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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構陷庭審 遼寧錦州市李凱當庭要求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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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上午,遼寧錦州市法輪功學員李凱遭凌海市法院非法庭審,李凱做了自我辯護,正義律師為李凱做了無罪辯護,要求無罪釋放。

李凱指出,憲法規定言論、信仰自由,思想、信仰不能入罪;法輪功是教人以真、善、忍為原則做好人,做事為別人著想,提升人的道德,與邪教和犯罪不沾邊。法輪功書籍及相關資料是個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發放真相,是合法公民在正當行使信仰自由的權利,沒對任何人造成損失,不具社會危害性,不存在所謂犯罪故意。

庭審中,李凱拒絕回答法官提出的任何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本次庭審名義上是公開開庭,但是凌海市法院不允許任何人參與旁聽,包括近親屬。被質問法庭為甚麼無理剝奪近親屬及其他人旁聽權利時,法官許冰回答是因為疫情,被追問已經不存在疫情影響時,她回答是領導決定的。

自二零二零年八月,錦州市法輪功學員的被非法構陷案統一交由凌海市檢察院、凌海市法院辦理。從近期已經被冤判幾個案例中可見,辦案程序被明顯簡化,加快,凌海檢察院、法院根本不是在遵照法律審查、審理案情,只是在服從和履行已經被錦州市政法委內定了的構陷結果。如,法輪功學員劉萬勝(男,六十六歲)被冤判六年、罰金一萬元;孫繼萍(女,六十八歲)與其丈夫周永林(六十九歲)各被冤判五年、罰金各一萬元。此次對李凱的所謂「庭審「中,凌海市檢察院檢察官建議對其冤判的刑期是七年。

法輪功學員孫繼萍,患有造血機能障礙,靠輸血維持生命,被非法關押在錦州市女子看守所。法庭仍堅持對她重判五年,完全不顧她的生命安危。

李凱,男,五十六歲,原是錦州華光電力集團職工,患有肝炎,曾在錦州市傳染病醫院接受過治療,但久治不癒,家人很苦惱;修煉法輪功後,他的肝炎病消失了,身心健康,心情愉快。李凱修心向善做好人,把大法的美好告訴更多人受益,曾被兩次非法勞教,一次被非法判刑四年。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日,李凱在早市發放法輪功真相時,又一次被錦州市石橋子派出所綁架、非法抄家,被劫持到錦州市看守所,警方也一直沒給家屬拘留通知書。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凌海檢察院對李凱非法批捕,至今也沒給家屬批捕通知書。

十二月二十八日,家屬聘請的律師會見了李凱,得知二十五日左右,凌海市檢察院對李凱做了詢問筆錄。李凱告訴律師,肝區時常疼痛,檢查出乙肝。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家屬委託律師到辦案單位石橋子派出所了解情況,辦案人員李旭告知律師,一週之後就把案卷遞交到凌海檢察院。參與迫害的錦州公檢法人員試圖以李凱有所謂的「前科」為藉口給予加重構陷,此次擬被構陷七年,是所謂量刑的高限,給李凱的親屬們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壓力。

法輪功學員修煉「真善忍」,是在修心向善、做好人,本應受到尊敬,信仰是天賦人權,何罪之有?相反迫害正信才是犯罪。中共與江澤民殘酷迫害好人,利用「公檢法」打壓公民的合法信仰,濫用國家公權力,踐踏國家法治,才真正是在犯罪,才真正是在「破壞法律實施」。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澤民集團瘋狂發動了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至今已經持續了二十二年,數以萬計的法輪功學員被迫害,受株連。為了逼迫修煉人放棄信仰,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抄家、罰款、勞教、判刑、酷刑虐待,四千多人被折磨致死,甚至被活摘器官販賣牟利,承受了「這個星球上前所未有的邪惡」。

錦州市政法委和公檢法相關人員如此迫害這些修佛人,會給我們的家園帶來怎樣的後果?老百姓有句俗話叫「種瓜得瓜,種豆得豆」,就是指因與果之間的關係。願明白法輪大法真相的世人能夠拿出道德勇氣,抵制錦州地區惡人的惡行,用道義和良知來守護我們的家園。也希望作惡者及時醒悟,免遭報應。自古正義從來不缺席!

在這裏提醒錦州市政法委及凌海公檢法人員,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在中國大陸刊發最高法院動態的網站「最高辦案指南」,公布了「公檢法幹警專屬十二項罪名」,並稱:「建立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冤假錯案之人追究終身責任」。同時,最高檢察院的網站刊文稱:將對檢察幹警違紀違法辦案展開「過篩子」式「倒查」。舉報熱線「政法幹警違紀違法舉報平台」(熱線:12337)。

附:李凱的自我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及各位:大家好!

作為一名「真善忍」 信仰者,今天站在這裏,我深知自己無罪;作為公訴人和在座的各位法官,你們也深知我是無罪的。

一、憲法規定言論、信仰自由,思想、信仰不能入罪

《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立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規定公民享有的言論、信仰、出版、結社自由。那麼,信仰「真善忍」合法,維護自己的信仰自由同樣合法,包括講述迫害真相,發放宣傳品。相反,打壓信仰自由的行為才是違法的,構成對公民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侵犯。

信仰自由是天賦人權,受憲法保護,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干涉。同時,法律懲處的是違法行為,思想本身不構成犯罪。受到不公正待遇,「喊冤」無可非議。如果「喊冤」的行為構成違法,那這樣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迫害善良的工具。

二、法輪功不是邪教,套用《刑法》第三百條,罪名不能成立

1、法輪功是教人以「真、善、忍」為原則做好人,做事為別人著想,提升人的道德,與邪教和犯罪不沾邊。因此,才會洪傳全世界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獲得超過三千多項褒獎。

中央辦公廳、公安部規定的14種邪教裏也沒有法輪功(見公通字【2000】39號和公通字【2005】39號)。「邪教」之說源於江澤民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訪談時所說,第二天《人民日報》跟風發表社論,重複誣蔑之辭,但個人講話和媒體報導不是法律。江澤民作為國家主席也沒權力認定某種信仰是「正」是「邪」。如果按「真善忍」做好人是邪的,那麼請問在座的各位,甚麼才是正的?

2、既然法輪功不是邪教,《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 「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第一個要件不存在;第二個要件「破壞法律實施」,請公訴人解釋本人具體破壞了國家哪一部法律的實施?何時何地實施的破壞?具體破壞的手段是甚麼?那部法律被我破壞到甚麼程度(是執行不了了,還是名存實亡或者作廢了)?「主體」與「客體」兩個要件缺一都不能構本罪,而對我指控罪名中兩個要件都不具備,因此罪名不能成立。

其實,我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根本沒能力、沒條件破壞到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只有手握公權力的官員才有能力和條件實施這種犯罪,如以權代法,或者利用權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員操控「公檢法「對無罪人的構陷中,破壞了《憲法》、《立法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檢察官法》、《法官法》、《律師法》等法律的實施,是真正在破壞國家法律實施。

三、法輪功書籍及相關資料是個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簽署「第50號文件」說明法輪功書籍已被解禁,屬於合法出版物。那麼持有或出版法輪功材料都屬合法,所以,起訴書中所列物品都是本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

(法輪大法書籍,是教人向善,遵循「真、善、忍」做好人,做更好的人的書籍。法輪功的主要著作《轉法輪》現已被翻譯成四十多種語言,在世界各地公開發行。法輪功學員所散發的資料說的都是事實真相,並勸人遠離邪惡、修心向善。這些當然都不是所謂「犯罪證據」。)

四、信仰無罪,聯合構陷才是在共同犯罪

本人在一九九九年七月迫害之前,就在修煉法輪功,我不認為是在犯罪。就是迫害之後我繼續修煉,也並不認為在幹犯罪的事情。因為強身健體,修心向善,不危害社會,反而對社會有利無害。本人從沒有意識到修煉「真善忍」跟犯罪有甚麼關係,我去早市發放真相,是合法公民在正當行使信仰自由的權利,沒對任何人造成損失,不具社會危害性,不存在所謂犯罪故意。

而公安機關,對本人實施先抓捕,再抄家,違反法律程序取證再對本人進行構陷,而且至今沒給我親屬出具《拘留通知書》、《物品收繳清單》、《批捕通知書》等必要證明,違反《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刑事辦案程序,濫用職權和徇私枉法。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本應依法行使監督權,制止偵查機關的違法行為,可我的所謂案卷被在10天之內轉到法院。使我的辯護律師沒時間遞交辯護意見,剝奪了我的辯護權利。法院作為審判機關,本應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相關規定,不予立案,反而為公安、檢察機關一道把冤案做實,已構成共同犯罪。「公檢法」被利用來不讓老百姓做好人,連老百姓幾句真話都聽不得。「公檢法」共同製造冤假錯案的犯罪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五、尋求司法公正,申請法庭迴避

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及各位:本案中,當事雙方應是法輪功和中共,法輪功信仰有神論,共產黨是信仰無神論;法輪功修煉者是法輪功的一員,那麼,庭審中請法庭指令中共黨員和支持中共政策的人員迴避,因為控辯雙方意識形態不同,中共黨員不能既做原告,又當檢察官和法官,這樣辦案不可能做到公正,請允許中共黨員迴避。

總結:守住良知,請法庭認定我無罪

一九六零年以色列特工抓獲了一名前「納粹」黨衛軍少校軍官艾希曼,他曾在「二戰」時期負責將整個歐洲的猶太人送往集中營殺害,經他手處理的猶太人達五、六百萬人。二戰後,為躲避審判,他多次更換姓名,變換住所,最後在阿根廷落網。一九六一年他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解說,自己只是在執行命令,是齒輪一隻,只是起到了傳動的作用……法官駁斥了他的「齒輪之說」,並說明在命令和良知之間,良知是更高的準則。法官宣判:「即使被告是盲目的執行了命令,但是持續多年參與如此規模的犯罪,根據法律都應該受到最嚴厲的懲罰,本法庭宣判阿道夫﹒艾希曼死刑」,一九六二年艾希曼被處以絞刑。

然而,對法輪功持續二十二年的迫害中,「公檢法」、610 、政法委人員,就如同這犯罪鏈條上起到傳動作用的一個個「齒輪」,都將為執行錯誤的命令而付出沉重的代價,因為信仰無罪,迫害信仰是有罪的。

在此,我希望各位參與其中的「公檢法」朋友們,引以為戒,本著尊重事實,尊重法律的原則,守住自己的良知善念,做出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公正判決!

相關單位及人員信息:
一、遼寧省錦州市政法委
地址:錦州市解放路五段2號 郵編:121000
政法委書記:姚國民 辦公電話:0416─2126348
手機:13941630812
副書記:才銘
二、錦州市石橋子派出所
地址: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興業裏54號
區號:0416 郵編121000
值班電話 0416─3818635
石橋子派出所所長何晧亮 13591288232
石橋子派出所辦案警察李旭 警號 653106 李寧
三、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
郵編:121000,區號:0416
國保大隊長楊光 15698704900,13840624877
四、錦州市凌海檢察院
郵編:121200,區號:0416
地址:凌海市商業路56號
辦公電話:0416─8191070、0416─81910676093
遼寧省凌海市檢察院批捕科 電話:0416─8107161
遼寧省凌海市檢察院公訴科 電話:0416─8107195
辦案檢察官:周莉莉 女 40 多歲 電話:0416─8107162
五、凌海市法院
地址:遼寧省凌海市商業路41號
電話區號:0416 郵編:121200
院長:李宏 8152001辦
辦案法官:許冰 女 40多歲 電話:0416─8152021
六、遼寧省凌海市政法委
地址:凌海市青年大街96A 郵編:121200
書記:李振奎 辦公電話:8136819 8122240
副書記:劉東寧
副書記:張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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