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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農安孫鳳仙被維持冤判兩年 病重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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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明慧網通訊員吉林報導)吉林農安縣65歲的法輪功學員孫鳳仙,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被農安縣國保和古城派出所綁架,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被冤判兩年,於十一月二十九被長春市中法維持原判。十二月三日下午,孫鳳仙於農安縣看守所突發腦出血,現仍在重症監護室。

婦產科大夫孫鳳仙曾患有神經性頭痛,經常頭疼,大夫也沒有甚麼好辦法。她有時頭痛發作起來,幹不了活,還得大把地吃鎮痛片,也沒啥效果,真是折磨人。她心臟還不好,心律不齊,經常是頭痛一發作,心臟就跟著慌,像胸口壓著塊石頭一樣,上不來氣兒。一九九九年,長春中心醫院的醫生說:這個病情只能靠吃藥維持,不惡化就萬幸了,無法根治!

就在一九九九年,孫鳳仙開始煉法輪功,一年多的時間,孫鳳仙腦袋不再疼了,也不犯心臟病了,真是神奇。從那以後,孫鳳仙再也沒有打過針,吃過藥,她現在是醫院產科大夫,健康的身體應付繁重的工作綽綽有餘。一家人真是苦盡甘來呀!

然而江氏集團從一九九九年開始發動迫害法輪功的這場運動,孫鳳仙一家也未能倖免。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早上七點半左右,孫鳳仙開門準備去醫院上班,一開門,進來十來個便衣,有個人拿出警官證說他是警察,就開始搜家。沒有搜查證,也不讓家屬說話,搜查了一個多小時,把家裏的電腦、書等,認為和法輪功有關的東西全劫走了,孫鳳仙丈夫的手機也被劫走了,裏面沒有任何法輪功內容的東西。把不用的收看電視的衛星天線也劫走了。隨後其丈夫也被帶到了公安局問話盤查。

經過審訊和驚嚇後,孫鳳仙腦袋迷迷糊糊,身體又開始不舒服了。孫鳳仙被送到了長春市看守所病監大隊,後來又被關進了農安縣看守所。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當事人孫鳳仙代理律師向德惠市法院遞交委託手續。辦案法官王榮富不在,聯絡員趙峰接收了律師手續,以及案件不歸管轄不予審理意見書。日後,王榮富法官電話要求律師補充不信仰法輪功等非法證明,才允許上庭辯護。

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孫鳳仙代理律師來到德惠市法院,電話聯繫王榮富法官,要求閱卷。王榮富拒絕見面,不同意閱卷,提出同樣無理要求。律師要求法院出具法律依據,王榮富稱有依據,是秘密文件不能出具。

期間,家屬和律師多次與辦案法官王榮富溝通,均無果。

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早,德惠法院未提前通知當事人開庭,公然剝奪律師和家屬的辯護權、合法的旁聽權的情況下非法開庭。

在介紹審判成員時,王榮富說:我叫王榮富,告我的時候記住我的名字,叫王榮富,別告別人,就告我就行,這都是我自己定的。

當事人多次要求聘請的律師上庭做無罪辯護,多次被駁回。於是家屬在庭外大喊「你們這是非法審判,你們違法開庭」。

七月二十六日判決書下到看守所:孫鳳仙(女、65歲)被冤判二年,罰金五千。

九月一日,趙秀蘭、孫鳳仙、高曉歧上訴案,長春中法立案,案號2021吉01刑終398號,辦案人刑事二庭法官臧萬成(0431-88558653)。

九月二十二日,孫鳳仙的辯護律師到長春市中級法院向臧萬成法官遞交律師辯護委託書,閱卷申請書,同當事人會見、通信申請書。臧萬成法官同書記員溫恆接待,稱需要律所所在地司法局的備案手續。

法官臧萬成還說:是全國性的規定,司法行政機關有明確規定,不是我長春中院規定,也不是我吉林省的規定。我們就是嚴格的按照規定執行,要律師去當地司法局備案。並說除了法律規定之外,還有相關的形勢政策方面的規定。

律師問:哪個法律規定說律師辦理刑事案件,除了刑事手續之外,還規定法律之外的備案程序,第一哪裏規定,第二是不是法律規定。律師說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除了吉林省個別地方這樣幹,沒有哪個地方這樣幹,只有你吉林省這樣做,你非要說全國這樣做,如果是全國的規定,只有吉林執行,別的法院都不執行,他們都違法了嗎?

十一月二十九日,長春中級法院在拒絕律師委託手續,剝奪當事人辯護權利,也沒有通知家屬的情況下,視頻開庭,維持一審冤判。

十二月三日下午4:30左右,孫鳳仙於農安縣看守所突發腦出血,看守所李所長同行送到長春市中日聯誼醫院。家屬趕到後同意做手術。手術近5小時,醫生稱手術挺成功。

孫鳳仙至今仍然昏迷不醒,在重症監護室救治。

期間,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農安看守所要求孫鳳仙代理律師會見需要接種疫苗,否則不允許會見。後經過律師、家屬向12345市長熱線舉報,農安縣政府回覆,律師會見當事人,接種疫苗非必要條件。得以第二日成功會見孫鳳仙。

二零二一年十月九日,農安縣看守所要求孫鳳仙代理律師會見出具司法局備案證明,並稱長春中院刑二庭法官「打招呼」不讓會見,需要得到長春中院許可才能會見。律師、家屬向農安檢察院,12345市長熱線,長春公安局監管支隊等相關部門投訴農安看守所阻撓會見。同時向長春市檢察院,12368法院熱線投訴長春中院法官臧萬成濫用職權。至看守所下班也未能會見到孫鳳仙。

由於長春中院臧萬成違法濫用職權,裹挾農安看守所非法剝奪孫鳳仙會見的權利,致使律師同家屬未能及時了解孫鳳仙身體、精神狀況,以致發生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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