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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遭冤刑 老母親控告檢察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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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葫蘆島市興城市現年55歲的法輪功學員李志芬女士,2022年9月27日被興城法院非法判刑四年,罰金2000元。李志芬87歲的老母親張淑清,日前在網上實名控告迫害女兒的三個施害者:興城法院法官崔寶民、興城市檢察院檢察官馬傑、姚思凡。

李志芬,1967年11月28日出生,因堅持法輪大法真善忍信仰,多次遭中共迫害:2004年2月4日被非法勞教三年;2013年8月25日被興城市公安局非法刑拘。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審,後被迫離家,被警察定為所謂的「網逃」。興城檢察院於2014年6月5日向法院對李志芬進行非法起訴,檢察官是馬傑、姚思凡。

2022年8月14日下午五點左右,李志芬在家中被古城派出所警察綁架,被劫持到葫蘆島看守所。2022年9月27日,興城法院對李志芬非法判刑四年,罰金2000元。刑事判決書(2014)興刑初字第00173號。法官崔寶民、陪審員王偉、田華;書記員孫仔嘉。李志芬現仍被非法關押在葫蘆島市看守所。目前她已向葫蘆島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李志芬是個善良的人,由於她被迫常年流離失所,她八十歲的公爹一直由她小叔子贍養,最近她小叔子的孩子要結婚了,李志芬就與丈夫商量把公爹接回自家住,於是她丈夫就把父親接了過來,李志芬回家收拾,在家住了幾天,遭人惡告。8月14日晚,古城派出所警察闖入李志芬家中綁架了她,李志芬的公公連驚帶嚇,於2022年10月21日過世。

面對女兒即將陷獄四年,李志芬的母親張淑清在萬般無奈下,於2022年11月6日在網上分別向12337、12389、12309、12380等部門控告崔寶民、馬傑、姚思凡涉嫌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徇私枉法,濫用職權、誣告陷害等罪,要求有關機構追訴他們的刑事責任。

以下是李志芬的母親張淑清控告書的主要內容:

一、由於法輪功要求每位修煉的學員嚴格按照真、善、忍標準做好人,是教人向善的功法,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由於《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沒有提到法輪功;由於《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沒有提到法輪功,也就是說在中國現行有效的法律中找不到法輪功被定為邪教的法律依據。《刑法》第3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法無名文不定罪)

二、既然,法輪功不是「邪教組織」,完全是教人向善的修煉功法;既然,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的實施秩序被李志芬的行為破壞,她的行為不符合《中華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構成要件,不構成犯罪。卻被馬傑、姚思凡等被控告人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提起公訴。法官崔寶民冤判。

三、根據《關於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對明知是無罪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立案、偵查(含採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5、其他枉法追訴、不追訴、枉法裁判行為。

四、上述被控告人明知李志芬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而仍然向法院提起公訴並冤判。被控告人的行為完全符合《關於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三條第(二)項第1、5之規定,依據《中華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她受追訴的,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控告人崔寶民、馬傑、姚思凡的行為依法構成徇私枉法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誣告陷害罪、的刑事責任。

崔寶民,遼寧葫蘆島興城市法院法官,手機18642990018,目前已上了明慧網的惡人榜,編號E000080297;據不完全統計,崔寶民至少對以下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判刑:

法輪功學員李樹軍,男,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九點開庭,後被崔寶民枉判五年,累計十三年在監獄。

法輪功學員張桂環,女,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張桂環因控告江澤民迫害法輪功,被興城市法院誣判二年。

法輪功學員邢素芳,女,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遼寧興城市七十歲的法輪功學員邢素芳,被非法開庭,後被非法判刑一年,法官是崔寶民、劉薇、張茉。

法輪功學員李志芬,女,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李志芬被興城法院誣判四年,勒索罰金2000元。法官崔寶民、陪審員王偉、田華;書記員孫仔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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