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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級法院炮製秘密文件 誣判法輪功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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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吉林省報導)二零二零年至二零二一年,長春市農安縣趙秀蘭、高曉歧等八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開庭、判刑過程中,當事人家屬確證,長春市德惠法院法官依據吉林省高級法院出台的違法文件,即吉高法[2020]226號文件,剝奪當事人及律師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律師閱卷權以及家屬旁聽的權利,致使一審法院及法官違法操作,法輪功學員被誣判二到九年不等。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在長春市政法委和農安縣政法委共同策劃下,在農安縣政法委書記張凱楠、公安局長李興濤的指揮下,長春市農安縣非法抓捕了趙秀蘭、高曉岐等二十多名法輪功學員。

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上午,長春市德惠法院法官王榮富,在不允許辯護律師上庭辯護、不允許親屬辯護、不允許家屬旁聽的情況下,對趙秀蘭、高曉歧等八名法輪功學員非法開庭。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八位法輪功學員一審被非法判決二到九年不等。

在非法開庭之前,家屬依照法律要求,給當事人做親友辯護,被一審法官無理拒絕,要求家屬開「不信仰法輪功證明」;家屬為當事人聘請的律師去法院遞交委託辯護的手續,被一審法官無理拒絕了十次左右後,一審法院及法官反覆要求律師出具各種不合理且違法的各種證明,直到非法開庭,也沒讓家屬或律師出庭為當事人依法辯護。

因此,在此構陷案中,除了當事人及律師依法享有的辯護權被非法剝奪之外,律師閱卷權以及家屬旁聽的權利也被一審法院及法官非法剝奪,而一審法院及法官非法剝奪當事人、家屬及律師的訴訟權利唯一的依據,就是吉林省高級法院出台的違法秘密文件(吉高法[2020]226號文件)。

法官王榮富不僅非法剝奪當事人、家屬及律師依法享有的各種訴訟權利,而且態度蠻橫,言語粗鄙,並侮辱、恐嚇家屬,不具有起碼的法官素質,更沒有一點法官形像。

在趙秀蘭等人被非法開庭之前,家屬為當事人的權利多次與法官王榮富溝通,王榮富態度野蠻而囂張,稱:「我們請示了上級法院,上級法院就這麼答覆我的(不讓律師出庭辯護)」,「別跟我說合法不合法,合法不合法不要談這個問題。現在就是這麼要求的,那我就告訴你,法輪功(學員被構陷)案件就特殊」,「沒有辯護權力!違法就違法了!你隨告!」法官王榮富甚至說:殺人犯可以(請律師辯護),法輪功(學員)就不行!

作為法官,不按法律辦事,不談「合法不合法」,這樣的法官不可能「依法」「公正」審理案件。然而,王榮富法官完全忘記了自己法官的身份,將自己定位為「第二公訴人」,任意製造冤假錯案,足以見證這是因為有吉林省非法秘密文件的撐腰。

吉高法[2020]226號文件的全稱是《關於進一步加強邪教犯罪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因吉林省高級法院至今不敢公開這份秘密文件,因此當事人、家屬及律師至今無法知道其全部內容。但是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當事人家屬當面要求查看德惠法院回覆給德惠人大的材料,有關負責人接待了家屬。當時,當事人家屬看到了關於該違法秘密文件的情況說明:「依據吉高法[2020] 226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加強邪教犯罪案件審判的通知,嚴格依據此文件律師代理邪教案件得進行資格審查,原則上不允許代理涉邪教類案件。」(註﹕法輪功是教人向善的高德大法,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從德惠市法院及一審法官的違法言行中,當事人家屬確信,該違法秘密文件的存在,以及其中的大部份內容,都是剝奪法輪功學員受到憲法及法律保護的訴訟權利。基於對法輪功學員訴訟權利的剝奪,進而非法限制、剝奪為法輪功學員辯護的律師及親友辯護人的眾多訴訟權利。在一份德惠法院回覆當事人家屬的書面文件中,德惠市法院以法院正式文件的形式確認了該違法秘密文件的存在。

吉林省違法秘密文件不僅存在,而且是一份極其邪惡的文件,因為這份文件違反了《憲法》、《刑事訴訟法》、《律師法》、《法官法》、《高法解釋》、《高檢規則》和《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等眾多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等等規定,因此該文件至今不敢公開,而且這樣的文件在全國範圍內至今沒有第二份,所以該文件更不敢見光。

第一,吉高法[2020]226號違反《憲法》和《刑事訴訟法》。

辯護權是當事人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一項訴訟權利,在任何情況下,對任何當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限制、剝奪其獲得辯護權。《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兩人為辯護人。

獲得辯護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被告人的法定權利,不是哪個法院哪個法官的恩賜,正因為此,《刑事訴訟法》中一再強調公檢法機關有義務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應當主動告知當事人該項權利,並有義務為當事人提供辯護的條件。

在趙秀蘭等人的一審程序中,法官王榮富百般阻撓、刁難辯護律師及家屬辯護人出庭為當事人辯護,唯一的理由就是這是上級法院要求的,是吉高法[2020]226號規定的。

吉高法[2020]226號作為一個省級法院的內部文件,公然違反《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私自限制、剝奪律師及親友辯護人依法行使辯護權,該文件嚴重違憲違法。制定及適用該秘密文件的行為也是嚴重的違反《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犯罪行為。

第二,吉高法[2020]226號違反《律師法》和《法官法》。

為了有效保障律師的辯護權、保障當事人依法獲得辯護的權利,除了《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之外,《律師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法官法》第三條規定:「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十條第一項要求法官「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第三項要求法官「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吉高法[2020]226號作為一個省級法院的內部文件,違反《律師法》和《法官法》的規定,私自限制、剝奪律師及親友辯護人依法行使辯護權,該文件是違反法律的無效文件。制定及適用該無效文件非法剝奪當事人、家屬及律師訴訟權利的行為是嚴重違反《律師法》和《法官法》「濫用職權」行為。

第三,吉高法[2020]226號違反《高法解釋》《高檢規則》和《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律師辯護權及當事人依法獲得辯護的權利既是當事人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一項訴訟權利,又是最容易被公權力侵犯的權利,因此為了保障該權利不被侵犯,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簡稱《高法解釋》)第四十條再次強調:「法院審判案件,應當充份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辯護人辯護。」《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簡稱《高檢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應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利」。最高法、最高檢等五部門聯合制定的《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為了保障律師的各項訴訟權利做了更為細緻全面的規定。

根據上訴憲法、法律及司法解釋等的規定,律師辦理案件只需提供委託書、律所函、執業證,親友辯護需要提供委託書即可,不應附加其他限制條件。吉林省高級法院不僅公然違憲違法,而且制定內部文件將違憲違法的做法制度化,規範化,唆使吉林省各法院及法官違憲違法,打造違憲違法的獨立的「司法王國」,這種做法在全國法院系統尚沒有先例。

第四,法律必須公開,任何秘密文件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為執法依據。

法律具有公開性,任何沒有公開的或者是秘密的文件,都不能成為法律,都不具有法律效力,都不能成為法官審判案件的法律依據。即使是公開的法律文件,與憲法和法律等上位法相衝突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這是法律常識,吉林省高級法院也心知肚明,所以,當家屬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五月十一日、五月十三日、六月九日先後四次來到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聯繫法院辦公室、刑事庭、檔案室、信訪接待等部門時,得到的回覆都是沒有聽說過此類文件,沒有信息公開部門,拒絕公開信息,可能是秘密文件,不清楚等模糊信息。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當家屬向吉林省高級法院院長徐家新及信訪處於飆、辦公室米於郵寄《廢除非法文件申請書》,申請依法公開吉高法[2020] 226號 時,吉林省高院院長及有關負責人置之不理,至今沒有回覆家屬的公開申請。

其實家屬的申請很簡單,就是問吉林省高院有沒有這份文件,回答這個問題也很簡單,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面對如此簡單的問題,吉林省高級法院的各個部門東拉西扯,顧左右而言他,就是不敢正面回答。高院院長更是置之不理,這一切都表明,吉林省高級法院知道這份秘密文件違憲違法,知道這份文件有多麼邪惡,知道這麼邪惡的文件不敢見光。

然而,這樣違憲違法的秘密文件卻成為吉林省下級法院及法官違法犯罪耍流氓的依據和擋箭牌。該違法秘密文件在唆使法官犯罪耍流氓的同時,必然拉底法官素質,並將吉林省打造成與全國司法系統都不同的獨立的「司法王國」及違反憲法和法律的「法外荒蠻之地」,這是文明社會的悲哀,更是中共的邪惡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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