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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濫訴退休金為「不當得利」 撫順女教師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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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撫順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濫訴71歲退休女教師徐玉芝領取的退休金為「不當得利」,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撫順市順城區法院作出違法判決要求徐玉芝返還。徐玉芝提出上訴。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醫療及其它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挪用」。

徐玉芝已是七十多歲的人,沒有勞動能力了,養老金是徐玉芝全部生活保障,取消養老金等於剝奪她的生存權。徐玉芝現在沒有分文收入,到二零二二年五月就是一年沒領養老金了。取暖費也被停發,她生活十分困難。

徐玉芝是撫順新賓南雜木中心小學退休教師,一九五一年生,一九六八年響應號召下鄉,一九七八年落實政策回城到南雜木,參加工作後兢兢業業,任勞任怨,多次被評為縣、鎮級優秀教師。

徐玉芝身體一直不好,四處求醫無果。退休後她有幸遇到法輪大法並開始修煉,按照法輪大法「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做好人。學法煉功不久,她多年的偏頭疼、神經性頭疼、結腸炎、慢性胃炎、每根肋骨都有骨刺等疾病均不翼而飛,還為國家節省了大量的醫藥費。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下午,徐玉芝在撫順市新撫區南陽小區講法輪功真相時遭舉報,被警察綁架、非法抄家並關押,劫走一套大法書等私人物品。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徐玉芝被非法判刑一年(刑期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止),被勒索罰金4000元。二零二一年六月,她被社保管理部門停發了退休金。

撫順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在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風險排查時,發現徐玉芝曾被非法判刑一年期間至出獄後的二零二一年五月,社保新賓分中心一直為她發放養老金共計74630.06元。之後,社保新賓分中心通知家屬,要求家屬返還這段時間所領取的養老金待遇。

撫順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起訴徐玉芝,無理要求徐玉芝返還所謂「不當得利」。

原告(新賓社保高宏)出示《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把這份文件作為根本性的且唯一的依據,其實,這份文件只是「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可作為法律裁判依據.

徐玉芝聘請的律師說,徐玉芝是撫順新賓南雜木中心小學退休人員,按照法律規定依法享受退休養老金,這個是國家給予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目前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確規定可以取消退休職工的養老待遇,除非是退休職工死亡,享受退休金主體消滅退休金終止。關於退休職工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受到刑罰期間取消退休金,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

原告用《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文件)作為舉證以取消被告退休金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這份文件只是「行政規範性文件」,不能作為法律裁判依據。我國法制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司法機關判案以法律為準繩,以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委準繩,不能以文件為準繩。所以取消徐玉芝服刑期間的退休金是違法的。

徐玉芝在服刑期間領到的退休金不屬於「不當得利」,屬於合法所得,領取的74630.06元的養老金不應返還給原告。這些退休金是國家給予徐玉芝養老待遇,有合法依據,是徐玉芝的正當權利,不應被剝奪。

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88條,說徐玉芝以詐騙和偽造證據騙取養老金。這純屬是張冠李戴、偷換法律概念,是很明顯的違法越權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88條,指的是不符合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條件,以欺騙等方式騙取的情形。而徐玉芝是合法退休,符合領取待遇條件,是完全合法的。律師說: 原告得向被告道歉,這是污辱被告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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