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審的全部流程包括: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階段。
一、三個階段的時效和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偵查階段(公安機關階段)
1、刑事拘留期限最長37天。公安機關必須在刑事拘留30天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因此刑事拘留期間,公安機關有決定權,檢察院決定是否批捕的7天內,檢察院也很關鍵,所以在這37天內營救是最佳時間。
(1)我們可以向辦案單位郵寄各種法律文書。參考公義論壇《善用法律反迫害親友參考資料》。
(2)給辦案人及其負責人寫勸善信、打電話、面對面講真相等。
(3)針對警察的違法行為,我們還可以採取控告、舉報的方式。
向公安機關內設的紀檢監察部門舉報、向檢察院、紀檢監察委、各級人大、信訪等部門舉報,涉及到女同修還可以將控告或者舉報信遞交到婦聯等部門。抄送的部門儘量廣泛些,可以不侷限在當地,從最高法、最高檢、監察委、司法部、公安部、國務院信訪辦公室、全國人大、婦聯,然後到省級、市級等相關部門。實名的話直接在網上投遞,非常便捷方便。總之,形成內外、上下整體配合的趨勢,力量更大,同時揭露邪惡的同時,講清真相、廣救眾生。
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公安機關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除特殊情況外,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但是現實情況出現很多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拘禁在看守所內遭受各種酷刑折磨,而公安機關又不告知家屬法輪功學員的去向。此時公安機關的行為涉嫌非法拘禁罪等。
2、公安機關申請批捕後,兩個結果,批捕和不批捕。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但是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偵查的,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如批捕,案子也返回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時間2個月,特殊情況下,最長可延長至7個月。期滿前,偵查終結,全案交由檢察院,去審查起訴。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問題。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也是刑事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期間只是暫時獲得一種相對的自由,並非刑事案件程序結束,很多法輪功學員都往往忽略了此點,覺的只要沒被羈押到看守所就萬事大吉了,突然接到檢察院或者法院的通知後才知道案件程序還在推進中,甚至面臨被非法判刑的結果。
因此,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這段相對自由的時間,歸正自身的同時,全力講真相、救度公檢法相關人員,徹底揭露、遏制邪惡,徹底解體邪惡。
(二)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如案件重大、複雜可延長半個月。
2、檢察院有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權力,每次1個月。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然後再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重新計算。這階段如果出現2次退查,最長達6個半月。
這裏需要重視對檢察院相關人員揭露邪惡、講真相。在刑事案件中,很多人認為檢察院只是迫害的一個中間的橋樑環節,沒有甚麼實質的意義,其實這個環節很關鍵,起訴與不起訴,差別很大,因為一旦起訴到法院,撤訴就不容易,檢察官需要更大的勇氣才可能撤訴。此外,關押時間的長短也有他們的建議。
我們可以參考公義論壇:從檢察院入手擊碎邪惡的犯罪鏈條的相關內容,從檢察院角度解體邪惡毀滅眾生的安排。
(三)審判階段(法院階段)
審判階段一般規定2個月,案件複雜、重大延至3個月。有特殊情況延長、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後重新計算審限的情況,總體計算起來一審審限最長可達20個月。
法律方面的知識以及辯護詞參考公義論壇:修煉法輪功合法,迫害法輪功有罪。
二、各階段的參考建議
(一) 公安階段
這階段主要針對一系列的法律手續以及訊問,法輪功學員該持甚麼心態,如何對待。
參考公義論壇:如何破除公檢法人員做筆錄過程中的陷阱。
1、基點和心態。(一旦發生綁架,法輪功學員該怎麼想?怎麼做?)
(1)正念堅定,首先想到我做的是最正的事,沒有犯罪。
(2)擺正位置,救度與被救度的關係。
(3)堂堂正正講真相(心態慈悲,語氣和善,啟迪對方的善念,讓人真正感受到你的善意以及為他好)。
2、正用法律反迫害。
(1)在講真相過程中,最好能運用到常人的基本法律,如憲法第35條言論自由、36條信仰自由;《刑法》第3條罪刑法定(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判刑)。
(2)同時你當面問問警察:我破壞了哪條法律的實施?造成哪些傷害?你能告訴哪條法律規定了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是邪的?
(3)相關警察答不上來,就是誣告陷害,是警察在犯罪,警察在破壞法律實施,暴力干涉公民的信仰自由,現在是辦案終身責任制,參與迫害會被追究的,千萬別害自己。
(4)零口供不配合。這階段會有刑事拘留,搜查、逮捕等多種法律手續要簽字,甚至包括鑑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等,任何手續都不要簽字,簽字就是承認,簽字就是配合。特別是對提審,是很重要的。
提審的筆錄是證據的一種,因此要特別重視。針對煉功的事,不論問甚麼都不要直接回答「是」或「不是」,可回答:「信仰屬於憲法權利,信仰合法,迫害有罪,請不要參與迫害」。特別注意別對邪惡狡猾圈套上當,例如,為了交差,騙你同情簽字,或寫上了你說的一句話,你就簽字了,那是偽善。
法律規定可以拒絕簽字,也就是拒絕簽字是我們的權利。我們從根本上否定迫害,不承認一切迫害形式,不要配合這種無理、非法的迫害。我們根本不需要簽任何字,而需要告知對方:信仰合法、迫害有罪。
站在法律角度講,我們堂堂正正拒絕簽字,因為對方在犯罪,邪黨披著法律的外衣冠冕堂皇的幹著違法犯罪的邪惡勾當,利用手中公權力破壞法律的實施,卻要強撐著這件法律的外皮當遮羞布,我們不能配合邪黨的粉飾,讓人以為邪黨真的在執行法律。
(5)及時控告,震懾邪惡。根據情況及時使用控告權利,個人、家屬、律師針對抓人警察、批捕的檢察官等及時控告,站在救人、為他的基點揭露邪惡是有震懾作用的,以減少或減輕迫害,救度眾生。
(二)檢察院階段
1、檢察官提審過程中,你要向檢察官明確表態:「我沒罪,是公安在犯罪。」
2、檢察官所問的一切問題,應持態度和方式與公安階段相同,不直接回答,但要指出公安的違法之處:例如:(a)抓人時沒有出示立案決定書、拘留證;(b)搜查時沒有出示搜查證,不讓家屬或本人在場;(c)不給扣留物品清單;(d)鑑定意見無效,沒對法輪功作出性質鑑定,無效。
綜上,本案沒有任何犯罪事實、沒有任何犯罪證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不符合起訴的條件,我無罪,請不要參與迫害,請依法行使監督權,依法不起訴、恢復本人人身自由。
(三)審判階段
參考公義論壇:非法庭審從容反迫害系列。
1、開庭時是講真相的機會、場所,要用心準備。
2、可申請公訴人、法官、書記員迴避。
迴避理由:公訴人、法官、書記員是共產黨員、無神論者,不能客觀公正認識法輪功;公訴人、法官、書記員曾經參與過迫害案並誣判法輪功學員的,屬於給邪黨遞交過投名狀的,必然會掩蓋自己的犯罪、打壓和掩蓋真相,維持對法輪功的迫害;公訴人在所謂提審時,有讓本人認罪傾向,有先入為主事先心裏定罪嫌疑,不能公正對待法輪功,影響判決公正可能。
3、對之前的筆錄,如有不妥的,可以翻供,不是不真,是你有權利更正,也應該更正假的錯的。
4、對全部物品證據,全部否定它是罪證,與指控罪名沒關聯。
5、質問公訴人,讓其出示法律規定,怎麼規定法輪功是×教的,我破壞了哪條法律不能實施?
6、公訴人答不上來就是沒有,公訴人是強加罪名,是誣告陷害,是迫害,非法剝奪公民的信仰自由,公訴人是犯罪,我要控告!
7、判決下達時,不論判多少都要上訴,因為你是無罪的。
8、請在場的每位人:真、善、忍是普世價值,所有人都應該努力遵守的,記住「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善待大法一念,天賜幸福平安!」
針對中共操控公檢法利用法律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整個犯罪流程,我們在善(正)用法律反迫害的過程中,滿懷慈悲,把握住救人的基點和主線,啟迪相關人員的善念,喚醒他們的良知。真正受害的恰恰是這些被邪惡安排、操控的人,他們在迷中為了一點眼前的小利參與迫害大法(佛法)修煉者,面臨他們的是徹底毀滅的下場。
不要被世間的任何假相所帶動,不要被眾生表面的態度所帶動,滿懷慈悲、心存正念,堂堂正正的營救這些被邪惡操控的公檢法系統的眾生,不要給自己留下遺憾。
另外,不要忽視對政法委眾生講真相。目前,政法委是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幕後決策者和操控者,公檢法只是被政法委操控的工具,對於法輪功學員的量刑都是由政法委做決策的。政法委不是國家權力機關,不應該是公檢法的上級領導部門,其實無權干涉司法,但是其長期躲在幕後,協調公檢法參與對法輪功的迫害。要求政法委人員停止干涉司法,停止犯罪,從這個角度講真相,救度還能救度的政法委眾生。
一點建議,供參考。公義論壇有詳細的參考建議,也有法律專家一對一的解答問題,希望法輪功學員們遇到法律方面的問題及時到公義論壇參考、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