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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廣漢市社保局違法停發劉前鳳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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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六月五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四川德陽廣漢市六十三歲的老太太劉前鳳,二零二零年九月去領取養老金時,發現卡上沒有養老金了,被停發了。從二零二零年九月開始一直到現在,她沒有領取到一分錢的養老金。

養老金本質上是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無論以任何藉口扣發養老金,都是違憲、違法的犯罪行為。

劉前鳳家住廣漢市雒城鎮九江路三段82號附186號。因為修煉法輪功,劉前鳳曾被冤獄迫害三年零六個月。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和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只是在劉前鳳身上搜出一張法輪功卡片,證人葉華浦向公安機關提交了劉前鳳向他散發的法輪功宣傳卡片一張,並且辦案民警在劉前鳳家裏沒有搜出法輪功宣傳品。就這樣,廣漢市人民法院卻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誣判劉前鳳三年零六個月刑期。當時的審判長是張晶,審判員是譚忠華,陪審員是陶俊,書記員是唐偉。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劉前鳳冤獄期滿回家,一直領取養老金。劉前鳳沒有接到被停發養老金的任何通知和理由,二零二零年九月,劉前鳳去領取養老金時,發現卡上沒有養老金了,被停發了。從二零二零年九月開始一直到現在,沒有領取到一分錢的養老金。

因為劉前鳳不識字,與丈夫一同去找過有關人員,他們不但不糾錯,還一直堅持對劉前鳳的經濟迫害。

公民的養老金是受《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保護的,養老金屬於公民私人合法財產,不是違法所得,根本不存在「違規領取」的問題。個人的養老保險金到了社保部門的賬上,並不意味著個人的養老保險金就是社保部門保管的國家財產了,而是社保部門為個人提供保管服務。也就是說,在養老保險金問題上,政府只不過是扮演著保管者的角色。發放個人養老保險金不是社保部門對個人的施捨,是社保部門對個人的法定義務。而法輪功學員只是因為堅持對真、善、忍的正信就被枉法冤判投入監獄遭受殘酷迫害,這本身就是不應該發生的迫害,法輪功學員出獄後,又要面臨被剝奪生存權,這是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的經濟迫害。

社保局扣除服刑人員養老金主要依據的是:《××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追償告知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23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川人社[2014]193號),川勞社發〔2006〕18號通知。這些通知和相關文件違反了《憲法》、《勞動法》、《行政處罰法》、《社會保險法》、《婚姻法》等規定。從法律效力角度講,這些文件只是政府部門規章,其法律效力遠遠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均無效。

公民的養老金是由《憲法》、《勞動法》、《行政處罰法》、《社會保險法》、《婚姻法》等眾多法律共同規定予以保障的。按照基本的法律常識,與憲法及法律抵觸或衝突的下位法律文件無效。上述憲法和法律都沒有規定「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按照《立法法》的規定,部門規章及政府規章都「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所以這些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隨意增添「停發養老金」規定因違憲、違法而無效。

在劉前鳳冤獄期間,如果真有法律依據當時為甚麼不執行停發養老金,而是在劉前鳳冤獄期滿幾年後才停發養老金?這也說明扣發、停發養老金根本就沒有法律依據。況且,劉前鳳被誣判「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純屬是強加罪名實施迫害!然而,《通知》不能當法律適用,下位法違反上位法是無效的。廣漢市社保局扣發劉前鳳的養老金是違法行為,應予以糾正,恢復劉前鳳養老金的全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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