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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煥珍被非法開庭 律師強調「物證」與本案沒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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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一點左右,遼寧省葫蘆島市連山區法院在綏中縣看守所對法輪功學員趙煥珍(男)進行了非法庭審。律師進行了無罪辯護,公訴人羅列的「物證」與「破壞法律實施罪」沒關聯。

法官是李福山,公訴人龍膽。公訴人提交的物證只有兩本《1400例謊言的背後》和兩個護身符。

在律師向當事人提問階段,趙煥珍的律師問他,發資料的目的和想法是甚麼?趙回答:讓大家明白法輪功真相,法輪功不是×教,法輪功是宇宙真理,真善忍是人類的普世價值,是衡量宇宙中好與壞的標準。

律師問趙煥珍,期刊《1400例謊言的背後》,裏面講的是甚麼內容。趙煥珍回答:法輪功從傳出到九九年被迫害之前從來沒有過負面的報導,從九九年迫害開始之後,電視報紙開始了各種污衊宣傳。小冊子是澄清事實的。並說:小冊子裏有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內容。

在查看書籍物證環節,律師讀了《1400例謊言的背後》裏面部份真相文章的標題,以及兩個護身符的文字內容「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

在公訴人舉證之後,律師說:兩本期刊和兩個護身符這些「物證」,都跟「破壞法律實施罪」沒有關聯性。

對於期刊物證,律師請求法庭對於期刊中的內容進行核實,比如,對於《天安門自焚一點偽案分析》,請法庭調查天安門自焚案的真偽;對於《公安部給李洪志先生的感謝信》,請法庭向公安部核實,此感謝信是否屬實;對於「法輪功被譽為明星功派」的證書,請求法庭核實此證書的真偽;對於《歌唱家關貴敏修煉法輪功的情況》和《前經貿部官員張亦潔修煉法輪功的情況》,請法庭向兩位當事人核實是否情況屬實,等等。並且,以上內容跟「破壞法律實施罪」沒有關聯性。

對於護身符物證,律師說,文字只是「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跟「破壞法律實施罪」沒有關聯性。圖案是蓮花、吉祥娃娃等中華傳統文化中吉祥的象徵,也跟「破壞法律實施罪」沒有關聯性。

律師還說,偵查人員沒有調查物證內容的真實性,而且,被告有權拒絕回答跟罪名無關的問題。

律師並指出,行為才能構成犯罪,而把書和文字作為犯罪的,在中國歷史上,只有文字獄年代,才把文字列為犯罪,文革中的「破四舊」的年代,才有燒佛經和古玩字畫的做法。

對於公訴人起訴趙煥珍用兩高的司法解釋的問題,律師說:是不是犯罪,不能是司法解釋說了算,只能由法律斷定一個人的行為是不是犯罪。而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能說明法輪功是犯罪。跟法律違背的司法解釋其實是違背了《立法法》第八條的規定。司法解釋只能作為法律的補充說明,不能創造法律。兩高的司法解釋已經超越了其本身的權限,以「解釋」之名行「立法」之實。

對於證人證言(舉報趙煥珍的王鳳台人的所謂「證言」),律師說,證人證言並不能說明趙煥珍的行為有社會危害性。這種舉報跟文革中對地主資本家的揭批沒有區別,都是沒有社會危害性的事實。

因為考慮到法庭會把趙煥珍之前被非法判刑的一年半作為定罪參考的一部份,律師指出,上一次趙煥珍被判刑的證據中,53本書中的20本是辦案單位捏造的(13本《九評》根本就沒有物證,辦案單位捏造是因為33本書不夠判刑),而且在取證過程中,辦案單位的平房派出所警察還對趙進行了毆打,對於這兩點,趙煥珍的家屬和律師當時已經進行了控告。所以請法庭予以考慮。

律師還說,在前一天會見時,律師和家屬在看守所外面看到了上一次給趙煥珍判刑的綏中法院法官解丹,趙的妻子主動走上前跟解丹打招呼,解丹問她,你不恨我嗎?趙的妻子說「不恨」。當時趙煥珍在被捏造了53本書和被毆打的情況下被解丹法官判刑1年6個月是明顯不公的,即便如此,家屬也表示不恨法官。由此也可以看出,法輪功是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趙煥珍在最後陳述中說:說一句掏心的話,這個是你們的工作,我對此沒有反感,如果這個宇宙真有劫難的話,希望你們都能在劫難中因為對大法的善念而平安。但他中途被法官打斷。

趙煥珍是河北秦皇島市山海關法輪功學員,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點半左右在綏中王鳳台大集上講真相,被當地不明真相的世人誣告,後被綁架到綏中縣李家派出所,之後又被綁架到綏中縣國保支隊,被非法關押在綏中縣看守所。此前,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九日,趙煥珍在綏中縣王寶鎮講真相也曾被誣告、綁架,並被非法判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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