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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州中級法院院長吳言軍、刑二庭副庭長倪凱罪惡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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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五月五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據悉,錦州市所有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一審均是經過市中級法院院長吳言軍及該院刑二庭副庭長倪凱審批後,才能下達判決書,各區、縣法院基本沒有裁決權。據不完全統計,在近三年多來,錦州地區至少有四十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明慧網發表《通告》,美國政府將嚴格審核赴美簽證,對人權及宗教迫害者、迫害法輪功者,拒發簽證,拒絕入境。國際社會已從對中共停止迫害法輪功的呼籲,走向實質性的具體拒簽行動。遼寧省錦州市中級法院院長吳言軍、刑二庭副庭長倪凱被舉報。所有計入明慧網《惡人榜》的人,都會隨時或已經列入提交名單。

吳言軍,Wu,Yanjun, 男,一九七四年十二月生,曾任遼寧省高級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審判員,二零一六年一月被任命為錦州市中級法院院長。

倪凱,Ni,Kai,男,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生,遼寧省錦州市中級法院刑二庭副庭長,主管迫害法輪功學員的誣陷案。身份證:(明慧網存)。辦公室電話416-2526139 手機18941600183。

迫害事實簡述

(一)

多年來,吳言軍、倪凱對法輪功學員根本不講法律,他們將法輪功學員向民眾講法輪功被迫害真相的合法行為進行有罪認定。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證人身份不明的情況下,僅憑主觀臆斷,甚至個人好惡就非法判法輪功學員。倪凱還對法輪功學員對其勸善之舉懷恨在心,藉機進行報復。他甚至放言:法輪功屬政治問題,他想咋判就咋判,想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經其手被判的法輪功學員刑期大都很重。

據不完全統計,在近三年多來,錦州地區至少有四十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刑期五年以上的有十二人,刑期三-四年的有十一人,其中法輪功學員邵明罡、葛春英、李崇豐分別被判六年、七年、八年不等的重刑。

這些被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有多位是年屆七十的老人,如錦州市黑山縣法輪功學員張榮金(女,六十八歲,被非法判刑一年半)、馬立光(女,六十八歲,被非法判刑六個月),錦州市法輪功學員黃素琴(女,六十九歲,被非法判刑三年)、陳再華(男,六十七歲,被非法判刑五年)、徐秀雲(女,七十二歲,被非法判刑四年)。佟躍亮(判刑五年,),楊玉輝(判七年),華豔茹(判刑兩年),趙素娥被非法判刑四年等。鄧慧玲被非法判刑三年。潘文傑被非法判五年,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上訴,被中級法院非法維持原判。

被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即便上訴,也都被中級法院駁回,仍被非法維持原判,如錦州市太和區法輪功學員景翠珍、劉靜,一審被非法判刑五年和三年,上訴後被非法維持原判;法輪功學員何濤一審被非法判刑五年,上訴後被非法維持原判;法輪功學員薛國瑞一審被非法判刑三年,上訴後被非法維持原判;法輪功學員陳再華一審被非法判刑五年,上訴後被非法維持原判。法輪功學員楊玉輝判七年上訴後被非法維持原判等等。

吳言軍作為中級法院院長,應是懲惡揚善、維護社會公正、維護法律尊嚴,然而與事實相反,他卻無視憲法、法律,執法犯法,且至今仍不自省。錦州市中級法院在辦理法輪功被構陷案件時,濫用《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上級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介入、包辦基層法院的一審判決;二審上訴審則不作為,一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表現出中級法院的審判監督程序形同虛設,使確有錯誤的法輪功案件無法通過再審改判糾正,因此加重了對錦州地區法輪功學員的迫害。

(二)

吳言軍、倪凱等人憑借炮製的證據,在證人身份不明的情況下,抱著對法輪功的仇恨心理,枉法裁判,把簡單推定作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根據,以所謂「生活經驗」為由,枉法裁判法輪功學員,僅僅從二零一六年到二零一八年,就非法判刑三十人,其中四人被迫害致死。

由於經常有人給倪凱和他家人打勸善電話,並善意告訴他善惡有報的天理時,他不但不接受,還懷恨在心,說是電話裏讓他遭報了。所以經過他手的法輪功案子都判得很重。上訴到錦州市中級法院的案子百分之九十九是維持原判。現簡述幾例:

例一:太和區陳再華被非法庭審 執法記錄儀曝警察違法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錦州太和區法院非法開庭審理法輪功學員陳再華。過程中,在辯護律師石伏龍的堅持下,當場播放了執法記錄儀,把錦州市太和分局警察執法犯法的過程暴露無遺。

律師說,警察執法過程違法,沒穿警服,沒出示搜查證,撬門壓鎖,破門而入,而且陳再華的兒子為甚麼還要銬起來?

律師指出了本案程序嚴重違法之處:一、搜查程序違法,被搜查人和家屬不在場,見證人身份信息不明;二、扣押程序違法,與案件無關的物品進行了扣押,應當在三日內返還;三、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應當開庭前三日內將被告人的傳票送達,而本案並沒有進行送達。

陳再華在最後陳述中說到,我的東西沒有傷害到任何人,是合理合法的,我沒有破壞任何一部法律的實施,請問公訴人我破壞了哪條法律的實施?而且我煉功後家庭和諧,鄰里和睦,修真善忍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晚上九點多鐘法輪功學員陳再華被綁架,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兩點多鐘被太和區法院庭審結束後,一週後,太和區法官李立輝、張德存等枉法裁定陳再華五年刑期。上訴至錦州市中級法院,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家屬得知錦州市中級法院下達了非法維持五年刑期的原判。

例二:遼寧省錦州市中級法院非法維持對徐秀雲的誣判

凌河區七旬徐秀雲兩次被非法庭審、枉判,律師要求無罪釋放: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錦州七十一歲的法輪功學員徐秀雲在凌河區法院被非法庭審。律師在法庭上發出了正義的聲音,依法要求無罪釋放。辯護律師在庭上明確指出,徐秀雲為了強身健體修煉法輪功,沒有危害社會和國家。沒有證據證明她本人持有或使用的東西與邪教的關係(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具體破壞了哪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與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沒有任何關聯性。

律師指出了本案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存在的嚴重違法之處(具體四處)。徐秀雲在最後陳述中說道,法輪功祛病健身有奇效,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是高德大法。我修煉法輪功是信仰,憲法規定信仰自由。我希望在座的所有人記住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有個美好未來。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凌河區法院第二次非法庭審徐秀雲。目的是給徐秀雲湊誣陷材料,羅織罪名。石律師為徐秀雲作了無罪辯護。十月二十七日,凌河區法院枉法判決徐秀雲四年。徐秀雲當庭提出上訴。錦州市中級法院以主管法官倪凱為首的辦案人員枉法判決,維持原判。迫使七十多歲的老太太因按「真善忍」標準做好人被關進監獄。

例三:李豔秋被國保警察綁架 在監獄被迫害致死

法輪功學員李豔秋,女,五十二歲,原錦州市凌西賓館服務員,家住錦州市太和區。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李豔秋在向民眾發送法輪功真相台曆時,被錦州市太和分局國保大隊警察夥同女兒河派出所警察有預謀的非法抓捕,家中的電腦、大法書籍等私人物品,被警察強行拿走。後她被非法關押到錦州市女子看守所。

國保大隊長李蕾是具體辦案負責人及進一步構陷者。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錦州市太和區法院在李豔秋身體虛弱、且無法表達意願的情況下,在看守所對李豔秋秘密非法庭審,並枉判李豔秋五年刑期。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李豔秋被劫持到遼寧省女子監獄。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在李豔秋入獄的第十四天,被遼寧省女子監獄迫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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