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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違反程序看中共破壞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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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一月五日】「走法律程序」,這是中共執法者對當事人及家屬經常說的一句話,這個法律程序就是執法機關和辦案人必須遵守的法定辦案順序、步驟,目的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

但大陸沒有司法獨立,執法者嘴上喊「走法律程序」,卻案案都在違反法律程序,程序接連違法,何談司法公正?

先定性打壓後立法,違反立法程序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以舉國暴政力量,突然發動全面迫害法輪功的政治運動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匆匆通過了事後追懲性的、違背立法精神的《關於取締×教組織、防範和懲治×教活動的決定》(下稱《決定》),兩高也非法出台了司法解釋;公安部也列出了認定的十四種邪教(裏面都沒有提到法輪功),製造所謂法律依據,由此導致後來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被司法機關枉法追訴、裁判和被長期非法關押。中共當局的行為就是先定性打壓後立法,這不但違背立法程序,還違犯憲法,違背政教分離、罪刑法定原則等,所以人大的《決定》,兩高的「司法解釋」及公安的「認定」,不能作為法律依據。

三次退卷不放人,違反訴訟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如果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要麼由檢察院撤訴,要麼無罪釋放,但很多法輪功冤案案卷被退回三次了也不放人,這嚴重違反訴訟程序和法律程序。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法院對劉永英等四位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庭審。在這之前,西湖區檢察院已經三次退卷,但南昌市610、青山湖區國保警察拒不放人,繼續構陷四位法輪功學員。非法庭審當日,警察將四位法輪功學員用重重的鐵鏈鎖在一起,連成一串,手銬腳鐐的被帶進了法庭,看得出來,她們走路非常吃力。三次退卷不放人,這屬於重大程序違法。

先抓人定罪後補手續證據,違反偵查程序

根據中共《警察法》規定,警察在執行公務時,必須穿警服、出示警察證、搜查證、傳喚證、扣押物品清單等;被搜查人和家屬必須在現場簽字確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扣押,應當在三日內返還,不得扣押。但中共警察常常先抓人定罪後找證據,強制簽字按手印補辦手續,所謂的法律手續都寫著涉嫌「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罪」(中共是真正的邪教)過程中,搜查程序違法,扣押程序違法,偵查程序違法。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裴淑梅在長春市勞動公園和一名老人嘮嗑時,被二道區國保大隊兩個便衣警察強行帶走。過程中,兩名便衣沒有出示警察證和傳喚證等必備的法律手續(屬非法傳喚和抓捕),並由二道區國保大隊隊長孫潤先帶頭,在沒有裴淑梅在場的情況下,到裴淑梅的住處非法抄家。在整個過程中,國保孫潤先等人沒有出示警察證、扣押物品清單等,構陷的罪名是「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屬嚴重的程序違法。

沒有履行迴避程序

一般庭審開庭時,法庭宣布迴避制度程序,即由當事人或委託人申請與案件不相宜的、背景複雜的、不認同普世價值的人員迴避走開,無權參與庭審,可非法庭審很少提請迴避程序,即使宣布了,申請了,法庭從來沒有履行。公檢法人員還是無恥地堅持非法庭審。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法院非法庭審楊玉輝,庭審開始,楊玉輝要求共產黨員迴避,審判長張德存以不符合規定為由直接駁回。但在程序推進不久,張德存或許覺出自己不經法院院長直接駁回申請的非法性,他問楊玉輝為甚麼要求迴避,楊玉輝堂堂正正地說,信仰法輪功是有神論,和共產黨員的無神論有信仰衝突。張德存聽後無言,仍然繼續開庭。後冤判楊玉輝七年,罰金五萬元。

沒有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是指對公檢法在辦案中以騙供、誘供、逼供等而取得的非法證據予以排除,特別是當律師、當事人及家人發現重要線索和事實而提出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時,執法者必須依法啟動,保持案件的公正。這一程序在中共法律中出現過,在內部會議中也提到過,但在具體辦案中,公檢法卻幾乎沒有主動啟動這一程序,使得諸多的非法證據照常被執法者用來支持定性定罪。甚至當律師要求啟動時,執法者還對律師動粗暴力。

北京律師王全璋(現遭中共陷害囚禁在臨沂監獄),二零一二年六月在為黑龍江東寧縣法輪功學員苗福做無罪辯護時,鑑於苗福遭到警察酷刑逼供,要求法庭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不料引發東寧縣法院法官王傳發咆哮法庭的醜態。律師王全璋遂經正當程序將流氓法官王傳發予以控告。八月三十一日,王全璋到看守所為苗福處理上訴事宜,遭遇王傳發,王傳發竟衝上來扇王全璋律師耳光。不但大言不慚地稱自己是「土匪」、「就是不知道怎麼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而且還辱罵律師是「狗」,叫囂「就是讓你見不到苗福」,甚至無所顧忌承認:「苗福的上訴狀讓我給撕了!」還坦然告知王全璋律師:被他誣陷的八名法輪功學員都是臨沂人──自己的老鄉。

私自啟動簡易審判程序

當事人或受害人在非法庭審前,經常會收到一份簡易審判程序協議書,要求當事人簽字同意,內容大意是只要當事人同意這一程序,庭審一切從簡從快,甚至不用開庭就直接送達審判書。但此程序只適用民事案和刑事初審案,必須在當事人違法犯罪行為事實清楚,律師、家人沒有異議、當事人簽字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啟動。但中共執法者卻在受害人不同意和不知道的情況下,私自啟動此程序。如:建外庭、沒有原告、沒有控辯等,或者乾脆不開庭,直接送達判決書等。

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一日,韓立國與妻子李春玲等凌鋼集團八位法輪功學員被凌鋼公安處、「六一零」(中共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及派出所警察綁架,非法關押在遼寧省凌源市拘留所將近一年,遭受了非人的精神與肉體上的折磨。第二年四、五月間,凌源法院沒經過法律程序,就直接下判決書,對這些學員非法判三至十四年的刑期,其中韓立國被判六年,李春玲被判四年。他們上訴到中級法院。凌源法庭說開庭審理,但還是直接宣判,維持非法原判。不審就判決,凌源法院在重演非法勞教的罪惡。

私自開啟鑑定程序

案件的定性定罪及證據的鑑定本來是檢法機關的職權範圍,但中共兩高放權給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私自開啟鑑定程序,對法輪功方面的證據進行定性等,在司法解釋中把司法「鑑定意見」,改寫成「認定意見」,用「認定」代替「鑑定」,成了證據。而山東臨沂國保的騙人造假術更勝兩高,以批覆意見代替鑑定意見,作為枉判當地法輪功學員的主要證據。

而且不具備鑑定資格的公安機關,卻不經當事人和家人簽字同意就自行鑑定、冒充鑑定、強行鑑定、胡亂鑑定。公安機關既抓人又鑑定證據定性定罪,等於包攬了一切案件程序,屬於越權濫權。其行為違反法律程序。

任鵬武,男,時三十二歲,黑龍江省哈爾濱第三火力發電廠技術員。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六日晚任鵬武與同修散發法輪功真相傳單被惡警綁架。在呼蘭縣公安局遭受了法西斯式的殘酷折磨和毆打。二月二十一日早被迫害致死。警察不允許任鵬武的家屬對其遺體拍照,在未經家屬同意下,假借鑑定的名義,非法將任鵬武身體從咽喉至小便處的皮膚割開,身體器官全部被摘取,並強行火化。

中共執法者走的是政治程序

中共執法者的程序違法行為不止所舉,類似的還有許多,如:不履行送達告知手續程序;沒有立案受案記錄就抓人;阻撓家人旁聽或限制旁聽人數;申訴應該立案時不給立案;證人應該到庭作證卻不傳;物證應該出示、宣讀、辨認時不履行;始終聽不到陪審員的評論聲音;刁難正義律師履行份內職責程序;先判決後庭審;該當庭宣判無罪時不宣等。

為甚麼會出現這麼多的程序違法行為?是因為執法者走的不是法律程序,而是執行中共的政治程序,公檢法司在所謂辦案時,每一個階段,都被政法委操控,每一個程序都被610操作,每一個案件的最後判決,都是中共當局把持,辦案程序接連違法,何談司法公正?所有的法輪功案件就被製造成了冤案命案。所以當人們在大陸聽到公檢法司人員叫喊甚麼「走法律程序」時,那就意味著執法者再次走政治程序,意味著當事人會被當局強行投進監獄,預示著中共借法律階段要連軸運轉的實施危害、陷害和虐殺,那就意味著公檢法司將再一次展現中共的兇惡殘暴。

(註﹕文中案例來自明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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