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一個受害者家屬一年多來上告無門的辛酸歷程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我叫李家城,家住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臨沂市公檢法在政法委610的指使下,隨意抓捕迫害無辜百姓,在毫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並用模糊的法律概念,枉顧法律和事實,合夥定罪誣判,無視國法,道德淪喪,惡劣至極,簡直無法無天,作風粗暴,激化矛盾並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後果。

(一)姐姐被綁架、搶劫、枉判四年

2018年5月23日晚19時,蘭山公安分局國保警察褚延山、王建軍等人在沒有任何搜查手續的情況下,以修煉法輪功為由,強行撬門把我姐姐李家芳從家中抓走,並把我姐姐關在私設的黑監獄(臨沂市蘭山區洗腦班,對外謊稱「法制教育培訓中心」之類的)裏長達22天之久。當晚人被抓走之後,他們發現姐姐家中沒有別人,由於利益心驅使不顧法律約束,經一番密謀後,20時30分至22時10分國保警察一夥人再次竄回我姐姐家中,一陣仔細亂翻之後,連偷帶搶把家裏現金、銀行卡(卡裏有50萬姐姐公司的工程款)和電腦、打印機等許多大量貴重物品盜竊洗劫一空。

在之後我跟這伙國保警察無數次的交涉中,本案的主要負責人蘭山分局國保警察劉合磊(警號:074355)拒不交還私下從我姐姐家中偷盜走的個人物品(尤其是50萬大額銀行卡),並給出以下理由:①我不能證明銀行卡和相關物品與本案無關;②這些物品屬於涉案物品;③我不是當事人,無權索要,就算給我也得需要我姐姐的授權書;④已移交檢察院,在涉案保管中心等等進行刁難。當我問現金退了,為甚麼銀行卡不退?劉合磊卻說那你把現金拿回來吧等種種沒有法律依據的混淆藉口推脫並拒不歸還。

2018年秋天,本案國保警察去杭州我姐姐的公司調查,在查明銀行卡裏大部份資金是姐姐公司的工程款、不屬於涉案物品的情況下,仍拒不交還。這期間我打了無數次12345投訴國保警察扣押私人物品,但得到的答覆和劉合磊說的一樣,都是以涉案物品為由不給處理。這期間姐姐公司多次找我們家人催要工程款,作為家屬我們受到了多重壓力,國保警察給我和我的家人造成了重大的精神上難以挽回的傷害和損失。

在這期間我去臨沂市政府信訪、臨沂市公安局信訪、蘭山區分局信訪和打督察電話都沒有音訊。而我姐姐在黑監獄裏也遭受了非人的折磨,強制學習,強制逼供等。我姐姐本來就有關節炎,腿疼、手疼、關節腫痛,被他們折磨的更加嚴重,我去看姐姐時,她站立走路都很困難了。他們對一個無辜百姓採取了非人道式的迫害,22天後又把我姐姐投進看守所。在檢察院退卷的情況下還是拒絕放人(因為盯上姐姐銀行卡裏的錢,又看我們家人要不出銀行卡好欺負),國保警察拿出了非要治人於死地的決心,瘋狂構陷、拒不放人式的殘酷打擊。

看守所與黑監獄如出一轍,不讓家屬送藥,不讓送任何東西,也不給我姐姐醫治,任其病情發展,冬天強制用冷水洗漱,說是甚麼為了衛生,不給熱水,導致病情嚴重,所受到的非人道式的摧殘迫害根本是無法想像的。以至於我姐姐無法正常行走,2019年1月15日開庭時被四個人抬入法庭,臉色早已不是往日的白裏透紅了,反倒變成了黑紫色。法官受610的指使此時也喪失了人性和良知,不顧法律的公正,枉法判決我姐姐四年刑期。

在開庭前夕,臨沂政法委給天津司法局打電話來臨沂旁聽,天津司法局同時給律師打電話施壓,並說打法輪功的官司需要提前報備,不然不允許打官司,之後又找律師談話,給律師做公平正義的辯護造成了重重障礙,律師本是暢所欲言的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賦予自己的權利,也被相關部門用骯髒、齷齪、卑鄙的手段進行干涉和阻撓,其卑劣至極其做法真是讓世人所不齒!同時也證明了陰暗的東西是怕見陽光的。

並且開庭是不公開的,只允許我一個人進入看守所,但是卻不能旁聽,只能在外面等著。

(二)洗腦班黑監獄

姐姐2018年5月23日晚被非法抓走後始終聯繫不上,也沒人通知我,5月27日上午11:39分,我向柳青派出所報案。

5月28日上午蘭山區公安局眾領導讓我去談話,問了許多問題,我表明立場,如果我姐姐違反國法,那麼你們就按照相應的法律懲辦,我無話可說(後來證明我姐姐根本沒有違反法律,而是他們栽贓陷害)。

5月30日上午8:21分,一位自稱孫主任的人打來電話讓我去黑監獄找蘇主任談話,9:11分我來到黑監獄北樓二樓小會議室,一個30歲左右的1米8多的男性人員首先跟我談話,他說蘇主任那邊有人得等一會,我問他在這裏很長時間了吧?他說時間不長也就四五年,蘇偉在這裏時間長,從一開始就在這裏(應該是從1999年),8:39分蘇偉(主任)打電話讓我去黑監獄談談。

6月4日15:41蘇偉又打電話讓我去勸說姐姐,我帶小孩去的,首先見到的是一個50多歲的叫吳教授的女士,她帶我去一樓西邊會議室,姐姐正在他們的強制下被迫學習,有人在投影儀上教,還有兩個中年婦女陪同,不知道為甚麼王建軍(國保警察)闖進來說誰讓你進來的,這裏外人不讓進,你不能出去,說一些保密又神秘的話。

6月15日10:19蘇偉打來電話讓我給姐姐拿衣服和生活用品要送看守所了。12:34我再次到黑監獄南樓二樓住處,一屋兩人,還有一個陪同,下午17點多在蘭山分局劉合磊退給我1400多元現金和一些衣物用品,因為看守所不讓帶進東西。

7月16日上午8:47分,蘇偉打電話讓我去國保拿我姐姐家裏的鑰匙,當我打開姐姐家門時,僅剩的門鎖也掉落了,被他們早已撬壞,屋裏翻個底朝天,衣物堆滿屋,因為當時抓人的時候給停電了,冰箱裏所有的食物早已腐爛發霉。

(三)當地投訴無門

2019年3月份中旬,我去蘭山檢察院控申科反映國保不給銀行卡之事,因為判決書上寫的公安機關扣押的被告人的違禁品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我想著姐姐的私人物品和銀行卡不屬於違禁品得退還給我們。但當控申科人員打電話詢問法院時,電話那邊人員卻說了一句:沒收一切扣押物品。意思是從我姐姐家翻走並扣押的物品全部被沒收,我無奈回家。

3月13日17時01分,國保警察褚延山又打電話讓我去談談,問他甚麼事卻不說(之前他多次打電話讓我去談談),我說讓我去是要還給我銀行卡嗎?褚延山說那你說這個就沒法談了,他就把電話掛了。

3月22日晚,我給蘭山紀委打電話,對方說黨員資料在市裏,讓去市裏找。給蘭山區檢察院控申科打電話,王主任讓我拿判決書去,我去後說了銀行卡一直不退給我們的事,王主任說你不上訴了嗎?第二審下來再說,現在也沒辦法。

之後我給律師打電話說到要控告他們涉嫌貪污的事。

3月26日上午,我去國保找劉合磊再次索要姐姐的銀行卡和物品,沒想到這次他竟然同意給,但是得出具本人的授權委託書,可能監聽了我的電話知道我要告他們了吧,但是還是有意刁難要委託書。

3月27日下午,我拿委託書去找國保,劉合磊又要我寫保證書以保證授權委託書的真實性,實屬故意刁難。當初退現金為甚麼直接退不要授權委託書呢?寫完後又要我回家等電話。之前說快的話一天,慢的話三天物品就會退還,我回去後給律師打電話說還要接著控告,應該我的手機仍然被監聽了,結果3月28下午劉合磊就給我打電話讓我去拿回物品。

3月29日上午9點多去蘭山法院審判大廳二樓導訴台,讓幫聯繫主審法官反映判決日期存在嚴重違反法律問題。10點多,我去國保拿回了銀行卡和部份物品,並又拍照錄像讓我在退單上簽字。當天正好褚延山也在,他跟我說他們感覺判四年也太多了,這個是他們沒想到的,判一年半差不多。問我判我姐姐一年半怎麼樣?我非常驚訝,判多長時間還是他們說了算的嗎?他們可以隨意更改刑期嗎?法律在這些人面前變的如同兒戲,毫無公正可言,這更證明我姐姐是被冤枉誣判的。我決心控告下去,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麼一切違憲違法的犯罪行為都應受到懲處以顯示法律的威嚴是神聖不容侵犯的。我們每個公民都應制止一切破壞國家繁榮富強和人民安定團結的違法犯罪行為。

4月2日下午去蘭山法院諮詢了立案問題,刑事案件不能網上立案,應去窗口辦理,回來寫訴狀。

4月3日上午10點多又去蘭山法院,當班立刑事案件的女工作人員說能立案,但格式不對,需要重新寫,屬於形式的訴書,同時她也說蘭山檢察院也能立案。11:20分左右又去蘭山區檢察院,當班男工作人員說不能立案,並說國家公職人員犯罪需到市級以上單位,歸他們管轄,應該去市檢察院或市紀檢委,我說那為甚麼蘭山區法院說你們能立案?他卻說蘭山法院人不懂。讓他們說的我都暈了,也不知道他們誰說的對了,把我這個老百姓弄得一頭霧水,按說蘭山區檢察院就應該管蘭山區警察,怎麼還往上推?

(四)上一級投訴遭推諉

4月5日第一次前往市、省、北京郵寄國保警察各種罪行控告狀。

4月8日十點半左右再次去蘭山區檢察院諮詢蘭山區國保警察非法拘禁立案問題,當班工作人員拿出他們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內部材料給我看,並說國家公職人員非法拘禁、抄家等一系列犯罪都得去市檢察院立案,那既然這樣也只能去市檢察院了,

中午11:20左右,我去了臨沂市人民檢察院控申處接訪大廳,遞交蘭山分局國保警察非法拘禁我姐姐等罪行的控告狀,要求工作人員給立案。控申處有四名當班人員和一名司法警察。一位姓徐的工作人員登記完身份證後,粗略翻看了一下控告狀,問了我一些無關的問題,問我國保警察因為甚麼抄家?我說法輪功,又問我抄出東西了嗎?我說抄出書了,他說那不就得了嗎,還問我判刑了嗎?我說你問的這些跟我要控告國保警察立案並沒有關係,徐姓工作人員接著站起來,怒吼著把控告材料摔在台子上,指著我大聲嚷道:你不說我就不給你立案。並拒收材料。

我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誰犯了法都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警察就能以辦案為藉口不按國家法律法規辦事,就可以隨便拘禁,隨便侵犯人身自由,就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嗎?戚洪波主任站起來說,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是相對平等,就好比他是執法人員,我卻不是!戚洪波主任又接著說出黨制定法律、黨領導法律之類的一些不堪入耳的污言穢語,其間語言惡劣出口傷人,態度極其蠻橫,這是我始料未及的。我一個老百姓不懂這些,但是讓我感覺到這些所謂的「執法者」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不受法律制約。我堅信法律制定的初衷肯定是要人人平等的。只是這些無視國家法律法規的所謂「執法者」們在肆意妄為踐踏憲法,視法律為兒戲,視百姓生命如螻蟻吧?不但不給我立案,在我要求下他們也拒不出具不給立案的任何理由,更拒絕出示工作證件。我說國家現在不是提出「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嗎?他們說沒有理由就是不給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有平等、監督的權力。而人民檢察院這種不為人民辦事,保護犯罪的行為,真是讓人心寒意冷。

下午15:30左右我去了市紀委監察委信訪接待室,一位戴眼鏡不願透露姓名的男工作人員說:涉法涉訴他們不管,非法拘禁歸公安局管,檢察院不給立案你找他們上一級部門。我說那如果上一級部門也不管怎麼辦?戴眼鏡人員說那他們沒辦法,又說我的材料想放就放一份,不想放就不放。我填了表又放了一份材料就走了。

4月10日上午11時13分,我撥打檢察院12309投訴電話,結果是徐姓工作人員接的電話,態度依然囂張跋扈,訓了我一大頓,問我有國保警察非法拘禁的證據嗎?我說人證物證都有,他不說話了。我問他姓名,他說就不告訴我,然後把電話掛斷了。

上午11點之後我打12388投訴,一位女工作人員接的電話,說市紀委不管警察非法拘禁的事,檢察院不給立案也不歸他們管。態度冰冷,給人感覺極不負責任,沒說幾句就掛斷電話。

4月10日第二次往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給14位負責人郵寄臨沂市人民檢察院控申處工作人員各種罪行控告狀。

4月11日上午10點20分左右,我去市法院立案大廳,一個戴眼鏡主管刑事立案的女工作人員看了一下控告書,說她們這只負責無期和死刑,並且還都是檢察院送來的,沒有個人的。我出來又去了訴訪大廳,在申訴、再審窗口一個不願意透露姓氏的戴眼鏡男工作人員說:刑事案件申訴必須強制律師代理。我問他有法律條文嗎?他說找不到了。我說全國都是這樣嗎?他說山東是試驗點。我又說要是那麼多人都請律師那得花多少錢啊,他說那上面可能沒考慮吧!很明顯他在撒謊,我看是他們內部的規定吧?那窮人沒錢還打不起官司了嗎?

11點多我又去市公安局信訪大廳,填完表交上,一個戴眼鏡微胖四十多歲的女工作人員接訪的,她說不是她們處理,她們也是返回到蘭山分局督察處,讓分局那邊處理。我之前要銀行卡時來過信訪大廳沒有用,之後來反映的情況都石沉大海了。

(五)再次當地投訴

4月12日上午10點25分,我去蘭山法院審判大廳二樓導訴台問那個女工作人員,幫我聯繫劉西剛(給我姐姐判刑的法官)法官了嗎?因為在3月29日跟她說了把我電話告訴劉西剛諮詢判決書時間出入問題,女工作人員說他們說給你回電話的,她給我電話沒打通,她自己也沒打通,又進屋去打,出來告訴我說二審都維持原判了,你還說甚麼?我說不信沒說理的地方。又要了監察室電話,一個女工作人員接的(11時11分),她說可以寫舉報信,也可以網上舉報。我又去了立案大廳專立刑事案窗口,還是上回那位女工作人員,說法院刑事自訴必須有證據。我說有,她說如果不是本人,就得出示本人的委託書,還為了保證委託書的真實性必須附加律師函,然後交給刑庭審查看是否符合立案標準。聽起來好像很有理,其實不然,《刑事訴訟法》第一章立案一節中已經說得很明白了。但是她就是不照著做,那是不是在本人不在的情況下任何人舉報都得花錢找律師加上律師函和本人委託才能立案呢?這都是她自己定的法律吧?給報案人戴上枷鎖是不是就是給犯罪分子有機可乘的空間呢?這就是縱容犯罪,縱容犯罪就是危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容易被人發現的隱形犯罪。

4月15日我拿著4月12日最高檢給我的短信回覆去蘭山檢察院諮詢,因為短信上說我4月5日給他們郵的國保警察控告狀經審查已經轉蘭山區檢察院了,當班工作人員說沒收到或者在市院,並說市院控申處那邊之前打電話向他們問過我。

4月16日10:10分左右去市法院訴訪大廳判後答疑窗口一位戴眼鏡女工作人員讓她幫聯繫邱文法官談一談(之後無回音),又去了申訴再審窗口,這回是另一個戴眼鏡的小伙子,他說自己能寫就不用找律師,網上也可以遞交,半年或一年後給答覆。

4月17日下午14:15分市紀委監察委員會223室,信訪處還是上次戴眼鏡的男工作人員,他說,涉法涉訴不歸他們管,態度也不好,且這次的材料也沒有收。

4月18日上午10:35分去蘭山法院遞交了劉西剛的舉報信,給監察室打了電話,他們讓我把舉報信放信訪大廳,他們來拿,不讓我送。

上午11:30分去蘭山檢察院控申科遞交了董金偉的舉報信,工作人員說我做這些沒有任何意義,說檢察機關也只是看了公安遞上來的材料,法院也是看了公安的材料,可能確實有一些錯誤,還問我是不是也去法院了之類的話,我說你們是互相監督部門,都有責任。

4月19日上午10點至10點30分,我又去臨沂市檢察院控申處接訪大廳遞交控告狀,我拿手機給他們看最高檢的短信,看完就在台子上放著沒管,孫姓工作人員從外面進來看到了台子上的手機,驚訝的問他手機怎麼放在台子上,讓我趕快拿走,被控告人徐姓工作人員讓戴眼鏡的孫姓工作人員看了控告狀,並說了一些語無倫次、根本不著邊際的無關話語,完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根本不按法律辦事。我拿著法律條文念給他聽,告訴他我遞交控告狀合理合法,他們不給我立案沒有法律依據。他說不過我,便跑進屋裏去了。我堅持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違法犯法都得受到法律的制裁。我拿著國務院新聞總署發布的50號令(解禁法輪功書籍出版)給徐姓工作人員看,告訴他我姐姐擁有任何法輪功書籍材料不違法,國保警察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抓人、非法搶奪、非法搜查、非法拘禁才是真正違法。他不看,並手按在條文上說出國務院和檢察院是平級,國務院的規章管不了他們等一些話,令我瞠目結舌。

我又問孫姓工作人員,孫姓工作人員趕忙說:不說那個。並說當事人已被判刑了,如果不判就給立案。這跟我控告警察非法拘禁有甚麼關係嗎?徐姓工作人員又說立案得去公安和法院,檢察院不立案等一些刁難老百姓的毫無法律依據不作為的話。

我拿出法律條文依次給他們念了《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五條、第三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等國家法律條文,告訴他們我來檢察院遞交控告狀合理合法也受《憲法》保護。沒想到,被控告人孫姓工作人員不但不給我立案,還告訴民警讓我收拾東西趕快攆我走。這還是為人民當家做主的檢察院嗎,這種行為嚴重侵犯剝奪了《憲法》賦予我們公民行使控告犯罪分子的權利。這就是典型的壓迫,赤裸裸的剝削,壓迫剝削我一個合法公民正常行使憲法賦予我的權利。包庇縱容犯罪就是破壞國家現有的繁榮富強、安定團結,就是破壞國泰民安,百姓安居樂業的局面,並嚴重背離了 「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方針。

我被檢察院控申科趕出來後又去旁邊大廳找值班民警要紀檢組電話,要打電話揭發控申科人員的瀆職行為,當班人員說紀檢組去市裏了,下午回來。

11:15分左右去蘭山分局給王督察遞交了國保非法拘禁舉報信,王督察說需要調查,不能直接回覆我,我們互相交談了一下,問我都去了哪些部門,還問我之前是不是給12345打過電話。

下午14點50分至15點30分,我又到檢察院大廳讓值班民警再次打電話給紀檢組。值班民警(警號FJ0051)用手機打通電話後叫了聲大哥並說了幾句話,又用座機打內線說沒人接,我說我自己打吧,就出去了。這個民警也接著出去跑向控申科,應該是去報告我的情況去了。他看到我在打電話的,衝我大喊:幹嘛的?快走!小小年紀帶個眼鏡本該是盡職盡責做好分內之事,沒想到卻對人民大喊大叫的,以後長大還不得騎在人民頭上作威作福,無法無天了嗎?

我又接著回大廳叫另一個值班民警(警號:661072)給我打紀檢組電話,他問我幹嘛,我說舉報控申科接訪大廳工作人員不作為、不給我立案,他打電話也說沒人接。我讓他給監察室打電話他不給打了。接著又出來一個民警(警號:370999),以威脅的態度對我說要告去省裏告去,不給你立案有不給你立案的理由,趕緊走!態度囂張強硬,一看就是個小領導啊!我作為合法公民、普通百姓去人民檢察院控告違法警察懲惡揚善,卻遭遇重重阻礙,公理何在,正義何在?

4月22日網上遞交國保警察劉合磊、褚延山、王建軍,黑監獄長蘇偉,蘭山法官劉西剛,曹雪鋒和市檢控申處戚洪波等人的控告狀於省檢和最高檢,並向法院遞交申訴書。

(六)再次去上一級投訴

4月23日上午11點左右再去市法院信訪窗口一位五十多歲的王姓工作人員接待了我,給了我幾張表回來準備遞交申訴書的資料,又要了紀委電話。又諮詢了當班律師,居然說先申訴,成功後再回來告國保警察非法拘禁等罪行,真不明白警察犯法跟申訴有甚麼關係,警察犯法難道還得分甚麼事嗎?

4月25日上午11點左右去市法院遞交申訴書,上次那位戴眼鏡瘦臉的不願說出姓的中年男工作人員還是不收,說省裏要求必須律師代理。又一次被以這種理由拒之門外,老百姓的冤屈無法洗刷。

4月28日上午10:40左右去遞交了何守江、邱文等人的舉報信(之後始終沒有回音),下午14:40去蘭山檢察院控申處問最高檢返回的材料收到了嗎?當班一個35歲左右的男工作人員說收到了,問我還有甚麼事?我說怎麼處理的,他說交給院領導了,然後就不說話了。

下午15:30左右,我又去市檢察院控申處遞交控告國保警察非法拘禁的控告書和舉報信,這回是一個大眼睛、皮膚黝黑接近五十歲的粗胖郭姓工作人員。他無視我姐姐的冤屈,說我整天無中生有,到處告狀,我說我們老百姓如果不受冤枉沒有證據敢來嗎?他問我是上訪了吧,我說如果你們不違法還會怕人上訪嗎?

我仍然拿出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的解禁條文給這位郭姓工作人員看,他說國務院是行政單位,他們檢察院是司法機關,管不著他們。他還說憲法裏說的國家任何行政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預司法,說的沒錯,但是國務院是國家機關,不是普通行政單位,作為一個司法人員,這個他不懂,難道是執法犯法,愚弄百姓嗎?並還得意的跟我說,你不是法律學的挺好的嗎?不知道吧?再回家學學去吧!按他說的話他們不管做甚麼錯事都沒人能管得了他們了嗎?肯定不是,這是不講理。這次他仍然拒收我的控告書和舉報信。

我從控申科出來後又去旁邊大廳找民警(警號:661087),讓他給監察處打電話,他打通電話對方說讓去公安找,這位民警放下電話後卻說他是給紀檢組打的。我讓他給監察處打電話,他隨便一撥說不通,但我看出他是故意撥錯而打不通電話的。這時候從東邊屋裏出來一個五十多歲穿淺藍襯衣的領導模樣的人說,去市裏紀檢找,他們甚麼都管,就這樣又把我打發走了(在人民的檢察院裏又出現了一個不作為的領導幹部)。

一個多月的時間,我去臨沂市檢察院多次遞交控告狀,裏面的工作人員或威脅、或敷衍、或不講理不講法,一直不給我立案。人民檢察院不能為人民做主,使危害人民安全自由、無法無天的警察至今仍逍遙法外,殊不知公民的安全和自由才是國家的基石和歸宿。

5月3日網上遞交市檢郭姓工作人員控告狀於最高檢。

5月4日姐姐打電話來說4月4號就轉濟南監獄了,看守所居然沒有通知家屬,監獄也沒郵《入監通知書》。

網上遞交市法院何守江、邱文等人控告狀於省檢和最高檢。

5月5日上午10點左右再次去市法院,原來那個不收申訴狀的男工作人員還是不收,仍然一如既往的重複之前的話:民事不用,刑事案件強制律師代理。

11點左右又去了市委監察委員會信訪223室,之前那個戴眼鏡的男工作人員依舊說國保警察不歸他們管,有非法拘禁情況去公安局反應,找他們上級反映,他們如果不管他也沒有辦法。這位工作人員不管有甚麼事都叫你跟出事的上級反映,甚麼事跟他們紀委沒有關係。這次說控告書,舉報信的想留就留,不想留就不留,填上單子他給轉交,如果不受理沒辦法,問他轉交需要多長時間,他說一個月!辦公樓就在旁邊,竟然還用一個月?我拿《監察法》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九條給他念,他根本不理睬。我說警察非法拘禁屬於濫用職權總歸你們管了吧?他卻說濫用職權到甚麼程度,怎麼定義呢? 反正就是你甚麼事他都不管,給人感覺就是只管吃飯拿工資,其它都不管。

(七)來回奔波 申冤無門

5月6日上午10:20左右又去蘭山分局1號樓411室找王督察又給他一份國保警察非法拘禁的控告書後附一張國務院50號令文件,並詢問上次我遞交的舉報信處理情況,王督察說正在調查,談了幾句就走了。出來後又找了國保警察劉合磊,跟他說了一些他們大量違法辦案,非法拘禁之類的話,他卻說他是依照法律程序辦案,如果組織讓他承擔責任他就會承擔,他一直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說,周永康是正國級都一樣受到法律的制裁,我說既然這樣那我就控告你們了。他拿出了執法記錄儀,讓我對著記錄儀說,要錄給他們領導看看,好反映情況,我去了他們領導不知道(出門時間11:25分)。

5月13日上午11:20左右,我又去市檢察院控申處遞交刑事申訴書(對我姐姐李家芳違法判刑的申訴),進了控申處,值班民警讓我把手機放下,並拿著安檢器在我全身上下一陣掃描,手不停的在我衣服及口袋上捏,好像在懼怕甚麼。如果堂堂正正,秉公執法,心裏裝著百姓,真正為人民服務,扛著攝像機又何妨呢?為甚麼這麼怕自己的言行被曝光呢,反之老百姓身上甚麼都沒有,他們就可以為所欲為地隨意說隨意做,認為不會留下證據和把柄嗎?

上次往最高檢上訪告的所謂的領導和執法者們正在喝著茶談笑風生、好不自在,他們心裏又怎能裝著百姓疾苦?我向著所謂的領導說了句:「領導好,好久不見!」戚主任說咱見過嗎?旁邊的徐姓工作人員說:「他就是告你說你蠻橫不講理,態度惡劣的那個人。」戚領導說,哦,李家芳的弟弟啊!問我還是上回那個事嗎?旁邊有律師可以諮詢,我說甚麼時候都可以免費嗎?領導說不是,徐姓工作人員登記完身份證,又迅速翻了一遍我遞交的申訴書,說申訴必須得有律師代理,不然他們不收。我說這是甚麼時候規定的,有法律條文嗎?他拿出一個薄本一晃,戚洪波主任趕緊喊:「別拿出去。」如果是法律條文,人人可學,為甚麼擔心我看。

徐姓工作人員說申訴必須找律師,這是內部通知還沒有正式公布,臨沂是首次也是全國試營點。郭姓工作人員說沒有律師函材料不全他們不收,徐姓工作人員又說,申訴必須本人,戚洪波主任趕緊說這個以後再說。我聽出他們的潛在意思,讓我先花錢找了律師,等律師出面後,這些人還會以申訴必須是我姐姐李家芳本人提出為由來為難我(我姐姐已在監獄被非法枉判),好讓我的抗訴再次泡湯。再說申訴家屬也可以,為甚麼非得本人?

這種行為居心何在,必須得律師代理,這都是些甚麼無理要求?都是些甚麼強制措施?那窮人請不了律師還不能打官司了嗎,還不能申冤了嗎?刑事訴訟法上沒有這樣的規定,他們說的顯然不合法。法律本是伸張正義,打擊邪惡,保護善良的,而這些人卻用著國家給的權利,佔著重要位置不能為民辦事,不知讓多少人民群眾上告無門,也不知讓多少無辜百姓遭殃,包庇犯罪,充當違法人員的保護傘,實屬國家和人民的不幸。

5月14日10:20左右去蘭山法院學習了一下牆上掛的牌匾,其中兩塊牌匾上分別寫著:「崇法秉公」和「言非法度不出口,行非公道不萌於心」,寫的非常好,富有正義感和道德良知,只是對於某些法官來說已經成了裝飾品,或者是給老百姓學習的吧!

11:10左右又去了蘭山檢察院控申處詢問了最高檢返回的我控告國保警察的材料是怎麼處理的問題,當班工作人員不清楚,王科長出來說:「不是銀行卡還給你了嗎?怎麼還牽扯出這麼多問題?」我說此時已經不是我一個人的問題了,我肩上擔負的更多的是國家和人民的使命,因為國家利益高於一切,人民利益高於一切,一切有損於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行為都要堅決制止,最後王科長說三個月後給我答覆,讓我回去等,當時我拿著手機給看最高檢的短信時,看完他說沒錄音吧?

5月19日網上舉報市檢控申處工作人員的諸多罪行於最高檢。

5月21日上午9:30分又去蘭山分局找王督察問處理結果。王督察說給國保大隊長說了,也給領導反映了,國務院50號令這個問題不好界定,拘禁這個事應該是檢察院,法院來找他們。我說沒立案怎麼找?警察就應該歸督察管。他說轉化班是610辦的,不歸他們管之類的一些推諉的話。我說人是國保抓的,這是拘禁事實,該法院管的我會去找法院,冤判我會申訴,牽扯的不是一個部門,我會挨個找,哪個部門出了問題,就得哪個部門承擔責任,牆上寫了四個監察室,只有一個是,其它屋裏都是雜物。

還說甚麼不好界定,有甚麼不好界定的?《憲法》第八十九條第八項和第十三項已經明確規定了國務院的職權,裏面已經說的很明白了領導和管理公安的工作,那國務院的規定公安不應該執行嗎?反之就是違抗國法,肆意妄為,執法犯法。

我又去了六樓找局長,秘書室一位女工作人員說局長都去市裏開會了。接著又去了國保找到劉合磊,他說把我上次的執法記錄儀錄像已如實轉交給領導了,勢必會談到法輪功。我說國務院定的7種邪教沒有法輪功。褚延山說國務院說了不算,法輪功是公安部定的,我說公安部定的7種邪教也沒有法輪功。我說不管誰都得站在法律基礎上講話,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官也不想判,被610強迫所指使,開庭只是形式,開庭之前判決書就下來了。他倆受不了了,暴跳如雷,馬上變了臉,褚延山從椅子上跳起來大叫,反應非常劇烈,他們為甚麼反應這麼激烈呢?我一個老百姓,甚麼也不懂,如果我說錯了他們會恥笑我,也不必有這麼大的舉動吧?我說不要衝動,衝動是魔鬼,但褚延山的臉始終處於變形狀態,根本停不下來,我再次跟劉合磊說讓他給傳達一下,找他們韓大隊談談,但褚延山在旁邊卻大喊大叫到談甚麼談,有事告訴他,他給傳達,我說你憑甚麼不讓我跟你們韓大隊談,你有甚麼權力,褚又大叫我沒不讓你談,我說我跟他談和你轉達不一樣,我不用你轉達,接著從椅子上站起來走了。

5月23日上午10:50分左右去蘭山檢察院,我問當班工作人員最高檢返回的我控告國保警察的材料是蘭山檢察院處理還是市檢察院處理,如果要是市院處理我以後就不來找他們了,因為之前他們總是含糊不清,不知道到底哪邊給處理,到現在也沒有人聯繫我,王科長從屋裏出來和當班工作人員都說是市院那邊處理,又問道董金偉的處理情況,問他們要紀檢電話,因為當時董金偉的舉報信是他們交給紀檢的,可是他們不給紀檢電話,也叫我回去等。

5月24日上午10:30左右又去蘭山法院學習一下牆上的警察箴言,順便跟導訴台工作人員說讓她把我電話給劉西剛法官,想溝通一下,因為始終沒能談過,有好多事不明白需要諮詢,正好看到劉西剛和辦公室主任在導訴台大廳前聊天的,等了一會兒,過去打了招呼,坐下來把他的控告狀給了他一份,說了幾句話,他說有事,讓我星期一下午3點再來找他詳細談一下,我說好就走了。

5月27日下午2:55分到蘭山法院,3:12分導訴台讓我去信訪二樓跟劉西剛法官約談,就我姐判決書的問題我談了一下我的意見,我表明了國家利益高於一切,人民利益高於一切的觀點,我就發現不對的地方及時指出來,避免再次發生錯誤,因為我姐的案子已經判完,我談到法律的公平正義性,不會放過一個壞人,也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不知道怎麼這些書記員都沒記,談到了國務院50號令的事,他卻說下級不管上級的事,上級有管理下級的權力,兩次談到610的時候,劉西剛都不讓書記員記錄,不知為甚麼!最後書記員讓我簽字時不知怎麼會有我已向多個部門投遞他的控告信,我只是說向多個部門反映各部門的人違法失職的行為,這是《憲法》賦予我的權利和義務,書記員說在電腦上改了,劉法官有事提前走了,我也就隨後走了。

5月28日,上午10:30分左右又再次去市檢察院控申處接訪大廳,進門當班幹警全身摸捏了半天,此行為已嚴重侵犯人權,侮辱他人,屬非法搜身罪。我說你們不是有掃描儀嗎?掃一下不就完了。他說不用,之後我走到領導面前說戚洪波主任好?他說嗯,之後多次談話都喊戚主任。

我又把國保警察非法拘禁的控告書、舉報信、申訴書遞交給他,並再次給他們念了《憲法》三十三條和四十一條還有《刑事訴訟法》110條,111條,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不管你是甚麼人做甚麼事,都不能打著法律的旗號利用職務之便凌駕於法律之上,對人非法拘禁,侵犯人權和人身自由。戚主任和郭姓工作人員一再說警察是依法依規辦事,戚主任沒說幾句竟然說不跟你說了,耽誤我工作,坐在椅子上轉過身去了。

甚麼依法依規?想給非法拘禁披上合法外衣嗎?想公然歪曲法律保護犯罪嗎?想利用職務之便,隨意犯罪迫害百姓擾亂社會秩序嗎?還是權大於法?我又拿出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的50號令文件和《憲法》賦予國務院的職權第八十九條第八項和第十三項給他們看。郭姓工作人員說國務院管司法行政管不了他們,他們是司法機關。真是令人無言以對,我問司法行政指哪些部門,他說是司法局。並且又說兩高的司法解釋就是法律,要高於國務院的行政單位的條例。所以國務院新聞總署的這個50號令文件他們不承認。徐姓同志在旁邊喊我,說國務院和法院檢察院平級屬於一府兩院並說一府兩院都歸人大管,就好比一個爹三個兒子一樣(之前我們說話時他在旁邊說過一次,都沒理會他,當時他聲音比這次小)。戚主任馬上喊,「別說那些。」真是悲哀啊,如果不是跟他們接觸,如果不是親耳聽到的,我怎麼也不可能相信這種侮辱國家機制的粗話會從一個司法機構的公職人員口裏說出來,豈不讓世人笑話。我說《憲法》也沒有賦予兩高解釋法律的特權啊?郭姓工作人員又給我讀了《立法法》第四十三條,並說兩高有解釋法律的特權,我說都二十年了為甚麼國家規定的邪教裏沒有寫法輪功呢?戚主任說邪教就包括法輪功,沒寫也是,兩高就是這樣規定的,戚主任的意思是強制給法輪功安上邪教的帽子,然後針對法輪功展開的一切迫害也就都是名正言順的無罪迫害了,也就是煉法輪功的人員都是沒有人權的嗎?就可以為所欲為無法無天的隨意迫害嗎?作為一個國家的執法者連最起碼的法律原則都忘了嗎?市檢接訪大廳的牆上清楚地刻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怎麼能僅憑嘴說就如此草率而毫不負責地就給人定罪呢?那得製造多少冤假錯案呢?可想而知!

就這樣我再次遞交的控告書、舉報信、申訴書,他們沒看,也同樣都沒有收,還蠻不講理,已經沒有再跟他們溝通的必要了,我還是找能解決問題的相關部門吧!

出來後去正門大廳上廁所,一進門戴眼鏡瘦臉幹警(原來警號370999)問我幹嘛的?(之前來過,都認識了)我說上廁所,他說外面有去外面上,態度很不好。我說我上過我知道。他這回衣服上沒貼警號但我認識他,知道他原來警號。他趕快叫戴眼鏡圓臉(警號FJ0051)跟著我後面上廁所,又跟著我出來直到我出大門走了,他倆才坐下。就因為你們欺上瞞下舉報你們,至於這麼害怕嗎?至於這樣做嗎?上廁所還跟著我,你們還能幹甚麼?

下午15:28給蘭山法院監察室打電話問我4月18日給劉西剛的舉報信怎麼給處理的,對方一位女工作人員卻說上個星期想給你打電話的還沒打,已經調查了,不符合事實,說是正常辦案沒有錯,非法拘禁去找公安。並說劉西剛是按著公安的卷宗判的,完全符合法律程序,沒有甚麼問題。我說你們都有互相監督的責任,劉西剛判案沒有法律依據。對方女工作人員說,你去找上一級,你可以申訴。沒說完就掛了。但是《法官法》裏明確規定了法官所犯玩忽職守、瀆職,枉法裁決等罪行的相關法律追究條文。而他們完全包庇根本不管,這不是官官相護嗎?那她的意思就是無論法官怎麼判,即使判錯了,你再通過申訴找過來就行,不關法官的事,跟法官沒關係,每個人都不去追究法官的責任,那法官得製造多少冤假錯案,那得給天下百姓帶來多麼沉重的災難,我們的國家將變成甚麼樣?

5月30日上午10點多去蘭山區政府7號樓紀委反映國保非法拘禁的問題,保安阻攔不讓進讓去信訪。信訪大廳的工作人員讓去紀委信訪。紀委信訪處一位40歲左右的張姓女工作人員接待了我,她說關於非法拘禁去公安部門反映,不歸他們管,公職人員都有垂直單位管轄。我又回到信訪大廳找到1號窗口公安信訪一個男工作人員填了表,說電腦打不開,只能把表交上去等著處理。公安、信訪、督察我都去過好多次了,全都不管。

6月11日給山東省委第十二巡視小組郵寄公檢法五家強抓強判迫害無辜百姓的控告狀。

6月12日下午16:53分我打了省委第十二巡視小組的電話8315663(通話1分43秒)問了昨天投遞的控告狀收到了沒有,對方工作人員問是甚麼事,我說有國保警察隨意抓人,非法拘禁等事,對方問了我是哪裏的,我說臨沂市蘭山區的,對方說這不歸他們管,我說你們管甚麼?對方說黨紀違法,又問我因為甚麼事?我說法輪功,對方又說煉法輪功本身就違法,就把電話掛了,即使違法也得按法律程序辦案,不能隨意侵犯人權還講不講理了,說違法你就得說出違反國家哪條法律了,不能憑執法者一句話就違法,要是不按照法律來,僅憑嘴說就違法,那天下還不大亂了嗎?

以上執法者以法輪功為由,凌駕於法律之上辦案,對合法公民隨意迫害,毫無人道與公正,此行為已嚴重侵犯人民百姓權益,並已找多個部門,卻相互推諉、包庇、不作為,嚴重損壞國家的形像和法律的威嚴,肆意踐踏於《憲法》而不顧,破壞了社會穩定與人民安定團結,影響了國家的繁榮富強。

希望有關部門能夠秉公執法,對違法亂紀之人嚴懲不貸,還人民一個公道,還百姓一個天理,還祖國一片碧水藍天!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