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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公安部不作為 上海高級工程師被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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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八月七日】(明慧網通訊員上海報導)家住上海延安西路的法輪功學員徐永清2017年11月29日被江蘇省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國保大隊隊長蔣步福等人綁架;2018年1月5日被揚州市邗江區檢察院非法批捕。4月20檢察院將案卷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警察捏造所謂補充材料,5月20日案卷回到檢察院。7月初,檢察院把徐永清構陷到法院。

徐永清,現年54歲,上海樓宇建築弱電專家,高級工程師。熟悉徐永清的親朋好友、同事以及街坊鄰居們都知道,徐永清是一名法輪功修煉者,一直按照「真、善、忍」的修煉原則嚴格要求自己。他待人真誠,樂於助人,辦事認真。又因為他精通業務,在公司深受同事與客戶的好評與尊重。

申請信息公開、控告公安部不作為

2016年8月22日,上海漕寶路地鐵站出現了污衊法輪功的畫板,徐永清和另一名法輪功學員到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市政府信訪辦反映情況,要求撤掉畫板。後上海當地公安以G20即將召開為由,以「信訪時間不合適」為藉口,非法抄家和綁架了徐永清。之後徐永清對相關機構進行了控告。

在控告無果的情況下,徐永清認為中共發動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在形式上與公安部發布的「《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一文有關,於是,2016年12月,徐永清向公安部提出申請「取締」一文是否被作廢,如作廢,請告知作廢時間等;若未被作廢,請公開此發文信息,包括審批程序等。之後通過順豐和EMS分別快遞至公安部並通過網絡查詢確認信函公安部已簽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此項信息屬於「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的內容,屬於主動公開的範圍。

在未收到公安部答覆的情況下,2017年5月,徐永清向北京二中院提出起訴,起訴公安部「行政不作為」。

遭跟蹤監視、綁架

被徐永清起訴之後,公安部受到了壓力,然後責令上海公安機關給徐永清施加壓力,並讓徐永清撤銷起訴,遭徐拒絕,於是中共公安開始騷擾徐永清公司客戶和分供方,甚至尾隨跟蹤監視。

2017年11月29日,應片警茅志新(手機:13901983568)邀請,徐永清去天山路派出所,被揚州市邗江區國保警察蔣步福帶領邗江區邗上派出所副所長王君等警察綁架。當時,上海警察很興奮地對揚州公安說:「你們把他多關些時間」。

徐永清至今被非法關押在揚州市廟鎮看守所。家屬曾於2017年12月多次去揚州市要人,分別去了揚州市邗江區檢察院、法院、政法委信訪辦、邗江區信訪辦、揚州市公安局信訪辦、揚州市政府信訪辦,家屬每到一個部門就為徐永清鳴冤,講述他是一個好人,特別是修煉以後不剋扣員工的工資,不拖欠施工單位的施工費用,在公司裏、在合作單位中口碑都非常好,迫害這樣一個好人於情、於理、於法都說不過去。

上訪的這些單位中,有些人很同情徐永清的遭遇,給予很好的建議;有些人聽明白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也表現出同情,但無可奈何。

徐永清案曝光中共迫害法輪功的公告是見不得光的

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是從一紙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告正式開始的。在鎮壓過程中,很多罪惡的勾當都是沒有行政文書,都是電話秘密傳達。即便這一紙文書,很長時間內,從來沒有人去思考其發布到審批是否符合中國法律。從公安部對待徐永清申請信息公開如臨大敵的現象可以看出,這紙公告本身就是有鬼的,見不得光的。其法律依據何在?其責任領導何在?審批人何在?審批細節程序何在?這些都是要打問號的。從而也可以看出,鎮壓法輪功本身就是江澤民個人淫威違法亂紀的結果。

中共當局司法改革的結果,就是竟然武裝到牙齒的公安部懼怕一個申請公安部信息公開的法輪功學員,從而無恥流氓的只能用暴力手段綁架了解此事。側面證明,中國當前的司法改革是作秀與騙局,所有的輿論宣傳都是騙人的,都是新版本皇帝的新衣。被迫害的是徐永清,但是被扇巴掌的,還是中共現當局的臉。中國夢的泡沫雖美,一戳就破。

中國當今現狀,不能直面法輪功冤案的所有改良改革,都如同欲煮沙成飯,雖過千載,飯猶不得。虐殺法輪功的兇手仍然逍遙法外,活摘器官的兇手依然在賺著黑錢,還談甚麼司法改革?還談甚麼國家富強?還談甚麼執政合法性?

中共對法輪功發動的大規模迫害,犯下反人類罪行,必將會被清算。那些因為個人利益埋沒良知屈從於迫害者,必然是沒有希望的。中國的希望,必然是從審判江澤民集團、平反法輪功冤案,恢復傳統文明道德為新希望的開始!


附:上海徐永清起訴公安部不作為的《行政起訴狀》

行 政 起 訴 狀
原告:徐永清,男,54歲,漢族,高級工程師,
工作單位:上海建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安西路1740弄31甲501室,
聯繫方式:13817501762 。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住所:北京市東長安街14號,
法定代表人:郭聲琨,男,部長。

訴訟請求
1、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公開《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信息。
2、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公開《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文件信息。
3、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原告多次被上海公安機關以涉嫌《刑法》第三百條的罪名非法抓捕和刑事拘留,在被非法抓捕和關押期間,原告一直要求上海公安機關說明原告的行為是利用了哪一個邪教組織,是怎樣利用邪教組織的,破壞了哪一條法律或法規的實施,造成了怎樣的後果,但上海公安機關一直沒有任何說明。

為了解有關邪教的正式認定情況,原告於2016年12月7日和2016年12月20日分別採用順豐速運和EMS書面向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信息公開辦公室郵寄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公開《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的相關信息,根據郵件投遞情況查詢,順豐速運經過20多次投遞後在2016年12月27日簽收,EMS郵件在2016年12月22日簽收,但是被告至今沒有任何答覆。

由於被告沒有履行法定的信息公開義務,構成行政不作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此項信息屬於「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的內容,屬於主動公開的範圍,因此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訴至貴院,請依法判決。

附件:
1. 身份證複印件
2. 特快專遞複印件及簽收情況
3. 信息公開申請書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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