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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公檢法枉法 七名學員家屬要求換法官、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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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大慶市讓胡路區龍南公安分局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在哈爾濱市香坊區肆意綁架了霍曉輝、李力壯、唐竹茵、丁燕、趙麗華、焦其華、李豔清七名法輪功學員,藉口是撥打「反宣」電話,荒唐地以違反「刑法三百條」的所謂「罪名」逮捕、起訴。三次開庭,均因公安辦案機關羅織的「犯罪」事實不清,無根、無據,以及公訴人封光及法官薛強履職缺失法律準繩,行為存在嚴重違法,遭到律師、家屬的控告、抗議,使得審理不得不終止。

依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是啟動刑事案件的第一環節,負責偵查案件,然後由檢察機關和法院對其偵查活動進行審查,最終由法院對案件進行獨立審判。現在檢察官封光和法官薛強肆意違法,完全顛倒了公檢法權力分工設定的原則,對於本應由自己負責審查、認定的權力完全放棄,故意放縱公安機關隨意構陷法輪功學員,人為地導致檢察院的公訴程序和法院的審判程序形同虛設,蓄意製造冤假錯案。

七名法輪功學員家屬聯名向大慶市、讓胡路區兩級人大、紀檢、監察、政法委、大慶市中級法院等部門,提出要求讓區檢、法兩院更換公訴人封光和法官薛強,並要求其退出員額檢察官、員額法官,依法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關於李力壯、唐竹茵等人被非法開庭的一些情況,請見明慧網《大慶讓胡路區法院開庭 過程處處違法》、《哈爾濱七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開庭情況補充》《大慶市法官薛強違法開庭被投訴》等報導。

附:《強烈要求:更換大慶市讓胡路區檢察院檢察官封光和讓胡路區法院法官薛強並追究兩人刑事責任的意見書》

相關檢察院、法院及部門領導:

我們是2020年4月8日大慶市龍南公安分局在哈爾濱市香坊區肆意綁架的霍曉輝、李力壯、唐竹茵、丁燕、趙麗華、焦其華、李豔清等7名守法公民的家屬。我們的家人已經被非法關押了1年零6個月有餘,期間家人們被非法開庭了3次。在公訴、審理過程中,均因公訴人封光及法官薛強履職行為存在嚴重違法,審理不得不被迫中止。

鑑於此二人在莊嚴的人民法庭上公然褻瀆和踐踏法律的尊嚴,知法犯法,存在嚴重枉法瀆職行為,我們家屬已經聯名向多個部門進行了投訴,並收到了相關部門的回覆和辦理意見(如:投訴信發出去之後,七月初,家屬接到大慶有關部門的電話:「我們調查一下,如果確有此事,嚴懲。」)。因而,檢察官封光和法官薛強已與本案當事人及家屬存在利害關係。為保證法庭審理的客觀公正,所以我們一致要求大慶市讓胡路區法院再次現場開庭,並要求更換薛強和封光,並依法追究此兩人的刑事責任。

一、大慶市讓胡路區檢察院檢察官封光違法犯罪事實:

1、公訴人封光嚴重違反《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立法法》第八十七條等規定。以法律名義打壓信仰,違反宗教及信仰自由原則;政教分離原則;思想不受法律追究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等人類共識的普世原則。

根據憲法的規定,信仰、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向人們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傳播法輪功資料都是合法的。而公訴人封光無視法律,一味執行江澤民、周永康、薄熙來之流迫害法輪功的邪惡政策,是對公民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肆意踐踏和侵犯,是反法治精神的,違背天理,公道,人心,涉嫌構成反人類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2、公訴人封光以刑法300條定罪法輪功完全是錯誤適用法律,涉嫌構成濫權,強加罪名,蓄意陷害,徇私枉法等罪責。

中國修煉法輪功合法。法輪功是教人信仰「真、善、忍」的正信,不是邪教。其實,認定一個宗教是正教還是邪教,在當今世界,這不是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機關、立法機構、司法部門能夠判斷的。

1999年7月中共開始瘋狂地迫害法輪功,但是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中央、國務院「兩辦」和公安部認定的14種邪教組織名單沒有法輪功(網上可查)。所謂「定性」「邪教」之說,出自於1999年10月25日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訪談,隨後《人民日報》跟風發表評論員文章。然而個人講話和媒體報導均不是法律。

目前在政法系統倒查的新形勢下,強調以憲治國、以法治國,反對以權壓法,以言代法。明確提出要清除政法隊伍中的害群之馬,並已將過去二十年積極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雙手沾滿法輪功同胞鮮血的罪惡元凶周永康、薄熙來、李東生、徐才厚、郭伯雄等及其部份追隨者繩之以法,早在2015年中央政法會議上直陳「周永康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的事業,也帶壞了一批幹部」,提出要徹底肅清周永康的影響。近期落馬的前中央610頭目彭波、孫力軍、傅政華等人更凸顯出他們踐踏信仰、反人類的共罪。

3、公訴人封光嚴重違反「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辦案原則,對龍南公安分局偵查活動中瀆職行為不履行審查、監督的基本職責,對偵查中存在的重大、明顯錯誤不予糾正,卻枉法亂訴,涉嫌嚴重瀆職、包庇和共同犯罪。偵查機關呈報的案卷錯誤頻出,事實不清,證據虛無。具體實例如下:

(1)指控7人撥打「反宣」電話,界定「反宣」電話的法律依據是甚麼?

(2)指控7人撥打「反宣」電話,而偵查機關(龍南分局)沒有提取到移動運營服務商提供的具有時間、通話時長、被叫號碼、計費信息等基本通話信息記錄,甚至沒有明確的主叫號碼,更沒有任何其他證人、證言、證實具體何人是否撥打過電話。

(3)最基本的各被告人有幾部手機?哪些手機是用來被指控撥打所謂「反宣」電話的?每人有幾張電話卡?誰撥打到了哪個人?給甚麼人的人身或生命財產造成了甚麼危害?等等情況均未做調查。

(4)更為荒唐的是大慶市公安局國保支隊關於霍曉輝、丁燕、焦其華關於扣押手機內存儲的音頻、電子文檔、通話記錄、通話內容的宣傳品認定意見,屬於起訴書所列的第5份證據鑑定意見,(該證據中丁燕的手機認定意見中將13932443333-13932449999.txt胡亂記錄成撥打手機號6216萬條,明顯與事實不符,即便將其後面「萬條」修正,把所有是11位能成為電話號碼的數字條目加起來也不過是17000條左右,而不是起訴書指控的36688條反宣電話記錄)等等如此明顯錯誤,公訴人均未提出異議。

(5)大慶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支隊就案件各當事人的手機等物品進行的《電子數據檢查筆錄》中明確記載了龍南分局送檢的手機等物品,沒有按照基本程序規範要求封存。因而,網絡安全保衛支隊出具的認定意見與本案認定的罪名之間不存在任何關聯性,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6)大慶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支隊和大慶市公安局國保支隊是同屬市公安局的平級關係,沒有第三方監督,出具的鑑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電子數據檢查筆錄》記載中,數據檢查(偵查)指揮人員王澤民、李迪,沒有提交基本身份信息,不能確定其人是否具有電子數據檢查分析能力和基本資質,亦無法確認其人能否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4、第三次開庭期間,公訴人封光不到庭,通過遠程視頻,要求辯護人現場出庭,公訴人沒有做到司法親歷,訴辯不平等。

5、在庭審中,公訴人封光未經出示、質證的證據,依法不能作為本案當事人有罪的證據。僅僅出示了大慶市公安局國保支隊關於霍曉輝、丁燕、焦其華關於扣押手機內存儲的音頻、電子文檔、通話記錄、通話內容的宣傳品認定意見,屬於起訴書所列的第5份證據鑑定意見,胡亂記錄了明顯與事實不符的、撥打手機號多少萬條的所謂撥打「反宣電話記錄」,而且以此作為定罪的全部證據。其它起訴書所列證據1、2、3、4、6均沒有當庭出示,更沒有宣讀、質證。

6、公訴人封光視國家法律為兒戲,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未出示本案絕大多數證據情況下,公開誘導各被告人,以承認了偵查機關指控他們撥打反宣電話的條數,認罪、認罰,就降一檔量刑建議3~5年,否則就是7年以上,具體到7~8年、8~9年、9~10年、10~11年等。試問誰給其的權力?公訴人如此踐踏法律,枉法爛訴,朗朗乾坤豈不是冤假錯案遍地!

二、大慶市讓胡路區法院法官薛強違法犯罪事實如下:

1、法官薛強嚴重違反《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立法法》第八十七條等規定。以法律名義打壓信仰,違反宗教及信仰自由原則;政教分離原則;思想不受法律追究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等人類共識的普世原則。
無視法律,一味執行江澤民、周永康之流迫害法輪功的邪惡政策,是對公民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肆意踐踏和侵犯,是反法治精神的,違背天理,公道,人心,涉嫌構成反人類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2、法官薛強違背《憲法》,採信公訴人以「刑法300條」定罪法輪功,完全是錯誤適用法律,涉嫌構成濫權,強加罪名,蓄意陷害,徇私枉法等罪責。

3、無視法官的職業操守,行政執法不作為,涉嫌草菅人命

(1)強行給病重的唐竹茵開庭。現年七十歲的唐竹茵,在大慶市第二看守所非法羈押期間,罹患膽總管結石,大夫說病情嚴重,有生命危險。已於2021年6月初,住院做過一次手術。手術後掛著引流袋,身體極度虛弱,思維模糊、說話吃力,自己不具備開庭的體力、本人也拒絕2021年6月22日視頻開庭。法官薛強卻強行要求:「把唐竹茵抬出來」。唐竹茵被輪椅推出後,在輪椅上無法正常坐立,只能趴著,斜躺著,有時昏昏欲睡,說話都很難說出來,她多次告知薛強,很難受,別人說的話聽不清,無法開庭。薛強卻無視事實,要求唐竹茵繼續強行開庭。

辯護人看唐竹茵思維模糊,請求法官停止對唐竹茵開庭,薛強不予理睬。並說 「你去政法委告我」、「出事我負責」。

唐竹茵的家屬,見親人受到如此的折磨,心裏實在無法承受,請求薛強停止對唐竹茵的開庭,被薛強呵斥,指使法警粗暴強行帶離法庭。

經過此次開庭,唐竹茵身體和精神狀況更加糟糕。

(2)2021年8月20日左右,大慶第二看守所基於唐竹茵病情嚴重,不適合羈押,兩次向讓胡路法院提出唐竹茵取保的建議;唐竹茵女兒與主審法官薛強溝通,希望法院能做出變更羈押措施的決定。法官薛強以「需要向上級─政法委請示」為由,不積極作為。其女兒心情急迫再多次撥打薛強電話,他就是不接,之後也沒有任何消息。

9月18日看守所告知唐竹茵女兒,唐竹茵病情嚴重又住院了。9月26日看守所多次給唐竹茵女兒打電話,追問與法院溝通結果,再次說唐竹茵現在情況非常危險,不能拖著。9月28日看守所一天給唐竹茵女兒打8次電話,說唐竹茵病情十分嚴重,隨時都有生命危險!不能再拖!這是人命關天的大事!

面對母親生命危在旦夕,唐竹茵女兒心急如焚,連續十多天給薛強打電話,他都不接聽。最後找到讓胡路區法院白院長反映情況,薛強才用了一個新的電話(15776502201)給唐竹茵女兒回了一個電話。說讓找區政法委(管法輪功的)姓常的(0459-6338122)人。唐竹茵女兒立即打電話給常姓官員反映她母親危在旦夕的情況,常姓官員答覆說:法院是獨立辦案,只要符合條件就辦,我們(政法委)沒有規定(向我們請示),不會干預。並說當天他就與薛強通了電話,說了這個意思。

9月28日唐竹茵女兒再次與薛強通電話,這次薛法官態度還可以,強調不是因為疫情的原因,他們在9月23日就開庭了。他堅持開庭後家屬可以申請監外執行或申請保外就醫。家屬強調唐竹茵隨時有生命危險,最後薛強讓家屬給法院郵寄「變更強制措施」申請,他十一長假後再向領導彙報,現在沒有其它辦法。

4、違反最高法院《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和規範在線訴訟工作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在李力壯、唐竹茵等人不同意遠程視頻開庭,拒絕出庭的情況下,強行抬被告人李力壯和唐竹茵到法庭開庭。辯護人提出當事人要求現場開庭,審判長薛強庭審中以「你可以到二審提」、反應程序問題時及被告人身體狀況實被當庭答覆「你去政法委告我」、「出事我負責」。

5、極力阻止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

2020年12月17日第一次開庭,薛強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三款 「必須在開庭前三日通知律師」的規定,故意在開庭前一天,才通知唐竹茵的律師唐志偉,致使律師無法正常工作,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並帶來經濟上的很大損失;決定開庭,但薛強故意不通知丁豔的律師任全牛,家屬詢問律師後,律師不斷給薛法官打電話,他均不接聽,致使律師未能到庭工作。而且,薛強在法庭上公然誘導、唆使丁豔當庭解聘為其做無罪辯護的任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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