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追討養老金訴訟中證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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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我是一名早期得法的大法弟子,一九六九年參加工作,二零一二年退休。一九九二年參保至二零零七年,我已經按時、足額繳納完畢社會保險。二零零三年至二零一七年,由於修煉法輪大法被枉法裁決服刑。由於被非法判刑,社保局剝奪我的養老金領取資格,並責令我退還已領取的養老金三十萬元。

對於這種邪惡的經濟迫害,我決定拿起法律武器通過訴訟程序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突破立案關

進入法律程序很難,立案就是一關。作為立案申請人第一步就是向社保部門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被申請人二十天不予答覆,對於社保逾期不予回覆的行政行為我選擇了訴訟。首先去法院立案。

立案大廳總是人滿為患,工作人員以各種理由拒絕受理我的起訴。我採用網上立案的方式。第一次上網:審查不合格。審查意見:其它。我改動訴訟狀後第二次上網,依舊審查不合格。審查意見:其它。第三次上網還是審查不合格,審查意見:其它。那麼「其它」指的是甚麼?沒法弄明白。

再次回到立案大廳,庭長查看狀子:「還講甚麼《立法法》,原來是法輪功。法輪功是×教,你還練?」我平心靜氣的講:法輪功是正法,教人重德行善。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公布的十四種邪教根本就沒有法輪功……庭長不等我說下去轉身拿出手機喚來幾名法警:「你敢到法院宣傳法輪功!」那架勢要把我帶走。我說:「我是來立案的,你們庭長問我能不回答嗎?」他們找不到帶走我的理由,留下一句:「記住,這裏不准你講法輪功!」我起了個大早,碰到不講理的法官,這個案子暫時是立不成了。

立案不成,我轉向「行政覆議」。我向人事局郵遞《行政覆議申請書》,要求確認被申請人擅自扣發追索申請人養老金的行為超越職權,違反《憲法》、《立法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規定,要求立即支付非法扣發的養老金。覆議時間為六十天,只能耐心等待。

三月份行政覆議做出決定:責令被申請人(社保局)在法定時限內履行政府公開信息法定職責,對覆議申請要求卻隻字不提。信息公開的目地就是覆議機關要對提供這些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糾正剝奪養老金的違法行為,以確認被申請人是否在依法行政。人社局只做了: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而被申請人自始至終沒有提供政府信息。

我被扣發養老金已過半年,社保第一次送達《退還違規領取的養老待遇通知書》(下稱「通知」),同時告知我的案卷移交「勞動保障監察」,由其做出處理決定。

為了創造立案條件,我一次次去檢察院,檢察院一次次的推托,還是不做行政處理決定──處理決定可作為立案的證據,對於我的立案很重要。監察說:你得找社保局,我們說的不算。社保局卻說:案子已經交到監察,你找監察好了。就這樣推來推去的,最後監察當場與社保局通話,社保局回答我的案卷已交到中級法院,聽候處理。這裏有多少貓膩,真假不辨。又是兩個月過去了,我沒有收到中院的傳票,也一直未收到具有可訴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

作為一名大法弟子,我不能止步於此,我要排除一切干擾,堅定正念,否定扣發退還冤獄期間的養老金這種經濟迫害。繼續在訴訟道路上證實法,捍衛自己的權利。

根據《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退休職工服刑期間照樣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無需退還,社保局無權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給發基本養老金。此規定與上位法相抵觸而無效。這種違憲的行為我們是不能認可的。只要我們走的正,一切由師父說的算。

我虔誠的祈求師父為弟子做主,闖過立案這一關。柳暗花明,在師尊的點化下,在公義論壇同修的全力支持幫助下,我向社保遞交《依法支付養老金申請書》,向人社局遞交《履職申請書》,我最後只取得了人社局一紙決定:撤銷我的退休資格。這邪惡的結果實在讓人震驚,雖然如此,卻為我創造了具有可訴的立案條件。

一年來,我們在破除了舊勢力對大法弟子的經濟迫害中,沒有承認舊勢力的安排,不屈不撓,堅持不懈,做了大法弟子應該做的,在師尊的保護下突破立案關。我將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他們撤銷「撤銷我退休資格的決定」。

二、訴訟辯論

開庭當天,風和日麗,同修們也都發正念,清除邪惡。庭審中,受到了師尊和同修們的加持,我從法律、事實、程序各個方面發表我的辯論意見。審判大廳靜的出奇,只有我的聲音環繞在審判廳,引起人們深深的思考;被告也在思考。這是正義的呼喚,這是法的力量,師父時刻都在身邊保護著我們。

被告答辯所依據的全是「通知」,不講通知以外的任何法律。唯一引用的《社會保險法》卻是斷章取義的第十六條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和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養老金。」而以下部份卻不提:「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此條規定明確,退休人員按月領取養老金根本就沒有「除外」的規定,即退休職工服刑期間也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至於「服刑期間繳納社保屬於違規繳費」一託詞,根本就沒有法律依據。法律並未禁止服刑期間繳納社保,更不存在隱瞞問題。因為養老金是屬於個人的合法財產,不需要報備。

辯論結束時,審判長對被告說:「你們做的太過分了,你們調解調解,解決點實際問題。」「你們是有責任的,與領導彙報此事,你們得讓人生活啊。」被告代理人也悄悄說:「看來是我們錯了。」

被告沉默了,沒再發表辯論意見。庭審結束了。

三、判決

1、經過法庭的調查審理,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六)項之決定,撤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二零二一年八月作出的撤銷我退休資格的決定。

2、責令被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在六十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案件受理費由被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遞交上訴狀。

上訴期滿,被告人社局並沒有上訴。法官告知:此案已結束。

回想這次訴訟人社局的行政行為依據的「通知」、「某函」等文件,都不是法律、行政法規。人社局不能依據這些文件作出撤銷我的退休資格的行政行為。人社局也沒有任何理由剝奪我已經取得的領取養老金資格。我實際繳納完畢了社會保險,人社局沒有任何理由不予認定。於法、於理、於情我都應該勝訴。這次庭審其實是一場正邪較量,在師父和同修們的加持下,正義戰勝了邪惡。

破除經濟迫害追討養老金的官司還沒有結束,但在這過程中,我不斷證實大法,修煉自己,無論路多麼難走,只要走正就會不斷提高。感謝師尊給弟子安排了一次修煉與提升的機會。

師父說:「大家把剩下的事做好,用你無悔的修煉過程走向未來。祝你們會有所悟、會有所成!」[1]

信大法,相信師尊,希望我們都能走正自己的路,證實大法。

註﹕
[1] 李洪志師父經文:《致加拿大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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