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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英語教師郝明媚被非法判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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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六月九日】黑龍江省大慶英語教師、法輪功學員郝明媚女士,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遭到大慶市公安局國保指使的大慶市讓胡路區乘風公安分局警察綁架,被以「利用×教擾亂公共秩序」的罪名構陷到大慶市讓胡路區檢察院,被非法批捕。

檢察院公訴人以莫須有的罪名構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慶讓檢訴刑訴[2017]309號],將郝明媚非法起訴到讓胡路區法院。

讓胡路區法院又以莫須有的罪名,拖了一年多的時間,非法開庭五次,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2017)黑0604刑初314號]枉法誣判郝明媚四年冤刑,並敲詐勒索兩萬元。

郝明媚女士因不服一審法院枉法冤判,依法上訴到大慶市中級法院。二審中院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2019)黑06刑終139號]枉下非法判決,維持一審法院誣判。至今郝明媚在大慶看守所被非法拘禁二十七個月。

二審審判長:張澎; 審判員:王海燕; 審判員:趙鵬; 書記員:徐曼; 法官助理:劉國喜;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晚上,郝明媚女士在大慶市讓胡路區西站等候火車,被大慶市公安局國保耿向軍等幾個便衣劫持,並稱:「上邊有令讓把你控制在這」。強行把郝明媚綁架到讓胡路區乘風公安分局,有警察她說:「市局610讓抓你」。不法警察挾持郝明媚到家中搶劫,此時房門已經被非法撬開,搶走了法輪功書籍等其它物品,還有一千元現金。給郝明媚扣上「利用×教擾亂公共秩序」,被行政非法拘留十五天,關進大慶市第二拘留所。

由於郝明媚嚴重腰椎間盤病發作,身體不能動,經過拘留所負責人請示,國保支隊同意,四月二十六日(第五天時)被釋放。搶走的一千元現金被勒索「罰款」。三個月後,乘風分局把電腦、硬盤、打印機、手機返還給本人。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大慶市公安局、乘風分局不法警察為騙郝明媚開門(此前便衣警察冒充物業人員敲過門未遂),指使片警給郝明媚的房東打電話,謊稱:出租房沒交物業費,去看看。房東便去詢問,郝明媚給找出繳費收據看。當房東開門往外走時,兩個便衣急忙竄到門口拽住房門,不讓房東關門。房東問他們是幹啥的?便衣謊稱:和屋裏人(指郝明媚)是「一夥」的。就攆走房東。接著又闖進來八九個便衣,都沒出示警察證,有兩個便衣看住郝明媚不讓動;有個拿手機對著郝明媚錄像;有的拿著捲尺測量衣櫃到窗台的距離,並用照相機拍照,還向窗外樓下拍照;有幾個在室內打劫,一通亂翻,一個筆記本電腦、一個硬盤、手機等物品被劫走。家人問為甚麼抓人?女便衣說「發信息了」。一個多小時之後,警察拿來搜查證、扣押清單,讓郝明媚簽字,隨後把郝明媚綁架到乘風公安分局。

乘風分局警察聲稱郝明媚二零一六年四月份的「事」沒完。並以莫須有的罪名,把郝明媚送進大慶市看守所非法拘禁,同時辦案人陳揚讓郝明媚在事先捏造的材料上簽字,郝明媚眼花看不清內容,就騙她說是拘留單。然後將捏造的材料構陷到讓胡路區檢察院、讓胡路區法院。這是有預謀的加害。

黑龍江省公安廳國保處副處長、610頭目楊波和大慶市局國保支隊馮海波在超越職權範圍,冒充辦案人,便衣著裝,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六號、七號、十號、十一號四天五次到看守所非法提審郝明媚,採用了邪教流氓手段,軟硬兼施。楊波偽善誘供、哄騙逼迫;馮海波兇惡威脅、恐嚇欺詐,為實施迫害,還編造自問自答的假筆錄,逼迫郝明媚認可。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檢察官劉笑臣到看守所做非法抓捕前核實,郝明媚舉報了楊波、馮海波非法提審的違法行為。劉笑臣卻玩忽職守,不調取看守所錄像,以楊、馮的非法提審錄像為佐證,僅隔一天,於四月二十七日對無辜的郝明媚枉下批捕。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檢察院公訴人韓雪冬等做非法起訴前核實,仍以楊波、馮海波的非法錄像為證據,顛倒黑白。污衊和攻擊海外「法輪大法明慧網」,把《以夢為師不是信師的表現》、《我家的鐘錶倒計時》、《感謝師尊救度恩》等修煉體會文章,污衊成某教文章,而不論文章內容對公眾的有益性。古人曰:一日為師,終身為父。郝明媚作為法輪大法(佛法)修煉者,感謝師父的救度之恩理應當然。公訴人把幾篇文章和郝明媚在西站候車被綁架,當作所謂前科及非法定罪量刑的依據,慣用莫須有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罪名,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構陷起訴到讓胡路區法院。

法官李晨勇,在大慶六一零非法組織協同下,以莫須有的罪名,分別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十二月十一日、十二月十八日和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對郝明媚實質性的五次非法開庭,竟拖了一年多的時間,這期間法院沒給郝明媚一紙法律文書或說明,開庭只給過兩次「傳票」,還謊說每次都給「傳票」了。

在前三次非法庭審時,郝明媚舉報、揭露楊波、馮海波冒充所謂辦案人逼供、誘供非法取證的惡行。法官李晨勇粗暴的阻攔不讓說,甚至不顧及自己法官的形像,當眾斥責郝明媚:「你在這兒瞎說,好像我們馮隊咋地了似的。」並指使男法警把郝明媚手中的辯護材料強行拿走,郝明媚沒給。公訴人李凱同樣包庇楊波、馮海波的流氓手段,毫無忌憚地說:「誘供是談話技巧,逼供是工作需要」。

李晨勇為了「解除」郝明媚的質疑,讓公訴人遠程播放楊波、馮海波的非法提審錄像(光盤內容)。而且,播放的錄像是被剪輯的,選定播放的幾個片斷,畫面不清、都是馮、楊的背面,沒有威脅、恐嚇作筆錄等情節。郝明媚指出錄像疑點,李晨勇謊稱:「提審室裏只有一個攝像頭是對著你的,看不到他倆的正面」。郝明媚要求播放看守所裏全程非法提審錄像,李晨勇不予理睬,還剝奪了郝明媚的言論自由權及陳述權。當郝明媚要求無罪釋放時,李晨勇蠻橫地說:「哼,你走不了啦!」作為審判長的李晨勇已經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有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辯論的權利,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第四次非法庭審時,法官李晨勇聲稱:郝明媚的筆記本電腦沒「打開」,下不了結論,稱再開一次庭,此次庭審就這樣不了了之。然後,為構陷罪名,再羅織證據,非法剝奪、侵犯公民的隱私權,竟拖延近九個月的時間,由大慶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檢驗,非法打開郝明媚的電腦、移動設備(包括U盤、硬盤和手機)進行檢測。

法官李晨勇枉法瀆職,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以鑑定檢驗結果為所謂證據,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第五次對郝明媚非法庭審,而所謂的鑑定違反法律程序,鑑定結論違法,鑑定不具有法律效率,而國保「自偵自鑑」的鑑定程序也是違法的。

歷經五次的非法開庭,郝明媚都強烈的質疑所謂卷宗偽造;質疑立案非法;質疑非法捏造證據不實;質疑適用法律不適;質疑非法審判程序違法。而法官李晨勇徇私枉法,玩忽職守,包庇楊波、馮海波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法官李晨勇等枉法誣判郝明媚四年冤刑,並敲詐「罰金」兩萬元。卻在非法判決書生成一個半月,即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才送達給郝明媚,而換押證期限是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郝明媚整整被超期非法拘禁一年,加之被綁架之日起,郝明媚已經在看守所被非法拘禁兩年多。她的身心遭受了極大的摧殘,承受了本不應該承受的苦難。律師曾依法指出:「法院在羈押期限內不下判決,已經違法了」。法官李晨勇卻狡辯地說:「我們法院有補充偵查的時間和權力」。

然而,一審法院的非法判決書,弄虛作假,誇大事實,有篡改非法庭審記錄的情形。根本不採納律師依法有理有據的辯護和郝明媚在五次非法庭審中對無稽指控的強烈質疑。把楊波、馮海波非法提審包庇成兩名「偵查員」。五次非法庭審對公訴人的非法指控,沒有經過質證及排除非法證據,而羅織郝明媚編寫、發送信息的所謂證據,李晨勇在庭審時沒提過,非法判決書上卻謊稱:所有證據都經過當庭質證。

馮海波妄圖強加郝明媚在二零零零年至二零零二年被非法「勞教」過,為加重迫害,遂與齊齊哈爾市公安局協查網調取證據材料,而在齊局出具了「沒有郝明媚相關信息」的證明後,法官李晨勇卻無視法律,濫用職權,仍把二零一三年廢除的勞教制度作為「前科劣跡」,構陷在判決書裏。

中共的勞教制度是違法違憲的,對修心向善的法輪功學員勞教是犯罪。二零一三年勞教制度被廢除後,那些公檢法官員仍「執迷糊塗」地將非法勞教的罪惡當成非法庭審、量刑的「前科」加重迫害,致使法輪功學員不論老少被非法誣判的明顯增多,而且使好人受審判、製造冤獄罪上加罪。

郝明媚女士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向大慶市中級法院上訴,並要求二審法院公開開庭,法官能遵守職業道德,選擇良知,維護正義,以事實為依據,公正的依法行使二審權力,糾正一審法院枉法瀆職、包庇犯罪,誣判好人的嚴重錯誤與違法行為,應宣告本無罪的郝明媚回家與親人團聚。

然而,二審中院,同樣失信於民,既沒有公開開庭,也沒有糾正一審瀆職錯誤。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的非法判決更是荒謬,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維持一審法院誣判的枉法裁判。對郝明媚的上訴,只是掩人耳目的走過場,根本不採納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等合法權利,給無辜的郝明媚再製造冤獄,破壞和影響了司法公正,已構成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審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以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審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一審、二審法院枉法瀆職,同流合污,濫用法律,包庇犯罪,不追究楊波、馮海波干預司法公正、捏造事實、製造假證據、假口供的罪責。濫用刑法三百條,以不是法律的兩「高司法解釋」為迫害藉口,冤判好人。對法輪功合法而非某教這個最根本、最客觀的性質問題一律避而不談,也沒拿出把法輪功定為×教的法律依據(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以及郝明媚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晚等候火車是怎麼擾亂公共秩序的?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在家中,又究竟破壞了哪一條法律,使其不能實施了?都造成了怎樣的危害?《刑法》第三條規定:法無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一審法院打著「為嚴肅國法、維護社會管理秩序」的幌子;二審中院打著「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的幌子,強姦民意,加害守法公民,充當迫害善良的幫兇,已淪落為江氏流氓集團迫害好人的工具,把無罪人關進冤獄,才是破壞法律正確的實施。國家法律從來就沒有一條禁止公民修煉法輪功,或將法輪功定性為某教要取締的法律法規。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安機關濫用《刑法》三百條的罪名,對法輪功學員的抓捕構成綁架罪,關押構成非法拘禁罪;檢察機關人員濫用《刑法》三百條的罪名,對法輪功學員起訴構成徇私枉法罪,誣陷罪;法院法官濫用《刑法》三百條的罪名,對法輪功學員的量刑判決構成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人類真正的法律是懲惡揚善,凡是以維護人類正義、道德、良知、善念為立法精神制定的法律,都是善法。凡是以背棄人類理性、漠視人的尊嚴、踐踏人的權利為特徵的所謂「法律」都是法下之法,是惡法,是不能接受認可的。一個正常的社會一天也不能讓惡法生效。生活在一個「政府人員」可以肆意踐踏法律的社會,是可悲的,更是可怕的。而事實上,公、檢、法不法官員在構陷法輪功的所謂案件中,法律和良知都遭到了嚴重的踐踏。

法輪功教人向善,以真善忍為準則,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修煉法輪功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信仰自由是天賦人權。法輪功學員堅持正信、講清真相,製作、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完全是在法律允許範圍之內,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人間正義,維護社會良知,應當受到憲法與法律保護。任何一切對法輪功不公正的對待與迫害的所謂法律依據都是編造的謊言,都是違法犯罪。郝明媚女士修煉法輪功完全合法,堅持信仰,堅持正義,不應該被綁架、被構陷、被誣判。

郝明媚女士,又名郝英吾,今年五十三歲,從事英語教師職業,原住黑龍江省北安市,三十歲時經歷了一場九死一生的磨難,一直活得很痛苦。一九九八年秋,她開始修煉法輪功後,按照真善忍標準做好人,身心受益,道德高尚,性格變得開朗大度,身患的各種疾病也不翼而飛。她患近三年的嚴重失眠症,以前每次都大把地吃這個藥、那個藥也只能睡兩小時。而看《轉法輪》僅三小時,就使失眠症消失了,她臉上長了兩年多的蝴蝶斑也明顯的一天天、一塊塊的往下褪,二十天全部褪淨,皮膚變白了。身體的神奇康復,使她真正體會到甚麼叫「走路生風」,甚麼叫「無病一身輕」,她沉浸在快樂的幸福之中,無言以表達感恩大法師父的威德。

法輪大法教人做好人,與人為善,凡事要先他後我。郝明媚在每天的看書學法時,學會了善待他人、處處為別人著想的美好心境。為了維持生計,她開辦英語補習班時,用真、善、忍的理念引導學生,棄惡習而上進,努力做個真誠、善良的好孩子。慢慢地孩子們的脾氣也有所改善,不再互相爭吵了。孩子們熱愛學習了,成績也明顯提高,回家後能主動完成學科作業,家長的操心也減少了。由此,家長非常感激、欣慰!對郝明媚說:法輪功太好了,你們身上有種正的力量,別的老師收穫的是金錢,煉法輪功的老師收穫的是幸福。

在中共長達二十年對法輪功的血腥迫害,使中國社會道德的底線墜入深淵,法制越加黑暗,整個中共司法系統被淪陷為侵害公民權利的暴力工具,以法律名義行非法之事,正邪顛倒,善惡不分,致使善良的法輪功學員被冤判,投進監獄都遭到不同程度的殘酷迫害與身心摧殘,給其家庭、親人也帶來極大的痛苦與精神折磨和傷害。等清白歷史還原的那一天,公平、正義將回歸人間,那逆天叛道的黑暗即將除去。至今還在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公檢法司人員,仍不知悔改的已不止構成犯罪,且已罪惡累累,必遭報應償還,被追究法律責任,還殃及家庭及子孫。有律師在法庭上針對枉法裁判的法官說:「你們現在不被追究,不代表你們將來不被追究」。

只有真心誠聽法輪功真相和慈悲呼喚,停止迫害,走出泥潭,將功贖罪,才是得救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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