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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綏化市社保局違法扣發高錦淑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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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高錦淑,朝鮮族,原綏化市教育學院民族教育副研究員,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因信仰法輪大法,被安達市法院非法判刑一年,目前,高錦淑冤獄回家已有近十五個月,綏化市人社局使用人社部發〔2012〕69號文件扣發高錦淑的全部養老金。

而這個「69號」通知違反《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上位法的規定,違反《立法法》的規定,屬於違法、無效的法律文件。

高錦淑
高錦淑

遭非法判刑入獄 被扣養老金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上午,綏化市北林區法輪功學員宋紅偉、高錦淑、吳景華到蘭西縣國保大隊,了解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楊傳厚(宋紅偉的丈夫)等五人的情況,並送衣物,三人被國保大隊警察綁架,被非法關押到蘭西拘留所。

次年,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安達市法院非法下達了判決書,高錦淑被非法判刑一年,被勒索罰款五千元。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高錦淑被劫持到黑龍江省哈爾濱女子監獄。

期間,對高錦淑收到的養老金,綏化市人社局要求返還,共48660元(即2~9月的社保35660,財政13000)。由於高錦淑在被非法關押中,人社局要求高錦淑的丈夫交,並威脅不交的話,高錦淑刑滿出獄後,不給開工資,還讓簽高錦淑的名。

至今,高錦淑出獄回家已有快十五個月了,綏化市人社局完全非法扣押了她的養老金。

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綏化市人社局在高錦淑幾次強烈的要求下,給了高錦淑所屬單位覆函(綏人社函﹝2021)131號文件)。按照相關規定和管理權限,綏化市社保局已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取消了高錦淑的退休金待遇。

綏化市社保局使用違法文件取消高錦淑的養老金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高錦淑所屬單位綏化市教育學院接到綏化市中級法院轉發的《綏化市中級法院刑事裁定書》(2019)黑12刑終126號文件通知後,辦公室主任吳衛哲多次到綏化市人社局福利科,諮詢相關服刑結束後,退休金待遇的問題。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綏化市教育學院按照人社局的要求,提出了請示文件。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高錦淑和吳衛哲去綏化市人社局福利科,問科長李紅岩扣發、停發高錦淑的養老金的依據是甚麼時,回說是二零一二年組織部的甚麼68號文件第六條,但是諮詢律師得知沒有,卻有二零一二年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聯合發布了《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這個69號通知裏面,有對於服刑人員養老金的相關規定。

但是這個通知屬於沒有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依據,而是擅自設定的減損公民權利,且增加人社部本部門的權力和職能的違法文件,沒有法律效力。這個文件是三個部門聯合下發的通知,不屬於部門規章。即使是部門規章,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也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權利的規定,何況這是個連規章都不是的通知。

因此,這個「69號」通知違反《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上位法的規定,違反《立法法》的規定,屬於違法、無效的法律文件,不具有可適用性,應予撤銷。按照中國法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領取養老金的條件只有一個:達到退休年齡。而停發養老金的條件也只有一個:退休人員死亡。停發養老金與是否服刑無關。

法律無「除外」規定,沒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但書」規定,沒說「但是如有……情形不發養老金」的說法。很明顯,「69號通知」的規定不僅沒有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反而與法律、法規相違背。退一步講,即使「69號通知」沒有違憲違法,按照「69號通知」第二條第六項的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申請人高錦淑於二零一三年退休,退休金本應是單位發放,此項規定沒有授權被申請人(綏化市人社局)停發申請人的養老金,即使按照這個違法違憲的「69號通知」,也沒有權力停發申請人的養老金。被申請人擅自停發申請人養老金的行為,是赤裸裸的濫用職權的行為,不僅違法,而且涉嫌犯罪。

綏化市人社局停發和追索高錦淑養老金的行為,屬於行政處罰行為,但於法無據,是法外處罰行為,該行政行為違法。

依照最新通過並即將生效的《行政處罰法》第二條的規定,綏化市人社局停發和追索養老金的行為,是對高錦淑實施的以減損權益、增加義務的懲戒行為,在性質上屬於行政處罰。

而最新的《行政處罰法》明確列舉的行政處罰只有六項:「(一)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行政處罰。」其中涉及財物的第二項中的三種情況都與養老金無關,根本就沒有剝奪養老金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授權法律和行政法規可以創設其它種類的行政處罰,顯然,作為部門規章、政府規章,沒有權力設定行政處罰新種類的權力。

「處罰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如果可以隨意設定處罰種類,就是濫用職權、破壞法律的行為。剝奪養老金不僅違反《行政處罰法》,而且是對於被判刑人員一種行為的二次處罰。

對於一個真正犯罪的公職人員被判刑後,服刑人員已經受到刑法的懲處而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被剝奪人身自由多少年,或被判罰金多少,不應該就同一行為再受其它行政處罰,否則就是對同一行為的二次處罰。

而申請人高錦淑因為是冤案,沒有觸犯任何中國法律,只因信仰被非法判刑,已經承受了一年冤獄的所謂「刑事責任」,怎麼還要因為同一件事情再去承擔所謂的「行政責任」?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外濫權行為,是非法剝奪高錦淑憲法和法律權利的行為,是對高錦淑合法財產的侵犯,是對高錦淑的二次傷害。

綏化市人社局停發和追索高錦淑養老金的行為違反行政法,並且侵犯了高錦淑程序上的救濟權利,是濫用職權的行為。

綏化市人社局停發和追索高錦淑養老金的行為,既侵犯該人的憲法和社會保險法上的權利,同時也違反行政法,違反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依(合)法行政原則」。

「依(合)法行政原則」是依法治國在行政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是行政立法和行政執法的首要原則。這一原則要求無論行政立法還是行政執法,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行政機關活動應以明確的法律授權為前提和基礎,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減損公民合法權益或增加公民義務的決定,也就是「法無授權即禁止」。

「依(合)法行政原則」同時要求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要遵循正當程序,要聽取行政相對人的辯解。做出行政決定後,要告知行政相對人並告知行政相對人救濟的途徑。綏化市人社局在要求申請人高錦淑的丈夫退回本人冤獄期間領取的養老金時,說不交的話刑滿後出獄不給開工資,還讓高錦淑的丈夫簽妻子的名字。

國家行政機關採取欺騙及恐嚇的手段,要求高錦淑的丈夫退養老金,卻要虛假簽上妻子的名字;威脅帶欺騙的說不退的話,出獄後不給開工資。在高錦淑丈夫上當後,綏化市人社局至今卻違法停發了高錦淑的全部養老金。這種違法的做法不是一級國家機關的行為。

綜上所述,綏化市人社局沒有法律依據,停發或追索高錦淑的養老金(退休金),其停發和追索高錦淑養老金的行為違法,高錦淑請求相關部門依法確認綏化市人社局追索及擅自扣發高錦淑養老金的行為違法;並儘快返還高錦淑已經被追索的養老金48660元,以及高錦淑出獄後至今應發的退休金及利息,同時希望綏化市人社局今後按時足額給高錦淑發放養老金。

高錦淑在被迫害一年期間,被抽了六次血,被騷擾七次,取保候審四次,血壓升高280,有兩次因血壓太高以至量壓器都量不了了。看守所每次都拒絕接受,最後安達法院以「兩會」為由,毫無人性的強行將高錦淑送了進去。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高錦淑已經向司法局提出行政覆議。但電話裏說,人社局的處理是對的,後來又說不是他們受理的範圍,讓本人取走行政覆議。高錦淑回應,抱著最高的期待給你們提出的行政覆議,你們不受理,我們到甚麼地方說理?你們不是公平、公正、正義的代表機關嗎?他們暫時還沒有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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