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曉明從事公安工作三十年,認真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王曉明因身體問題,因緣際會學煉了法輪大法。從此他心胸開闊,樂觀,與人為善、真誠,不搞現在社會那些阿諛奉承、請客送禮的不正風氣,就踏踏實實地好好工作。
王曉明被辭退回家後,就開始向新賓縣公安局寫復核的材料。公務員被辭退,先到本單位去復核。坐在家中桌前的王曉明,思考著對自己的辭退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在對王曉明辭退的辭退書上寫著: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公開修煉法輪功。當時在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時,新賓縣公安局局長劉漢波,還有公安局書記、政治處、紀委等人用《警察法》三十二條讓王曉明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王曉明對局長說《憲法》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當時王曉明跟公安局處理他的人員說,我的心臟病是修煉法輪功好的,但是他們沒有人相信,對王曉明表現出嘲笑。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王曉明又被公安局的局長劉漢波等人叫到會議室,依然的是逼他放棄法輪功的信仰,王曉明不放棄。這時公安局政治處的焦某主任和管理人事的人員宣布王曉明二零二零年公務員「不稱職」。公安局對王曉明就是這樣迫害:你不放棄信仰讓你公務員不稱職,還是讓你去年公務員考核不稱職。
在對王曉明停止職權時,公安局違反了停止職務的決定。當時對王曉明停止職務已經一個多月了,王曉明找到公安局的領導,說他們對他停止職務執行錯了。後來,王曉明又回到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班了。但是公安局對單位的領導說,看管好王曉明,單位的領導就得上哪都領著王曉明。
王曉明被「不稱職」後,又開始向新賓縣的組織部提交修煉法輪功合法的申訴材料,之後送給公安局處理王曉明的人每人一份。公安局的這些領導對王曉明完全做一個好人,都是心知肚明的事。但是他們良知傾斜到自己權利上了,而不是更好的審視這一切。
二零二一年五月末的一天,撫順市公安局的國保人員,找王曉明談話。國保隊員拿著對他調查的材料,找王曉明寫材料,國保人員問王曉明時談到天安門自焚事件。王曉明給他們講了天安門自焚事件,不合理的經過。兩個撫順市國保的人員都不吱聲了,當時新賓縣的國保也在場,他們也在聽著。撫順市國保寫完材料就走了。後得知,王曉明寫的材料不構成甚麼,就完事了。
但是讓王曉明沒有想到是,二零二一年六月初,新賓縣的紀委找王曉明,對王曉明問話寫材料,王曉明講述修煉法輪功合理合法。談話中,紀委的談話人員還問「天安門自焚」案,王曉明又給他們講了真相。王曉明問,你們紀委保護合法吧!他們說對,王曉明說修煉完全是合法的,你們應該懲治新賓縣公安局違法者。談話的說,我們一定依法辦事……
後來新賓縣紀委處理人員,又找王曉明談話,王曉明給他們講了真相。處理人員拿不出來人大對法輪功定性的依據,讓王曉明走了。最後在二零二一年六月末時,新賓縣紀委給王曉明降低兩級公職處分。
王曉明又將新賓縣紀委對他的處理向他們申訴,之後又將申訴的材料郵給了新賓縣的縣委書記、縣長。二零二一年七月末,新賓縣公安局將王曉明辭退。
王曉明被辭退回家後,就開始向各個部門寫申訴材料,對新賓縣公安局的辭退申訴和控告。王曉明將他的申訴材料郵到紀委、人大、政協、公安部等部門。但是都沒有實質對王曉明被辭退的解決。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間,新賓縣組織部給王曉明下了申訴決定書,組織部將新賓縣紀委對王曉明處理去掉,說新賓縣公安局對王曉明辭退合乎法律。但是王曉明看了處理決定之後,明白了,新賓縣紀委對王曉明處理之後,公安局又對王曉明處理。就是重複對王曉明處理了,王曉明寫了《新賓縣公安局和組織部涉嫌瀆職犯罪》郵到市、縣局公安局局長等人,並將材料送到新賓縣組織部。
但是新賓縣的公安局、組織部、紀委對王曉明的事根本不處理。王曉明開始了對其被辭退工作的申訴和控告!
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是天賦人權,也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王曉明堅持法輪功的修煉,是為了身心健康,完全是合法的,他在等待著公正的法律為他恢復公職。這場對無辜善良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使中國的法制越發黑暗,也使中國社會的道德越發淪喪,所有的中國人都是這場迫害的受害者。希望有關部門、有關人員選擇善良,公正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