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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七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扣發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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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明慧網通訊員上海報導)近來,上海地區非法扣發法輪功學員養老金的情況時有發生,僅僅明慧網公開刊登出來的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二月就有以下七例。依法論法,被冤判的法輪功學員不僅不該被扣發養老金,還應該得到國家賠償。

上海市法輪功學員張筱英和袁肖蘭,在二零二零年十二月被同時非法停發養老金。她們到社保中心詢問,才知道上海政府現在要把在刑期間發的養老金討回去,還要扣除每年的增加部份,現在養老金的基數還得返回到二零一三年去。原本三千多元的養老金,現在只有兩千多元了,每月扣款三分之一,發到手的只有一千多元(低於上海的最低生活標準)。當時她們就問,這不成了上海的貧困戶嗎?上海不是有最低生活標準嗎?回答卻說,退休人員沒有最低生活標準。

扣款的所謂「依據」竟然是二零零一年勞社廳的一份僅有文號卻無任何公章的打印複印件「勞社廳函【2001】44號」。詢問為何二零零一年不執行,時過近二十年才執行,回答說當年沒收到通知。

上海市77歲的法輪功學員尤秀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份收到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黃浦分中心的「告知書」。告知書中這樣寫道:「根據司法機關提供的信息,你存在被判刑的情況,請你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攜帶相關法律文書至社保經辦機構進行核實處理。逾期不來的,暫停發養老金。」

尤秀英老人去了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黃浦分中心,告訴他們:自己修法輪大法沒有錯,所謂的判刑根本就是非法的,所以沒有簽過字、拿過甚麼書面的東西。你們的做法是參與「一條龍」的迫害:錯誤的抓捕、錯誤的判刑,現在又要停發養老金。接待人員龔姓女士、吳姓女士表示要執行所謂上級意見,停發尤秀英的養老金。

從以上七個案例看來,這一經濟迫害的執行者大多態度強硬,看似有恃無恐,但是,打印的扣款金額既無製作人簽字,也無復核人簽字,更無出具憑證的部門和公章。也就是說,這種經濟迫害沒有法律依據,並且發布迫害命令的人和執行迫害命令的人,都不敢留下任何簽字、公章等。

《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法規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二零一八年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其中第三十四條規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醫療及其它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挪用」。

《憲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險法》都沒有「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的規定。按照《立法法》,部門規章與政府規章都「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所以勞社廳函與地方政府規章隨意增添「停發養老金」規定,均與母法、上位法相悖,已經公然違憲、違法。

養老金屬於個人合法財產,是受憲法保護的一項絕對公民權利,社保部門只是為公民提供養老保險金保管服務,發放個人養老保險金不是社保部門對公民的施捨,而是社保部門對公民的法定義務,其無權扣發、停發,更無權要求公民返還養老保險金--公民個人合法財產。

在法輪功學員完全沒有違法的情況下,將他們非法投入監獄進行精神和身體迫害;然後又剝奪他們合法的養老金,進行經濟迫害。而這些被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大多是六十~七十歲的老人,有的甚至快八十歲了,這樣的年齡本該頤養天年,如今卻被非法剝奪扣發自己一生辛勤工作的應得報酬。請試想一下,每個家庭中都有老人,如果這樣的事情發生在自己的祖父母、父母身上,你會是甚麼感想?

法輪功是教人向善、按照真、善、忍為準則修煉的高德大法,法輪功學員堅持信仰、沒有違反任何法律。依法論法,被冤判的法輪功學員不僅不該被扣發養老金,還應該得到國家賠償。

法輪大法弘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給眾多修煉者帶來了巨大的健康益處,帶來了心理和精神的安寧祥和與富足,受到公認的推崇與尊重。「法輪大法好」全世界都知道。然而在中國大陸,迫害不但沒有停止,還在蔓延,妄圖停發養老金─中國老人維繫生活的錢,進一步迫害在中國遭受了二十多年打壓,曾被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是違背天理、人倫道德的醜惡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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