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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假警劫持辯護人 河北昌黎縣法院冤判楊金梅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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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四月八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北報導)三月二十五日,河北省昌黎縣法院在庭審前指使昌黎縣城關鎮派出所警察,將秦皇島市北戴河區法輪功學員楊金梅的辯護人強制帶離法院,之後暗箱操作非法冤判楊金梅五年。現在楊金梅本人和家屬已提起上訴。

一、北戴河區法院退卷,昌黎縣法院非法庭審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楊金梅在牛頭崖大集趕集講法輪功被迫害真相時,被牛頭崖派出所所長王偉、副所長張慶國,以及北戴河公安分局便衣和特警非法抓捕,在秦皇島拘留所,楊金梅被非法拘留十五天。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楊金梅被非法轉為刑事拘留,關押到秦皇島市第一看守所。五月二十五日,楊金梅和另一位法輪功學員龐曉紅被秦皇島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非法批捕。

二零一七年年十一月九日,秦皇島市北戴河區法院預謀對龐曉紅、楊金梅非法開庭。但在國內外法輪功學員的共同努力下,通過各種形式講真相,特別是當參與非法庭審的工作人員得知此案已被「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追查,使法院的工作人員不願助紂為虐。十二月二十一日,北戴河區法院退案,由秦皇島中院把龐曉和楊金梅的案子轉至昌黎縣檢察院。昌黎縣檢察院將案卷轉到昌黎縣法院。

昌黎縣法院原定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上午對龐曉紅進行庭審,下午對楊金梅進行庭審,後又改為龐曉紅、楊金梅都在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上午庭審。

二、昌黎縣法院害怕辯護報假警,城關鎮派出所狼狽為奸劫持辯護人

早在庭審前,楊金梅就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委託女兒楊洋作為辯護人。但在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上午,昌黎縣法院法警卻在開庭前把辯護人楊洋及家屬叫到調解室,說要開庭需要安檢。之後,強行將辯護人開庭所需的辯護材料全部沒收。當時,法警並沒說出甚麼理由來,也沒說何時開庭,只告訴辯護人和家屬等消息。在等待期間,北戴河新區管委來了兩個人,天津司法局來了三個人,還有來了幾位不知身份的人。

下午一點多,又來了很多警察。在兩點多的時候,法警又將辯護人叫到上午那間調解室,大家都以為要開庭了。可是,進去後就湧進了一幫警察,問辯護人辯護材料是辯護人的不?辯護人當然如實回答說是。其中一個警察(後來得知叫李曉哲)說辯護人在法院散發法輪功宣傳品,要把辯護人帶走。辯護人說,那不是宣傳品,都是開庭用的材料,而且辯護人根本就沒有散發,是法警說要開庭需要安檢而強行收上去的。可是李曉哲等人並不聽辯護人說的話,非要帶走辯護人。辯護人說馬上就要開庭了,有甚麼事開完庭再說。最後李曉哲詭辯說辯護人拒捕,叫兩個警察強行把辯護人架上了警車(另外龐曉紅的女兒作為其母的辯護人,也被他們一同強行架上車)。

警察將兩個辯護女孩劫持走後,昌黎縣法院進行了非法開庭。但在開庭前,卻要對龐曉紅的律師強行翻包、以安檢的名義要非法搜查。律師直接問:公訴人安檢嗎?法官安檢嗎?為甚麼對律師安檢?法院最後無理了,不顧法律規定,硬是把律師攆出了法庭。

倆家屬辯護人被劫持到昌黎縣城關派出所。有兩個警察來問話,開始問辯護人這些材料和證據都是哪來的?辯護人說都是我自己在網上查的,他們不信。辯護人就用他們的手機查到了公安部網站發布的39號文件,可他們還是狡辯不承認是真的。

警察說是法院報的「案」,說辯護人他們在法院散發法輪功宣傳品。辯護人說根本就沒有散發這回事,都是案件需要,這案子跟法輪功有關,能不帶有關法輪功的辯護材料和證據嗎?審問的警察連連點頭說是。其實,在辯護材料裏邊只是下載了公安部網站的公通字[2000]39號和[2005]39號文件,其中明確指出中國官方認定的十四種邪教,其中並沒有法輪功。是甚麼原因讓兩個紅頭文件讓昌黎縣法院如此懼怕?還是昌黎縣法院知法犯法?故意迴避這一鐵的事實?

辯護人之後問警察,在案子開庭前你們把辯護人帶到派出所是甚麼意思?是想阻止開庭辯護嗎?還有你們把辯護人帶到這裏,她是違反了哪條法律條文嗎?一問到這些問題,他們就避而不答,再問就說一會主要負責的警察李曉哲會告訴辯護人。就這樣把兩個辯護人一直關押到晚上六點多,到最後讓兩個辯護人走的時候也沒有告訴她們到底違法了哪條法律。

與此同時,在沒有律師、辯護人的情況下,二月七日下午兩點半左右非法對開庭,構陷楊金梅的昌黎縣檢察院公訴人王永洪,昌黎縣法院法官魏永立;構陷龐曉紅的昌黎縣檢察院責任人李煒莉,昌黎縣法院法官楊紅梅。庭審從下午兩點半左右至四點多草草結束,法官問龐曉紅、楊金梅認罪不?龐、楊表示,沒有犯罪,認甚麼罪?從開庭到結束,僅僅一個多小時。

第二天,家屬打電話質問法院為甚麼在沒有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就開庭?可是法院給出的答覆是他們告知楊金梅:辯護人被派出所帶走了,是否要繼續讓其女兒擔任她的辯護人。楊金梅只顧為女兒的安危擔憂,更不知公訴人、審判長故意從中作祟,善良的她以為女兒作為辯護人已經被非法帶走了,想讓女兒辯護也不可能了,也只好說不用了。之後,在沒有楊金梅簽字,沒有文件證明當事人同意辭退律師及辯護人的情況下,昌黎縣法院強行非法開庭。這嚴重的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兩個女孩作為當事人委託的辯護人,本來是經過法院同意做辯護的,卻在開庭之前、在眾目睽睽之下,被警察劫持。法官非但不能維護正義,卻扮演了比土匪還不如的黑社會打手的角色。他們這種虛張聲勢無中生有的做法,使民眾更加對公檢法心寒。

三、作惡者罪責難逃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檢察院的起訴書、法院的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相。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應當追究責任。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綁架、逮捕、起訴、判刑的公檢法人員,終究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施行的《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就已經堵死了公務員執行違法決定或命令而逃脫法律責任的退路。《公務員法》與「依法治國」、「依憲治國」、「錯案終身追究制」、「責任倒查制」等新政共同斬斷了執行違法決定或違法命令而想逃避法律制裁的所有公務人員的任何希望。

新修訂的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生效執行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取消了舊《規定》中因執行上級命令造成錯案可不追究警察責任的條款,撤銷了警察職務犯罪的保護傘。

中共歷次運動都慣於找替罪羊。如:文革結束,北京公安局長劉傳新馬上吊自殺了。北京公檢法系統抓了十七個典型,都是看守員或審訊員,內部審訊之後槍斃。軍隊也是同樣模式,內部清理,把一批軍人押到雲南秘密處決,通知家屬「因公殉職」。

在「柏林牆衛兵案」中,一位台灣作家曾問過一個擔任邊境守衛的東德人:「圍牆的守衛在改朝換代之後受審判,公不公平?」守衛說:「當然公平。……是上級命令他們開槍的沒錯,可是沒人命令他一定得射中呀!開槍可以說是奉命,不由自己;可射中,就是蓄意殺人!」

在歷史的審判到來之前,每個人都有用良知選擇未來的機會。已有許多警察選擇了事先通知法輪功學員,使他們免遭抓捕;有一些警察不但選擇了善待法輪功學員,而且積極為自己贖罪,如把行兇作惡者的罪證悄悄記錄,作為將來對罪犯審判的證據;一個主管刑事的法院副院長說,他把所有法輪功的案件都弄成因病取保候審拖著,或是依法將法輪功學員無罪釋放;更不斷有中共體制內的人走出來揭露這場迫害的真相。

歷史巨變在即,法律必將回歸正義。明智的公、檢、法、司工作人員,請不要做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替罪羊,堅守自己的良知善念,清醒智慧的作出自己正確的選擇。

關於楊金梅個人情況,詳見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報導《秦皇島楊金梅面臨非法庭審》

相關責任人:
秦皇島政法委書記:閆五一、中級法院院長(最近幾年秦皇島四區三縣被冤判的法輪功學員多次遭綁架冤判騷擾,都是秦皇島政法委610背後指使或下的指令)
秦皇島市昌黎縣政法委書記張廣棟
昌黎縣「610辦公室」主任常興良
昌黎縣檢察院檢察長張會英,公訴人李煒莉、王永洪;
昌黎縣法院院長曹敬東,副院長田金江,刑庭法官魏永立、楊紅梅;
昌黎縣公安局局長楊建東
秦皇島市昌黎縣城關派出所03352031213 0335203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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