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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師葛玲被扣發養老金 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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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明慧網通訊員江西報導)江西省永修縣藥劑師葛玲因為信仰真、善、忍,被中共非法勞教和判刑迫害十二年,永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僅停發了葛玲的退休養老金,還要求葛玲退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份開始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為止領取的養老待遇。葛玲多次提出異議,向各部門寫信說明情況無果的情況下,二零二二年一月初,依法行政訴訟永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葛玲女士

葛玲現年七十一歲,江西省永修縣中醫院的退休藥劑師。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澤民集團開始了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二十多年來,葛玲因為信仰真、善、忍,先後兩次被非法勞教迫害、兩次被非法判刑迫害,共計十二年。她在九江市馬家壟勞教所、江西省女子勞教所、江西省女子監獄遭受了常人難以承受的酷刑摧殘。二零二零年四月,葛玲出獄後,又遭到扣發、追奪養老金等經濟迫害。

具體迫害,詳見明慧網文章《江西省永修縣中醫院藥劑師葛玲被迫害 生命垂危》《江西65歲藥劑師遭八年冤獄 今又陷囹圄》《十二年冤獄九死一生 江西葛玲又被追奪養老金》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八日,永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當面向葛玲送達了《永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查詢問通知書》和《永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不僅停發了葛玲的退休養老金,還要求葛玲退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份開始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為止,領取的養老待遇,合計人民幣:27074.28元。

葛玲在經過多方奔走、多次提出異議,向各部門寫信說明情況無果的情況下,借款聘請委託律師,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初,按規定向九江市柴桑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永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等相關文件。

一、在行政訴訟書中,葛玲作為原告的請求

1、撤銷被告永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八日對原告葛玲作出的(永人社基監令字﹝2021﹞9號)《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

2、判令被告永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開始正常足額向原告葛玲支付退休養老金人民幣:3771.10元/月給原告葛玲所有;並判令原告葛玲無須向被告永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退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份開始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為止領取的養老待遇合計人民幣:27074.28元給被告。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永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承擔。

二、在訴訟書中,葛玲作為原告的陳述

1. 養老金是退休人員合法財產

葛玲說,她已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份,年滿50週歲時,正常退休。每月享有的養老金是她依法獲得的個人合法收益和財產,這是根據中國《憲法》第44條、第45條,《社會保險法》第10條、第16條,《勞動法》第72條、第73條,《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34條,《立法法》第80條、第82條以及《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第6條之規定,她有權均獲得足額的退休養老金直至終身,這是法律規定的最基本權利和義務。

2. 人社局相關文件是錯誤、失效的

因此,葛玲認為,被告作出的《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永人社基監令字﹝2021﹞9號)中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88條繫適用法律明顯錯誤,而根據此錯誤的法律規定作出的該《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是違法的、無效的。因此,該《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必須予以撤銷。

葛玲還說,被告永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該《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中還使用了《江西省查處挪用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辦法》第9條第(5)款之規定,十分錯誤地指令她須退回所謂違規領取的養老金,並處罰款。

葛玲自始至終認為,自己是經過合法程序審批獲得退休養老金的正常退休女性老年人,有權依照中國《憲法》和法律規定每月均獲得足額的退休養老金,被告不得無故剋扣、停發、追回等。

該文件《江西省查處挪用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辦法》是在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由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向社會公開發布的,屬於地方行政規範性文件,其有效期最長不超過2年,在有效期屆滿之前,必須重新公布。而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未在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一日之前重新向社會發布,故該辦法對原告葛玲無法律約束力。

根據《江西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第24條第(二)、(三)款之規定,該《江西省查處挪用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辦法》因未在有效期屆滿前重新公布而自行失效,對原告方無法律約束力。換言之,被告適用該辦法第9條第(5)款之規定繫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3. 葛玲被兩次被勞教、兩次被判刑是公開的信息

另外,葛玲認為,自己對自身被兩次勞教、兩次被判刑從未隱瞞過任何人和任何單位,本案根本就不存在她作為一個退休女職工隱瞞不報,採取違規方法繼續領取退休養老金之情形。

4. 被告人社局違法操作

本案繫被告及工作人員在長期的工作過程中,自身存在嚴重過錯行為,對社保基金費用監管失職失能所致,葛玲僅是被動地、合法地享受並領取了退休養老金而已。

加之,本案被告早已喪失了六個月的行政訴訟,故被告應承擔自身過錯和喪失訴訟時效(即:被告已喪失了勝訴權)以及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而直接導致被告敗訴的風險。所以說,該《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永人社基監令字﹝2021﹞9號)必須予以撤銷。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八日,葛玲向被告出具的《調查詢問通知書(存根)》(永人社基監詢字﹝2021﹞9號)中,僅有被告方的一個工作人員(調查人)簽字,被告未依法由兩個調查人在該《調查詢問通知書(存根)》上簽字,且被告把該《調查詢問通知書(存根)》聯交給了葛玲本人,未把第二聯交給葛玲本人;因此,被告的調查、詢問、通知等基本程序均嚴重違法、違規,故該份(永人社基監詢字﹝2021﹞9號)《調查詢問通知書(存根)》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非法的、理應被法院依法予以撤銷。

5. 永修縣中醫院始終認可葛玲的退休身份

江西省九江市永修縣中醫院至今均認可葛玲是永修縣中醫院正常退休的女職工,葛玲未被永修縣中醫院開除過,被告一直均認可了其正常退休人員基本身份。永修縣中醫院先考慮到葛玲退休養老金已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開始被本案被告強行停發了,並被永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求葛玲及其家屬退回所謂的合計:270741.28元退休養老金之情況,永修縣中醫院根據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永修縣委政法委會議紀要精神,從人道主義原則出發,為了解決原告葛玲的生活困難問題,永修縣中醫院同意由單位向退休女職工葛玲每月發放500元生活費用。

6. 葛玲再次重申其合法權益不應受侵害

現因被告十分錯誤地從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開始至今,一直停發了葛玲每月所需的退休養老金,並十分錯誤地要求原告及其家屬退回該合計:270741.28元退休養老金,這是對葛玲極其不公平、不合法;故葛玲要求被告方立即恢復對葛玲按月足額發放退休養老金給原告所有(如遇本人退休金正常增長,則按增長後的退休金足額發放給本人),並判令原告無須退回該合計:270741.28元費用,從而切實維護葛玲的合法權益免受侵害。

在訴訟書中,葛玲依法要求:

(1)撤銷被告永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八日對原告葛玲作出的(永人社基監令字﹝2021﹞9號)《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

(2)撤銷被告永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八日對原告葛玲作出的(永人社基監詢字﹝2021﹞9號)《調查詢問通知書》。

(3)判令被告永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開始每月均正常足額向原告葛玲支付退休養老金計人民幣:3771.10元/月給原告葛玲所有。

(4)判令原告葛玲無須向被告永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退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開始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為止期間領取的養老待遇合計人民幣:270741.28元給被告。

三、結語

最後,葛玲在行政訴訟狀中要求,自己前述的共計三項訴訟請求站得住腳,應依法獲得法院的支持,以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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