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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法官謝維再次剝奪林素樑案親友辯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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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四川成都市新津區法輪功學員林素樑,二零二一年七月被大邑縣沙渠派出所綁架後非法關押在成都市看守所構陷,林素樑女兒申請親友辯護,被法官推諉剝奪。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林素樑被成都市大邑縣法院非法視頻開庭、判刑四年半。林素樑上訴,她女兒再次申請親友辯護,又被中級法院法官剝奪。

林素樑(也叫林素梁、林久良),家住成都市新津區五津街道棉花坨小區。1998年修煉法輪功後,在不知不覺中,幾乎癱瘓的她一身病都好了,更加善待他人,照顧以前對她百般刁難、癱瘓在床的婆婆。她卻因為堅持修煉、講真相,遭受中共當局的種種迫害,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被大邑縣法院一審非法判三年。

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上午,林素樑向人講真相,被成都市大邑縣公安局沙渠派出所綁架、非法抄家,搶走大法書等私人物品。林被非法關押在成都市看守所構陷。

一審法官剝奪林素樑親友辯護權

二零二二年六月中旬,法院通知林素樑女兒六月二十一日在大邑縣法院開庭,於是林素樑女兒向一審法官黃友春提出申請親友辯護。黃法官明知親友辯護人到看守所會見需要法院出具會見函,卻故意刁難當事人女兒到看守所可以會見林素樑,並不出具法院親友會見函。由於林素樑被關押在省城市級看守所,其女兒多次從新津往返成都看守所請求會見,看守所警察告知要法官同意並出具證明方可會見,其女兒又回到法院請黃法官出具證明,法官仍然說不需要證明讓再次去看守所,其女兒再次去,看守所警察仍然要證明,林素樑女兒當著警察給法官打電話,當法官得知是在看守所與警察一起撥打的電話時,十分生氣的把電話掛斷,當場的一起撥打電話的警察對法官的行為表示憤怒,讓其女兒撥打12345市長熱線投訴法官。

之後法院通知庭審延期,時間未定,女兒又到法院去遞交辯護申請書,被法官拒收,隨後郵寄給了法官,二零二二年七月三日週日接到大邑縣法院黃法官電話,告知七月四日開庭。最終還是剝奪了女兒親友辯護權。

當事人林素樑自始至終未認罪,一審法院非法採取視頻開庭,拒絕林素樑的哥哥、妹妹和社會公眾旁聽,只讓林素樑的女兒一個人參加旁聽,而且身邊一邊一個警察在一個很小的房間看視頻開庭,整個視頻現場沒有出現當事人林素樑的畫面。審判長多次制止林素樑發表辯論意見,剝奪林素樑的辯護權。在刑事辯護全覆蓋的今天,一審法院未實質保障控告人的辯護權,致使控告人許多訴訟權利未得到保障,包括:申請鑑定人出庭的權利、申請偵查人員出庭的權利、申請證人出庭的權利、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利等。

林素樑朋友前往大邑縣法院去參加旁聽卻被當地新津社區、街道不明身份人員堵截、跟蹤不准前往參加旁聽。

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一審大邑縣法院違反法定程序不顧當事人強烈反對法律援助律師為其辯護的情況下,拒絕刁難林素樑的女兒親友辯護,法庭上阻止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在沒有犯罪事實,犯罪證據的情況下,強加罪名,枉法裁判對林素樑判決4年半,林素樑當庭表示要上訴。

二審法官再次剝奪林素樑親友辯護權

由於成都不穩定的疫情因素,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林素樑女兒向二審法院謝法官申請親友辯護,謝法官同意,可九月二日成都疫情再次爆發全城封控。直到九月十九日才解封,林素樑女兒請了律師共同辯護的過程中,向律師要二審案號準備向法院轉遞交窗口遞交辯護詞、上訴狀、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證人出庭申請書、調取無罪證據申請書等,律師說二審沒有案號,後來向法官要了二審案號。

律師在九月十六日電話告知林素樑女兒,現場開庭申請被二審法院駁回不同意現場開庭。林女兒問律師把法院不現場開庭的文書發過來看一下,律師說是電話通知的,但成都是九月十九日才解封的,十九日前法院是沒有上班的。九月二十七日林素樑女兒解聘了律師,並向二審法官謝維特快專遞郵寄上訴狀等材料;第二天九月二十八日到成都中院遞交了現場開庭申請等材料,然後電話聯繫謝法官準備會見當事人、閱卷等事項。謝法官告知二審已終結,林素樑女兒向法官要文書,法官說文書委託一審法院送達給當事人。十月九日,林女兒給律師微信留言,是否收到法院文書,半個小時後被告知,法院於十月九日已經郵寄出文書,可能要3天後能拿到,但文書至今沒有收到。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 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沒有一條法律規定,委託辯護人需要法院、檢察院同 意,對於公權力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既然法律沒有規定,就無需法院謝法官的同意。當事人林素樑自始至終未認罪,一審法院竟然採取視頻開庭,法院未實質保障控告人的辯護權,致使控告人許多訴訟權利未得到保障,包括:申請鑑定人出庭的權利、申請偵查人員出庭的權利、申請證人出庭的權利、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利等。拒絕林素樑的哥哥、妹妹和社會公眾旁聽,只讓林素樑的女兒一個人參加旁聽,而且身邊一邊一個警察在一個很小的房間看視頻開庭,整個視頻現場沒有出現當事人林素樑的畫面。審判長多次制止林素樑發表辯論意見,剝奪林素樑的辯護權。基於此二審法院既不查清事實,重新審理此案,卻不按法律規定,再次剝奪林素樑女兒的親友辯護權,草率枉法裁判。

作為法官、國家公務員,一定要明白:《公務員法》與「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以及「辦案責任終身負責制」等政策,已經明確了所有國家工作人員的公正取向,斬斷了執行違法命令而想逃避懲罰人員的退路。其上述行為只有自己去擔當。

附:刑 事 上 訴 狀

上訴人:林素樑,女,一九五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出生,漢族,現住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區
上訴人不服(2022)川0129刑初83號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依法撤銷成都市大邑縣法院作出(2022)川0129刑初83號刑事判決;
二、依法開庭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0條規定,宣告當事人無罪。

上訴法律依據: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34條規定:第二審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法院所在地進行。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第二審法院發現第一審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迴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上訴人上訴法律依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238條第(一)、(二)、(三)項規定。

事實理由:

一、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違法

1、上訴人自始至終未認罪,一審法院竟然採取視頻開庭,違反法律規定。
2、在刑事辯護全覆蓋的今天,一審法院未實質保障上訴人的辯護權,致使上訴人許多訴訟權利未得到保障,包括:申請鑑定人出庭的權利、申請偵查人員出庭的權利、申請證人出庭的權利、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利等。
3、一審法院剝奪上訴人親友辯護的權利,明知上訴人拒絕法律援助律師為其辯護,希望自己的女兒為其辯護,一審法官不顧上訴人的強烈反對,自作主張強行安排法律援助律師為其辯護。法官無數次糊弄其女兒,最終剝奪了女兒親友辯護權。拒絕上訴人的哥哥、妹妹和社會公眾旁聽。
4、庭審過程中,審判長制止上訴人發表辯論意見,剝奪上訴人的辯護權。
5、沒有對證據的合法性、偵查機關取證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因此,特申請證人出庭參加二審開庭審理,對所有證據當庭質證。
6、起訴決定審理,起訴書中沒有載明犯罪事實、理由、犯罪目的、犯罪後果、犯罪動機,法院沒有對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判其有罪程序違法。
上述事實證明,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違法,審理程序違法就會導致判決錯誤。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第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林素樑犯罪事實如下:
1、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8時26分許,林素樑在大邑縣沙渠街道蔡場社區盛和街180號「悠然居茶樓」外,向付某芳停芳在茶樓外的一輛電瓶車前置物箱內放置《明慧期刊》一本。
2、當日8時41分許,被告人林素樑進入大邑縣沙渠街道蔡場社區農貿市場「酸奶大麻花」店,向內工作人員秦某英散發印有法輪功文字的紙質卡片1張,塑料卡片1張。
3、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9時許,大邑縣公安局警察在大邑縣安仁鎮大新路與董韓路交叉口玉華飯店外將被告人林素樑擋獲,並在其隨身攜帶的挎包內查獲法輪功文字的紙質卡片16張,塑料卡片32張,反宣幣23張,擋獲時,林素樑向在場的人員宣傳法輪功。當然10時許,大邑縣公安局警察在新津區花橋鎮棉花沱西路16號棉花沱小區23棟3單元201號林素樑家中查獲大量法輪功宣傳品。……」

上述指控犯罪事實,與認定的罪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沒有關聯性,認定事實錯誤。

林素樑在修煉法輪功前身體幾乎癱瘓,修煉後身心受益,希望更多的有緣人能夠了解法輪功,在車筐裏放資料,給有緣人卡片的主觀願望是淳樸的,沒有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沒有強迫任何人的意志,更沒有對任何人造成經濟損失和人身傷害。客觀方面也沒有觸犯刑法的情形!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任何犯罪必須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

《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三、一審判決中予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是犯罪證據,且「認定意見」違法應該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一審法院以四川省公安廳認定材料物品數量的情況說明和四川省公安廳防範和處理邪教犯罪工作總隊出具的關於大邑縣公安局送檢資料的說明作為依據認定被告人林素樑持有的法輪功書籍、資料等為犯罪證據,審結本案,於法無據。

中國憲法、刑法中沒有一條法律認定法輪功為邪教,四川省公安廳防範和處理邪教犯罪工作總隊對法輪功的認定,違反了上位法的原則,觸犯了《刑法》第96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檢察院可以提請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現申請證人出庭,同時申請國家級鑑定機構對《四川省公安廳防範和處理邪教犯罪工作總隊出具的關於大邑縣公安局送檢資料的說明》對法輪功資料的說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重新予以鑑定。

四、本案適用法律錯誤,認定的罪名不成立

一審法院以《四川省公安廳認定材料物品數量的情況說明》和《四川省公安廳防範和處理邪教犯罪工作總隊出具的關於大邑縣公安局送檢資料的說明》作為法律依據認定被告人林素樑持有的法輪功書籍、資料等為犯罪證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對其判刑四年六個月適用錯誤。

一審法院無視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三家聯合製作、頒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及附件,該文件於2005年再次重複頒布與(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同樣內容的(公通字【2005】39號)文件及附件中認定的14種邪教中,仍然沒有法輪功。四川省公安廳防範和處理邪教犯罪工作總隊對法輪功的認定觸犯了上位法,觸犯了《刑法》第96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觸犯了《憲法》第5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是懲治邪教的。法輪功是佛法。如果濫用該條款來判法輪功學員,就明顯觸犯了法律,構成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報復陷害罪。一審法院無視相關法律規定作出(2022)川0129刑初83號刑事判決的行為,明顯屬於故意混淆法律關係,其枉法裁判的事實已經一覽無餘。

林素樑在修煉法輪功前身體幾乎癱瘓,修煉後身心受益,即使在面對非法攔截強行搜身的情況下,也沒有為自己將面臨非法構陷去辯駁,而是將她修煉後受益的經歷分享給大家。林素樑的行為沒有對社會造成危害、沒有犯罪的動機、沒有使社會造成騷動,沒有強迫任何人的意願,沒有傷害任何人,也沒有造成任何經濟損失,構陷的證據與強加的罪名沒有關聯性。強加罪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於法無據。

信仰法輪功在中國是受《憲法》等法律保護的,信仰法輪功在中國乃至全世界都是合法的。法輪功倡導的「真、善、忍」是宇宙特性,是普世價值,是分辨真正的善與惡、好與壞、正與邪的標準,是衡量和判斷正教、邪教的唯一標準。如果認為信仰「真、善、忍」有罪,那不是信仰者出了甚麼問題,是認定者在犯罪。

1、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第36條規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的權利。
2、法輪功是佛法,教人按真、善、忍法理做好人。修煉法輪功既能淨化身體達到祛病健身又能淨化心靈,能使人的道德回升,於國於民都是有百利而無一害。
3、江澤民在1999年10月26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污衊法輪功是「邪教」,緊跟著國內《人民日報》等媒體便大批法輪功是「邪教」這是污衊和誹謗,不是法律。江澤民已構成誹謗罪。
4、《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5、《公務員法》與「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以及「辦案責任終身負責制」等政策,已經明確了所有國家工作人員的公正取向,斬斷了執行違法命令而想逃避懲罰人員的退路。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認定的罪名不成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訴。所以依法提請上訴,依法宣告當事人無罪。

此致
成都市中級法院

上訴人(一審被告):林素樑
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相關信息:

大邑縣法院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縣晉原街道桃源大道86號 郵編:611330
電話:02888222432
院長:諶輝、男、1973.5生,四川省三台人
院長:諶 輝
林素樑案
審判長:劉曉南;電話:13541335556、
法官:黃友春, 電話:13348828266; 028─88208223,028─88208397
法官:劉昊
副院長:
1)任靜 18980736006,女,1969年10月生,四川省安岳人
2)楊中良、男、1967年11月生,四川省金堂縣人
3)梁楷、男、1984年1月生,四川省瀘縣人
執行局長:左學清 18980731359、1967年7月生,四川省劍閣人
法院機關黨委書記:李紅輝、男、1977年10月生,重慶潼南人
政治部主任:韓敏 13882145058、女、1986年3月生,四川省南充人
專職委員:劉曉南 13541335556、女、1978年8月生,四川省大邑人
李建新 18980029229、男、1972年4月生,吉林省農安人

大邑縣檢察院
地址:大邑縣東濠溝街北段221號
郵編:611330
李衝宇 現任檢察長
本案檢察官:羅曦
公訴科:彭鐘敏(科長,女)13808221710
檢察長:李衝宇,男,1986年1月生,四川省雅安市名山人,從彭州市蒙陽街道辦書記調往大邑縣檢察院。
副檢察長:
1)陳翔 13618063099,男,1967.9生,四川大邑人
2)張廣宇 13908210011,男,1971.5生,四川大邑人
3)李峰,男,1982年10月生,成都市人
政治部主任:劉越知 13880705048,女,1979.12生,四川大邑人
紀檢組長:肖婭 13982103363,女,1971.6生,四川大邑人
檢察院機關書記:王許燕 13880920809,女,1983年1月生,四川省邛崍人
專職委員:
1)王建剛 13980923171,男,1971.1生,四川大邑人
2)牟乃魁 13608237288,男,1970.12生,四川大邑人
公訴科:彭鐘敏(科長,女)13808221710

成都市中級法院
地址:成都市撫琴西路109號
院長:郭彥
法官:謝維 電話:82917121

大邑縣公安局
大邑縣晉原鎮桃源大道16號
郵編:611330
局長:左金雨
大邑縣公安局長:巫文化
大邑縣公安局副局長、政委:楊前88226777 13982267777
大邑縣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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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61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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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縣沙渠派出所警察:1878024425
大邑縣沙渠派出所警察:13980845540
大邑縣沙渠派出所警察:13688469235
大邑縣沙渠派出所電話:(028)88327110
大邑縣沙渠派出所地址:大邑縣沙渠鎮廣華路2號,

下列名單有變,現任領導沒有電話。
大邑縣委政法委員會
張忠誠 現任 政法委書記
何汝雲 政法委書記 13980082238 88219995         余成龍 維穩辦主任 國安辦主任 13558813283 88218538
毛紅雨 綜治辦主任 13980499499 88220158
雷成江 維穩辦副主任 13558891555 88218538
黃軍 維穩辦副局級幹部 13111860789
葉可 辦公室主任 13881977897 88222386
大邑縣法院 桃源大道86號
諶 輝 現任院長
張志軍 法院院長 13880006916 88220069
肖亞 辦公室主任 13982103363 88219138
大邑縣檢察院 東濠溝街北段221號
李衝宇 現任檢察長
皺軍平 檢察長 13980832766 88222123
任春燕 辦公室主任 13882238812 88222433
大邑縣公安局 桃源大道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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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健 公安局局長 13608013658 88296400
大邑縣司法局 體育場西路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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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波 司法局局長 13981701666 88228782
陳斌 辦公室主任 13518119811 88222345
1. 大邑縣縣委
寄信地址:大邑縣晉原鎮桃源大道66號
郵編:611330
縣委書記連華
2. 大邑縣政府
寄信地址:大邑縣晉原鎮桃源大道66號
郵編:611330
縣長:陳大用
3. 大邑縣人大
寄信地址:大邑縣晉原鎮桃源大道66號
郵編:611330
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李倫
4.  大邑縣紀委監察委
寄信地址:大邑縣晉原鎮桃源大道66號
郵編:611330
縣紀委監察委書記、縣監委主任:鄭文學
5. 大邑縣政法委
寄信地址:大邑縣晉原鎮桃源大道66號
郵編:611330

6.  大邑縣公安局
大邑縣晉原鎮桃源大道16號
郵編:611330
局長:左金雨
7.  大邑縣檢察院
東濠溝街北段221號
郵編:611330
檢察長:李衝宇
8.  大邑縣法院
桃源大道86號
郵編:611330
院長:諶 輝
9.  大邑縣司法局
大邑縣青霞街道體育場西路32號
郵編:611330
局長:李澤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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