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警察違法抓人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明慧網通訊員大陸報導)法輪功學員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向世人講清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是公民的合法行為,沒有觸犯任何法律。警察抓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此是違法的。

面對警察非法抓人,我們可以請律師來維護大法弟子的權利,反迫害。我們也可以自己運用法律來反迫害,營救同修。首先,讓同修的家屬去派出所了解情況。問警察為甚麼抓人?抓人的法律依據是甚麼?根據警察說的抓人理由,告訴警察,這些理由沒有法律依據,不能成為抓人的理由,因為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說修煉法輪功違法。然後,告訴警察,現在是講依法治國,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冤假錯案終身追責制。你們沒有法律依據就非法抓人,你們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希望你們立即放人,否則,我們要控告你們。

然後,就警察抓人理由的非法之處、對非法抓人的責任人寫出刑事控告狀,先向非法抓人的責任人遞交,敦促他們放人。告訴警察,如不放人,就向檢察院遞交控告狀。

今年年初,我地一個同修被非法抓捕,被送到看守所。這位同修對抓他的警察說:「你告訴你們所長,抓法輪功學員是違法的,我要控告你們。」結果第五天,派出所所長就派警察把這位同修接出來放了。

過了兩天,這位同修拿著控告狀來到派出所找所長,把控告狀交給了所長。第二天,這個所長一個人來到同修家,向同修表示歉意,希望同修不要控告他。同修給所長講了法輪功真相,希望他不要再參與迫害法輪功。

下面是一份控告警察非法抓人的刑事控告狀,供同修參考。

刑事控告狀

控告人:王某,男,30歲,漢族。是法輪功學員王某某的兒子。現住址:某某市某某區,電話號碼:

被控告人:
某某市某某區公安分局某某某派出所所長某某某。
某某某派出所警察某某某。
某某市公安局國保大隊辦案人員某某某、某某某。

控告事項

被控告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濫用手中的權力,非法抓捕沒有觸犯任何法律的法輪功學員王某某、某某某,並非法抄家,搶走大量私人物品。現在王某某、某某某被非法關押在某某市某某看守所。被控告人的行為觸犯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觸犯中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觸犯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已構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觸犯中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已構成搶劫罪。

控告人要求: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刑事責任。
2、立即釋放王某某、某某某。

事實與理由

某某市某某區某某屯法輪功學員某某某、某某某,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在某某某大集講真相時,被某某某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警察非法抄家,當天就把她們非法關押到某某市某某看守所。

家屬聽到消息後,去某某某派出所,問警察為甚麼抓人,王某某、某某某犯甚麼法了。警察說她們宣傳法輪功,法輪功是×教。家屬告訴警察,法輪功教人向善,教人做好人,不是邪教。國家認定的十四個邪教沒有法輪功。你們抓人沒有法律依據,是違法的,希望你們立即放人,以免將來被追究法律責任。警察說是市國保大隊讓抓的,要放人,找市國保大隊。

王某某,現年六十歲,從小就患有小兒麻痺症,體弱多病。由於家境困難,沒有錢治病,只能在病痛的折磨下苦苦的掙扎,活的十分艱難。在病痛的折磨和生活的重壓下,王某某感覺是那樣的無助和無望,活的是真遭罪。就在王某某在痛苦中苦苦掙扎的時候,她幸運的遇到了法輪功,通過修煉法輪功,許多疾病都不翼而飛。

特別是通過學習李洪志師父的著作,王某某明白了許多人生的道理,知道了人的一切苦難都是自己生生世世業力所致,明白了人做好事有善報,做惡事有惡報。要想改變自己的淒苦命運,必須要做一個好人,多行善事。修煉法輪功後,王某某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人,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任何矛盾都找自己的不足,在不斷的努力做好人的過程中,她的道德境界昇華了,心中沒有了委屈、抱怨,做甚麼事都會考慮別人的感受,處處為他人著想,家裏家外相處的都十分和睦。王某某說:「修煉法輪功不僅使我解脫了疾病的痛苦,也拯救了我的靈魂。我現在才知道人活著的真正意義,人生的真正價值所在。」

為了讓更多的人也能有機會分享到法輪大法的恩澤,王某某經常把自己修煉法輪功受益的情況告訴自己接觸到的人,當王某某看到被病痛折磨的很無助的人時,就會告訴他,趕快修煉法輪功吧,只有法輪功才能真正解除人的痛苦。

王某某向人們介紹法輪大法的美好,希望人們不要錯過這個萬古難遇的珍貴機緣。這是在做大善事。而現在,這卻成了警察非法抓她的理由,這真是顛倒是非,混淆黑白。

王某某、某某某修煉法輪功,向人們講述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沒有觸犯任何法律,警察抓人是違法的,理由如下:

一、法輪功不是邪教,依據《刑法》第三百條指控法輪功學員,是錯誤適用法律,不能成立。

有些人認為國家已經把法輪功定為邪教了,或者說國家已經給法輪功定性了。其實國家根本就沒有把法輪功定為邪教。「邪教」之說是江澤民在1999年10月26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訪談時首先拋出的。第二天《人民日報》跟風發表評論員文章,重複江澤民的誣蔑之辭。然而,個人講話和媒體報導不是法律。中國《憲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對國家主席的職權作了規定。國家主席在職權範圍內的活動代表國家,在職權範圍外的活動不代表國家,只是個人行為。江澤民作為國家主席是沒有權力做這樣認定的。因此,這只是江澤民的個人行為,不代表國家。

就在這之後不久,2000年4月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聯合頒布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通知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表明,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 種,而這14種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在網上輸入「中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然後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全文)。

公安部頒布的這個通知,明確否定了江澤民和媒體對法輪功的誣蔑之辭,表明法輪功不是邪教,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輪功15年後的2014年6月2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公安部的這個通知,重申了已認定的14種邪教。這無疑等於再次明確了法輪功不是邪教。

既然法輪功不是邪教,以《刑法》三百條來指控法輪功學員顯然是荒唐的,不能成立。

從《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罪狀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構成必須具備兩個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個是「利用邪教組織」,一個是「破壞法律實施」。兩個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個必要條件,都不能構成本罪。既然法輪功不是邪教,第一個要件顯然不存在;而指控法輪功學員的所有的所謂證據,不能證明法輪功學員的行為是怎麼破壞法律實施的,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造成了怎樣的社會危害。這些證據與破壞法律實施的指控沒有任何關聯性,因此都是無效證據。由於構成犯罪的兩個要件一個也不具備,因此用《刑法》三百條指控法輪功學員不能成立,是錯誤適用法律。

實際上,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或一個普通社會群體,只存在是否違法的問題,而根本談不上甚麼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問題。因為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根本就沒有能力破壞法律實施。只有手握公權力的官員、特別是握有最高權力的人才有能力或有條件破壞法律實施,如以權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權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員操控公檢法以法律形式迫害法輪功學員),這才是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這才是真正的犯罪。

二、向世人講法輪功被迫害真相是公民的合法行為,這不是犯罪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法無明文不為罪」,這是《刑法》的最基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

到目前為止,在中國現行法律中,沒有一條法律說修煉法輪功違法,也沒有一條法律說擁有和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違法。根據「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擁有和傳播法輪功真相資料完全是合法的,這不是犯罪證據。舉個最簡單的例子:法律規定吸毒違法,那麼毒品就是犯罪證據;而法律沒有規定吸煙違法,那麼香煙就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證據。

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明文規定:中國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按照中國現行法律,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是合法的。以擁有和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來指控法輪功學員犯罪,違背「罪刑法定原則」,沒有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另外,任何犯罪都是有社會危害性的,而且這種社會危害性必須是具體的,必須是能看得見、摸得著的。也就是說,必須是可以查實的,有的甚至是可以量化的。沒有社會危害性,就談不上違法犯罪問題。

而客觀事實是,沒有人因為法輪功學員修煉法輪功而受到傷害,也沒有哪條法律因為法輪功學員向世人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而不能實施。法輪功學員向世人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與「破壞法律實施」之間沒有任何關聯性。請問,有哪條法律因為法輪功學員講法輪功被迫害真相而不能實施了?那法輪功學員的這些行為怎麼能成為指控犯罪的證據哪?可見對法輪功學員的指控,既沒有事實根據,也沒有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三、兩高對《刑法》三百條所做的司法解釋,因違反《憲法》、《立法法》而無效,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1、兩高司法解釋因違反《憲法》、《立法法》有關立法權的規定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駛國家立法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對「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通過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來設定。任何國家機關和組織都沒有這個權力。

兩高是執法機關,不是立法機構,它沒有立法權和立法解釋權。它無權規定甚麼行為是屬於違法犯罪,甚麼行為需要施以刑罰。而兩高在司法解釋中列舉了一些行為表現,並規定對這些行為表現,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兩高的這種規定是違法的,是荒唐的。兩高在司法解釋中所列舉的這些行為表現,並不是《刑法》三百條規定的,而是兩高自己規定的,因此與《刑法》三百條毫無關係。既然與《刑法》三百條毫無關係,怎麼能用《刑法》三百條的罪名定罪處刑呢?這不是笑話嗎?《刑法》三百條沒有規定這些行為是屬於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怎麼能對這些行為定罪處刑哪?

兩高這種完全脫離《刑法》第三百條文本範圍而做的所謂司法解釋,其實這不是在做司法解釋,而是在蓄意編造謊言,是在為迫害法輪功編造所謂的法律依據。這是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釋之實,明顯越權,因此是違法的、無效的,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2、兩高司法解釋因違背《刑法》第三百條的立法宗旨和本意而無效,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立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情況的,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1年《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中規定,司法解釋只能針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的問題進行。可見,解釋是對某一法律進行說明,而絕不能脫離法律文本創造法律。同時,這種說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釋的領域, 《刑法》三百條設定的罪名是「……破壞法律實施」,那麼,兩高的解釋無疑應當圍繞這個罪名的構成條件和必須具備的事實進行解釋。即應當述明,滿足何種條件,如主觀上是否為故意,客觀上必須要具備何種行為,造成了何種危害後果,才構成本罪;

而兩高對《刑法》三百條所做的司法解釋,違背《刑法》第三百條的立法宗旨和本意,它所列舉的多少條多少項的行為表現,與「破壞法律實施」之間沒有任何關聯性,與《刑法》第三百條的立法宗旨和本意風馬牛不相及。因此兩高司法解釋與《刑法》三百條毫無關係,不能成為指控觸犯《刑法》三百條的依據。

3、兩高司法解釋違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不能成為判案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法無明文不為罪」,這是刑法的根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

到目前為止,在中國現行法律中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說修煉法輪功違法,也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說法輪功學員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向人們講法輪功真相違法。根據「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法輪功學員修煉法輪功,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向人們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完全是合法的。而兩高司法解釋卻要對法輪功學員的這些合法行為「定罪處刑」,這完全違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因此,兩高司法解釋不僅是違法的、無效的,而且是在犯罪,是打著司法解釋的幌子在蓄意陷害法輪功學員。公檢法人員以兩高司法解釋為依據,給法輪功學員定罪處刑,這不是在執法,而是在犯罪。執法者已構成誣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這種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我們講出這些事實真相,主要是為了讓公檢法人員能夠認識到,根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向世人講法輪功真相都是合法的。任何打壓法輪功的所謂法律依據,都是編造的謊言,都是違法的。所有參與打壓法輪功的公檢法人員都已構成犯罪,都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希望公檢法人員能夠認識到這一點,趕快停止迫害法輪功,趕快停止這種犯罪行為,趕快從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的滔天罪惡中把自己解脫出來,以免自己成為這場滔天罪惡的犧牲品。遠離罪惡,才能遠離災難。希望公檢法人員能夠三思。

四、法輪功教人向善,是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高德大法。

法輪功是一種佛家上乘修煉方法,他要求修煉人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自己的心性,提升自己的道德水準,做一個更好的人。法輪功傳出28年來,經過億萬人的修煉實踐,證明法輪功確實能從本質上提升人的道德境界,並且具有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現在法輪功已經洪傳到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所到之處,人心向善,道德回升,一派祥和的盛世景象。人們紛紛盛讚法輪功不僅能給人帶來健康,而且能提升人的道德境界。許多國家的政府也紛紛給法輪功和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頒獎,表彰李洪志先生對人類身心健康做出的傑出貢獻。

這樣一個教人向善、使人健康、福益社會、受到世界人民歡迎的高德大法,卻遭到江澤民的無理打壓,這實在是令人匪夷所思。江澤民迫害法輪功違憲違法,迫害的一切理由都是謊言,都是為了抹黑法輪功而編造出來的。我們法輪功學員向世人講法輪功被迫害真相,目的就是要澄清中共江澤民集團為打壓法輪功而編造的謊言,使人們能從這些謊言中解脫出來,以免成為這些謊言的犧牲品。俗話說:兼聽則明,偏聽則暗。當你真正了解了法輪功,你自然就能從這場善與惡、是與非中得出自己的正確結論。

迫害法輪功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關於信仰自由的規定,是對憲法賦予公民權利的肆意踐踏和侵犯,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因此迫害法輪功以來,中國法律界的許多著名學者、教授,都強烈譴責這種違法犯罪行為,甚至有些人還親自出庭為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這些年來,已有一百多位律師為法輪功學員作了一千多場無罪辯護。

許多律師在辯護中指出:在當今社會,貪污腐敗的,刑事犯罪的,沒有一個是煉法輪功的。法輪功學員是一群最善良的守法公民,他們高尚的道德境界令人讚揚和尊敬。用法律手段打壓這些最好的人,是中國法律的悲哀。所有的法輪功案子都是冤假錯案,所有辦案人員都已涉嫌違法犯罪,都將要承擔法律責任。

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執行江澤民的迫害政策,以法律手段迫害法輪功學員,這是在破壞國家法律,這是在執法犯法,這樣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這些律師為法輪功學員所做的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使許多在場的法官、檢察官、警察及旁聽者受到震動,經常有人佩服的豎起大拇指說:「律師講的太好了,太精彩了,真是給我們上了一堂法律課啊!原來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打壓法輪功才是違法啊!以前我們仇視法輪功原來是上當受騙了啊!」人們都認識到了這場迫害的荒謬與邪惡。

二十年來,面對無理的瘋狂打壓,法輪功學員始終堅持以和平的方式,向世人講述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告訴人們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是荒謬的、是邪惡的。隨著法輪功真相的廣泛傳播,越來越多的人看到了法輪功學員的純正與善良,也看到了江澤民打壓法輪功的荒謬與邪惡。特別是越來越多的公檢法人員,在了解了法輪功真相後,都在覺醒,都在以自己的方式來抵制這場荒謬的迫害。如據明慧網報導,從2016年開始,特別是2017年以來,已有越來越多的法輪功學員被無罪釋放。失去謊言的支撐,迫害已難以為繼,隨時都有被終止的可能。而當這一可能成為現實時,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包括這場迫害的始作俑者江澤民都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在這場善與惡的較量中,如何擺放自己的位置,這是每個人都應該認真思考的。

五、迫害法輪功違背人權、信仰自由等普世價值,受到國際社會的強烈譴責。

法輪功是一個最善良的修煉群體,中共迫害法輪功,違背天理,違背人的道德良知,也違背人權、信仰自由等普世價值,因此在國際上受到許多國家政府、人權組織、包括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強烈譴責。在中共公開打壓法輪功的第二天,即1999年7月23日,加拿大政府就發表聲明,強烈譴責中共迫害法輪功。迫害發生以來,美國國會先後三次通過決議案,「要求中共立即停止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脅迫、監禁及酷刑折磨,釋放所有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

隨著法輪功真相的廣泛傳播,越來越多的人看清了中共打壓法輪功的荒謬與邪惡,越來越多的國家政府、人權組織和社會團體通過發表聲明和決議,譴責中共迫害法輪功。

二零一六年,美國通過了《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該法案規定,對確認的人權侵犯者實施制裁。

該法案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馬格尼茨基法案》已在美國、加拿大和英國成為立法。目前有28個國家已經制定或準備制定類似於美國的「馬格尼茨基法」,對人權迫害者拒發簽證、凍結海外資產。《馬格尼茨基法案》的實施,標誌著任何侵犯人權踐踏人權的人都將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二零一九年五月, 美國政府開始推動《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的施行,加拿大、英國、澳洲、歐盟等二十多個國家表示跟進,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法案必將在更大範圍的國際社會得到執行與落實。

今年五月,在美國的一些宗教信仰團體和法輪功學員被告知,美國政府將更嚴格地審核簽證申請、對人權及宗教迫害者拒發簽證,包括移民簽證和非移民簽證(如旅遊、探親、商務等),已發簽證者(包括「綠卡」持有者)也將被拒絕入境。美國國務院官員並告知法輪功學員,可以提交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以及他們的家屬、子女的名單。

美國政府官員告訴法輪功學員,這只是第一步,還有更多舉措將陸續推出,任何侵犯人權和迫害宗教信仰的人,包括他們的家屬、子女,都將受到嚴厲制裁和懲罰。

禍福無門,唯人自招,因果報應,如影隨形,害人就是害己,這是天理啊!要想為自己和家人負責,做甚麼事情一定要問問自己的良知,一定要判斷一下是非善惡,多行善事。千萬不要被別人當槍使,千萬不要替別人去做惡,最後由自己承擔罪責。任何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綜上所述可以看到,王某某、黃某某向世人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是公民的合法行為,警察抓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此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被控告人劉某某、張某某、孫某某、江某某,濫用手中的權力,非法抓捕沒有觸犯任何法律的王某某、黃某某,並非法抄家,搶走大量私人物品。被控告人的行為觸犯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觸犯中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觸犯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已構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觸犯中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已構成搶劫罪。

因此,我們希望某某市檢察院能夠立即立案,調查這起綁架案,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將被控告人劉某某、張某某、孫某某、江某某,繩之以法,並立即釋放王某某、黃某某,以維護法律的神聖和尊嚴,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此致:某某市檢察院申控科

控告人:王某

××× ×年×月×日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