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其它選擇 可以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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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最近,常常看到同修被社區、派出所等地的人員騷擾,上門問,你還煉不煉,讓簽字,寫保證書。同修大多數都回答,「煉,法輪功這麼好,讓人做好人,我一定煉。」當然,同修的回答沒有問題,我只是想闡述另一個觀點。

首先,這一問一答,就是配合了邪惡,無論回答是與不是,都是配合,因為他問你答。我們應該記住師父講的:「無論在任何環境都不要配合邪惡的要求、命令和指使。大家都這樣做,環境就不是這樣了。」[1]

比如,他們上門來可能是帶著惡意,也可能是無奈的配合上級的指令,但是請記住師父講的。

我想是不是可以這樣問:「請問,你來我家做甚麼?這是我的私人住所,不是公共場合,我沒有邀請你,你來我家是騷擾。」

或者,「你給我打電話做甚麼?我是守法公民,沒有犯罪嫌疑,沒有做違反法律的事情,我希望平靜的生活,不要再打電話騷擾了。」

如果他們問,你還煉不煉法輪功?我想也不要回答他們,可以這樣說:「我的思想想甚麼是我個人問題,信甚麼是我個人的意願,屬於私人領域的問題,不屬於法律範疇的事情,與任何人也沒有任何關係。我拒絕回答這類問題,你也不要再做這種管天管地還要管別人想甚麼的事情了,這很荒謬。」

其次,這種提問就是邪惡利用大法弟子的善和講真話,然後想用大法弟子的真話,再去迫害大法弟子。我們不怕,也不縱容邪惡,也不給邪惡藉口和機會。

我建議同修可以拿一張紙,讓來家裏騷擾的人,寫明自己的姓名、職務、工作單位、和來家裏為甚麼事而來,並把他們違法的地方告知他們。同修要清楚,他都到你家了,他這樣做法是違法的,不管他說是求求你,這是上面的任務,自己沒辦法,還是態度蠻橫,要求你必須配合。他們違法在前,你當然可以理直氣壯的要求他們把個人信息留下來,也告訴他:這是你違法的證據。不管他寫不寫,留不留,我想都會震懾邪惡,讓他們有所思考。

公義論壇有一欄目叫「制止非法騷擾」從法律上講的非常清楚,請大家都看一下,這樣可以不配合邪惡,又制止壞人邪惡,點醒他們是在違法做惡。下面引用部份內容:

一、派出所讓來一趟,違法嗎?
(法輪功學員沒有違法行為。派出所警察無故讓來一趟,是對法輪功學員正常生活的騷擾,繫違法行為。如果要求去辦的事情本身違法,例如採指紋、寫保證、調查是否還修煉法輪功等,更屬於違法行為。)

摘要(一):關於來一趟
1.按照憲法規定,公民有人身自由。派出所無緣無故讓公民去一趟,公民可以拒絕。派出所如果繼續要求一定要來,即構成違法。
2.按照生活常理,公民的時間用於謀生養家、幹正事。派出所沒有法定事由讓公民去一趟,耗費公民時間,公民有權不予配合。
3.派出所為了執行合法公務,可以讓公民到派出所接受詢問調查。公民拒不同意的,派出所警察可以辦理傳喚手續。但是,如果所要辦理的事由不合法,那就無法辦理傳喚手續。所以,拒絕到派出所是檢驗其是否辦理正常公務的一個初步辦法。

摘要(二):關於歧視性對待
1.派出所警察通知法輪功學員去一趟,往往是要做歧視性對待。例如,公安機關對於犯罪嫌疑人要採指紋、驗血型等,於是讓法輪功學員也採指紋、驗血型、錄取其它信息。
2.法輪功學員應當注重得到平等對待。例如讓法輪功學員寫一個「遵紀守法、不危害社會」的保證。警察是不能讓所有公民都去寫這種保證的,那是對公民的騷擾和侮辱,是沒有法律授權的事。那麼也不能讓我們法輪功學員寫。單獨讓法輪功學員寫,就是對法輪功的侮辱和歧視。

摘要(三):關於違法對待
1.對公民的歧視對待本身就是違法。因為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歧視對待中的具體措施往往也是違法。例如採指紋。只有法律規定的環節(例如辦理或者更換身份證時),公安機關依據法律規定採取指紋,是合法行為。而在其他情況下公安機關如果沒有法律規定依據卻要採取公民指紋,就是違法行為。

二、政法委或者610人員主動上門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
政法委或者610工作人員為了法輪功案件主動上門,一般涉及:(1)人員身份不合法;(2)所辦事項不合法;(3)基礎事由不合法;(4)所提要求不合法;(5)工作方式不合法。

(1)人員身份不合法:
法輪功學員向國家機關反映問題,應當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負責反饋與處理。政法委、610人員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是黨務人員、特殊機構人員,所以其身份不合法。

(2)所辦事項不合法:
政法委、610的人員前來法輪功學員家,往往說是要「協調」、甚至「幫助」法輪功學員「妥善處理」法輪功學員被迫害的案件。其實法輪功學員要求的是嚴格依法辦事,而所謂的「協調」、「幫助」本身就不成立。法輪功學員如果沒有違法,就應當得到法律的充份保護,這不是能夠「協調」的。如果打著「協調」、「幫助」的名義讓「少判幾年」,那還是迫害、違法辦案,其所要辦的事項徹底不合法。

(3)基礎事由不合法:
法輪功學員的問題沒有向政法委、610提出。如果訴江、或者就其他的案件向有關部門提出了控告、舉報,那麼有關的控告信息屬於依法保護的秘密。政法委、610的人從哪裏得知的?這反映了政法委、610的人已經違反了法律,而且還有其他人也在違反法律。

(4)所提要求不合法:
政法委和610的人員往往乘機提出一些要求,一般是不合法的。例如:
不要請無罪辯護的律師(即俗稱的正義律師),該要求不合法;
不要向更多的國家機關反映(不要把事情鬧大),該要求不合法;
請提供手機號等個人信息,該要求不合法;
不要向明慧網反映事實,該要求沒有任何依據,也不合法;
不要把他們來過的事情告訴別人,等等,該要求不合法。

(5)工作方式不合法:
政法委、610工作人員的如下工作方式不合法:
不表明具體身份。自己叫甚麼名字,如果不說出來,就更不合法;
威脅。「如果……就判重刑」,這是典型的威脅,而且說明他們在違法干預司法機關辦案;
誣蔑誣陷。「無罪辯護的律師有海外政治勢力支持」、「法輪功被人利用」,都屬於誣蔑、誣陷;
非法調查。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是詢問與辦案有關的問題,例如「誰寫的控告信?」
非法要求。「法輪功好就自己在家煉」。「不要宣傳,不要發資料」,都是非法要求。

附:迫害人員為甚麼問:「希望我們還來嗎?」
憲法規定公民住宅不得侵犯。任何國家工作人員都知道私闖民宅是嚴重的違法行為。這些問話是在利用法輪功學員家屬不了解法律,給自己尋找再次上門找法輪功學員、騷擾法輪功學員家庭的藉口。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精進要旨二》〈大法弟子的正念是有威力的〉

[修煉人之間的理性交流,通常只是個人當時修煉狀態中的認識,善意交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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