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如何看待兩高「司法解釋」的問題》一文隨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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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者同修講的很全面、很專業,自己只是從另一個角度對同修的文章做一個補充。

既不是君權神授、也不是民主選舉的共產黨政權,從根本上就是個非法政權,其所制定的法律註定了其非法性,更不要說在非法政權的基礎上行使甚麼司法解釋權。

但在中共政權一路殺、一路騙的高壓恐怖下,大陸民眾對中共法律既懼怕又深信不疑,包括那些法律工作者,也就是說;大陸民眾既不懂法又迷信法律。至於中共的合法與非法性則不是他們要考慮的問題,中共體制內的法律工作者基本上都是按照中共制定的法律法規行事,絕不敢越雷池一步。更不會去關心誰有司法解釋權。

我們不要被中共制定的甚麼司法解釋所牽制,圍繞著兩高是否有司法解釋權兜圈子,進而偏離了主題,它有沒有司法解釋權那是後話。

我們的主題是;我們究竟犯了甚麼法?觸犯了刑法的哪一條、哪一款?

刑法不僅僅有第三百條,刑法還有第三條,罪刑法定,內容為:「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而一九九九年之後兩高所有關於所謂「邪教」案件的司法解釋,都沒敢把法輪功解釋為「邪教」,連法輪功這三個字都沒出現過,如何用司法解釋中的邪教界定給法輪功學員定罪?

到目前為止,就連中共自己關於邪教認定的一個正式文件,即公安部2000年頒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宣布了十四種邪教。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七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七種,這十四種「邪教」名單中都沒敢把法輪功定為邪教。那又如何給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法輪功學員定罪?(儘管公安部認定邪教組織有悖於國際通行的準則)。

既然要對簿公堂,那我們就要直奔主題,不要被兩高是否有司法解釋權所羈絆 ,我們沒有觸犯刑法中的任何一條、任何一款,兩高有多少司法解釋跟我們都沒關係。兩高司法解釋中界定對邪教的定罪處刑跟我們也沒有關係,此時,在對簿公堂的有限時間內,當務之急是用司法人員能聽的懂的、最淺白的語言去講清真相,而給他們普法則是以後的事。

不久前,我地區有一同修給一政府官員講真相,這個政府官員表示;這麼多年,真沒看法輪功犯甚麼罪,他們只是在家煉煉功而已。那我們還有必要對兩高對懲治邪教的司法解釋對號入座嗎?

當然,從根本上講,把司法解釋這個問題敘述準確些,很有必要,知己知彼,還是有幫助的。

個人觀點,不妥之處,敬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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