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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執行法院判決 遼寧本溪繼續停發張鳳雲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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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本溪縣法輪功學員張鳳雲,被本溪縣社保非法停發、追討退休養老金後,對本溪縣社保中心的違法行為起訴,二零二一年七月被本溪縣法院駁回,隨後上訴。本溪市中級法院撤銷一審原判,並判定本溪縣社保停發、追討養老金的行為違法。本溪縣社保中心拒絕執行法院判決,並非法強制撤銷張鳳雲辦理了17年的退休行政審批。

二零二零年八月,遼寧本溪縣社保中心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口頭通知張鳳雲:稱曾被判刑,所以停發退休養老金、並要求退還冤獄期間的退休金。

張鳳雲多次找到本溪縣社保局局長孟憲貴,向其講述被迫害事實真相,並指出社保停發、追討退休養老金行為違法,但孟憲貴卻仍一意孤行,不聽勸阻。

為了維護正當的合法生存權益,張鳳雲對本溪縣社保中心的違法行為向本溪縣法院進行了行政起訴,希望儘快全額補足被非法扣發的屬於自己應該享有的退休養老金、並停止所謂「追討」。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本溪縣法院開庭審理,七月二日作出判決駁回了張鳳雲的正當訴求,八月三日給張鳳雲送達判決書(2021)遼0521行初4號行政判決,並稱如不服判決,可向本溪市中級法院上訴。

張鳳雲向本溪市中級法院遞交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原判,並判定本溪縣社保停發、追討養老金的行為違法。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本溪市中級法院做出終審判決(2021)遼05行終169號,上訴費用由本溪縣社保承擔:

1.撤銷本溪縣法院(2021)遼0521行初4號行政判決;
2.確認被上訴人本溪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本溪縣分中心直接停發上訴人張鳳雲養老金的行為違法;
3.上訴費用由本溪縣社保承擔。

在本溪市中級法院作出本溪縣社保中心停發退休金違法的終審判決的情況下,孟憲貴卻拒不執行判決、不補發張鳳雲被非法停發的退休金,聲稱:聽本溪市社保的,市社保讓發,我才發。並且他親自去本溪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讓撤銷張鳳雲的退休行政審批。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本溪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發出撤銷張鳳雲的退休行政審批的通知函(本溪縣人社發[2021]55號)。

張鳳雲二零零三年五月被非法判刑七年,二零零五年三月(在冤獄期間),由工作單位依法正常辦理退休手續,現在退休將近17年了,本溪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卻在本溪縣社保局局長孟憲貴的要求下,非法強制撤銷正常辦理了17年的退休行政審批,實在荒唐至極!張鳳雲到本溪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卻沒有人處理,找到一個工作人員,說法院都已經判勝訴了,你們依據甚麼撤銷退休行政審批?這個工作人員卻說法院管不了我們,就不再理會了。

張鳳雲找到本溪市社保管理中心主任樊增軍,對其講述事情經過及孟憲貴說要聽市社保的。其了解後,說會找本溪縣社保局長孟憲貴了解情況。一段時間後,再給樊增軍打電話,詢問處理結果時,他卻說:孟憲貴說已經撤銷你的退休,要從新計算退休時間。市、縣兩級部門來回推諉,法院判決成為廢紙,法律成為一紙空文。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醫療及其它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挪用」。


本溪縣社保中心主任 孟憲貴 13050284298 024-46831546
本溪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局長 張新奎 024-46821239
本溪市社保管理中心主任 樊增軍 024-42851157
本溪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 024-42808655
局長 邴忠友 副局長 於再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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