

時隔不到一個月,當事同修夫婦倆再次被綁架。

當事同修夫婦依法控告參與迫害他們的警察,控告書被××市檢察院拒收。與此同時,××市檢察院夥同××市公安局督察部門及參與迫害他們的警察在第一次綁架夫妻倆後的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內就完成了偵查、審查起訴的過程,並將編造的冤假錯案移送到××市法院。

××市法院書面告知夫婦倆被監視居住半年,同時告知兩位同修法院組成合議庭的人員名單,後又通知更換陪審員,企圖加重迫害兩位老人。因疫情原因,本案被延期審理,這也為我們爭取了更多的救人時間。

附:

依法申請證人、鑑定人出庭的申請書

當事同修作為申請人因堅持信仰、被人構陷,案件處於××省××市××市檢察院非法起訴到××市法院階段。

1、申請人請律師查詢案捲髮現,裏面有一份指控申請人涉嫌所謂破壞法律實施罪的關鍵「證據」,和所謂立案理由:舉報人***收到申請人贈送的護身符1枚,所謂「證人證言」都是警察A自問自答並由A自行代簽字。

2、案卷裏面有一份指控申請人涉嫌所謂破壞法律實施罪的關鍵「證據」,即被申請人××市公安局國保支隊隊長B出具的《認定意見》。申請人認為該《認定意見》嚴重違反《憲法》、《刑法》、《立法法》,因此一方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極力向法官力證其非法性之外,另一方面亟須請××市法院合議庭在開庭時通知B到庭質證,以確認1、確認××市公安局國保支隊是否超越職權出具《認定意見》;2、確認 《認定意見》是否合法。

理由如下:

一、根據中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規定,××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出具《認定意見》屬於超越職權,且無授權性法律依據。

根據《立法法2015》第80條以及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2018》第3條規定,行政機關增加本部門權力,應當由該行政機關通過制定部門規章形式(而非由另外的機關比如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通過制定司法解釋的形式)。而且「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

被申請人××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出具《認定意見》所謂的授權性依據是《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3號)第15條,即「對涉案物品是否屬於邪教宣傳品難以確定的,可以委託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認定意見」。

一目了然的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越過了公安部,擅自增加了公安部下屬的「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的部門權力,公然違反《憲法》和《立法法》。被申請人××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在沒有公安部制定「部門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依據此「司法解釋」、根據兩高的違法授意、接受地方法院和檢察院委託出具《認定意見》,超越職權,且無合法的授權性法律依據。(當然,即使公安部制定「部門規章」,也無權授權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去認定甚麼正教、邪教宣傳品,因為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中找不到這樣的依據,即缺乏判斷標準性的法律依據)

二、《認定意見》不具備法定司法鑑定意見的基本形式要件。

司法鑑定意見是法院審理案件查明事實的重要依據,鑑定意見應該具備以下基本形式要件:

(一)作出鑑定意見的機構、單位應當具有專業資格證書且向社會公示,應具備獲得資格證書的鑑定人員;

(二)作出司法鑑定意見的機構、單位應當在當地省司法廳、省公安廳等部門登記備案;

(三)司法鑑定意見結論應有作出該意見的鑑定人員簽字,鑑定人須兩人以上。

申請人發現,被申請人××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出具《認定意見》,對於以上那個基本形式要件中的諸多要求,一項也不具備。

此外,還有一個最表面的形式要件也被刻意模糊化。《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了形式訴訟中查明事實的八大證據,這八大證據中,有「鑑定意見」而無「認定意見」。申請人認為,這是為了規避「鑑定意見」的形式要件要求,而刻意更改文件名稱。而這也恰恰表明「認定意見」因不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之列而應排除在案件證據之外。

三、《認定意見》沒有判斷標準性的法律依據,其結論也違反了公安部的規範性文件

二零零五年,公安部聯合頒布《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通知重申國家確認的14種邪教,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各自認定7種。而這14種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在網上輸入「中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然後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全文)。公安部頒布的這個通知,明確否定了江澤民和媒體對法輪功的誣蔑,表明法輪功不是邪教,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輪功十五年後的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報》又公開引用公安部的這個通知,重申官方認定的14種邪教。這無疑等於再次明確法輪功不是邪教。且不論政府或者法律是否有權判定一個信仰是正教還是邪教,但被申請人所在××市公安局國保支隊作為行政部門,其認定「是否屬於邪教宣傳品」,不能脫離公安部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列舉的14種邪教去創制新的「邪教」,也沒有任何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給它「認定邪教」的權力。被申請人××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出具《認定意見》直接違反公安部公通字【2000】39號文件,沒有任何判斷標準的情況下隨意認定「邪教宣傳品」,該《認定意見》是非法、無效的。

四、在所謂的「法輪功案件」中,市公安局國保支隊作為立案、偵查機關,既主導抓捕,又以出具《認定意見》方式最終定案,要法院、檢察院以及刑事訴訟程序何用?

國保支隊主導抓人,往往以法輪功學員合法的書籍、資料、電腦、手機等作為所謂證據,而檢察院起訴、法院判案最終卻要以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出具的《認定意見》作為重要甚至唯一依據,那麼,國家要檢察院、法院還有甚麼用?要《刑事訴訟法》、形式訴訟程序何用?這麼做難道不是把檢察官、法官當作傀儡玩偶利用和戲弄嗎?

綜上所述,××市公安局出具對原告所謂案件的《認定意見》,不是合格的司法鑑定機構,不具備合格的司法鑑定人員,沒有明確的上級機關或法律、法規的授權,違反了公安部的規範性文件,不具備《刑事訴訟法》第50條的形式要件要求,藐視了刑事訴訟應有的審查起訴、公訴和審判程序,該《認定意見》是違法、無效的。以上理由對「認定意見」的違法性做出闡述,申請人對於這個「認定意見」存疑,所以依法申請B出庭質證。該《認定意見》無論放入書證目錄中還是《鑑定意見》目錄中,但是B做出的行為是鑑定的行為,現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申請人特此申請××市公安局國保支隊隊長B出庭質證、申請法庭要求B出具其資格證書、出具認定意見的法律依據等。

所謂「證人證言」都是警察A自問自答並由A自行代簽字,A簽字的時間竟然是其尚未到該派出所任職,但是卻代簽了所謂舉報人、證人*派出所的所有問詢筆錄。為此,申請人特申請法院調出錄像詢問證人期間的執法錄像。

上文僅舉一例, 還有眾多的法律文書,均參考公義論壇的模板書寫,同修們可以到公義論壇諮詢下載。希望我們攜手救度更多的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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