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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驅逐辯護人 河北昌黎縣法院庭審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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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北報導)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河北秦皇島市昌黎縣法院打電話叫警察劫持辯護人、並以安檢為藉口驅逐辯護律師之後,非法庭審兩位善良婦女龐曉紅、楊金梅。

秦皇島市法輪功學員龐曉紅、楊金梅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在牛頭崖大集趕集講法輪功被迫害真相時,被牛頭崖派出所所長王偉、副所長張慶國夥同北戴河公安分局便衣及特警非法抓捕,在秦皇島拘留所被非法拘留十五天。期間,警察到龐曉紅家中非法搜查,未出示任何手續、證件、不著裝、沒有清單、沒有證人,非法抄走私人物品。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龐曉紅、楊金梅被非法關押到秦皇島市第一看守所,非法刑事拘留。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龐曉紅、楊金梅被秦皇島市公安局北戴河區檢察院非法批捕。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秦皇島市北戴河區法院預謀對龐曉紅、楊金梅非法開庭。但在國內外正義人士的共同努力下,法院工作人員不願再助紂為虐,因此採取了延期開庭的辦法來明哲保身。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北戴河區法院退案。最後,由秦皇島中院把龐曉紅和楊金梅的案子轉至昌黎縣檢察院,後來昌黎縣檢察院將案卷轉到昌黎縣法院。

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庭審當天,昌黎縣公、檢、法、司等單位肆意踐踏法律、踐踏良知,多次違法、違規辦理案件。

一、合法辯護詞被非法沒收,公安部文件竟成「反動宣傳」

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上午八點多,龐曉紅的律師和其女兒溫馨及楊金梅女兒楊洋來到昌黎縣法院等待開庭。後來,法院說現在正下大雪,雪天路滑,開庭時間延後,讓她倆不要走遠,等待當事人到了以後就開庭。

後來法院的車來了,法院叫她倆去了調解室。她倆以為是要開庭,就拿著辯護詞。調解室工作人員問她倆帶的資料是幹甚麼用的?她倆說是辯護用的。結果法警上來就把辯護詞等材料拿走,說是去查看。辯護詞裏邊轉載了公安部網站的公通字[2000]39號和[2005]39號文件,其中明確指出中國官方認定的十四種邪教,其中並沒有法輪功。他們看過辯護詞後卻說是「反動宣傳」,難道公安部這兩個文件是在反動宣傳嗎?還是昌黎縣法院在公然對抗中央各部委、妄議中央各部委決策?之後就再也沒給她倆,也沒有告知具體開庭時間。等到上午十點多,說是要開庭,但還是不讓進,而且也沒說明是甚麼原因。

二、委託代理人資格合法,卻要附加證明「女兒是女兒」

一直拖到上午十一點多,法院以辯護人溫欣是否是龐曉紅的女兒為藉口,讓龐曉紅家人回家去取戶口本,否則不讓進。龐曉紅家人被逼無奈,只好頂風冒雪返回遠在六十多里地的家中取戶口本。其實之前,倆個女孩已經取得了合法的委託代理資格,這附加證明明顯違法。幸好龐曉紅女兒年輕尚未出嫁,還在一個戶口本上,如果已經出嫁遷出戶口,是否龐曉紅的女兒要到派出所開個證明,來證明「女兒是女兒」?這不明顯的就是網上流傳的要證明「媽是媽」奇葩證明的翻版嗎?可見昌黎縣法院為拖延、阻止辯護人辯護,已經到了恬不知恥的地步。

來回往返一百二十多里,而且天正下著鵝毛大雪,道遠路滑,時間就拖到了下午一點多。取回戶口本之後,法院沒有再拖的理由了,才通知下午開庭。

三、法院夥同派出所劫持倆辯護人

等到下午二點多,法院才通知家屬安檢。她倆以為要開庭了,可是她倆又被叫到上午的那個調解室。法院工作人員問她倆是誰,來幹啥,她倆一一如實做了回答。其實,龐曉紅的女兒溫馨、楊金梅女兒楊洋有先前龐曉紅和楊金梅簽好的辯護人委託手續。法院的所作所為,無非就是在百般阻撓兩個被委託人辯護。

沒幾分鐘突然闖進來十來個警察,出示了警官證,稱自己是昌黎城關派出所的,還說有人舉報她倆妨礙法庭秩序。此時根本就沒有開庭,何來妨礙法庭秩序?難道回答昌黎縣法院工作人員的問話,就是妨礙法庭秩序?不知昌黎法院是依據哪條法律法規來舉報的?如果真的妨礙了法庭秩序,對付倆個弱女子有法院的法警就足矣,還需派出所出動兩輛警車、十來個警察來處理嗎?

之後他們不問青紅皂白,上來四個警察,不由分說,二人一組強行架著倆個柔弱女孩的胳膊就往外拖,之後將倆個女孩強行推入警車之中。同去的親屬問他們為甚麼要帶走倆個辯護人?他們卻說:一會兒再告訴你。並且胡說甚麼倆個辯護人拒捕。之後,強行將龐曉紅的女兒兼委託辯護人溫馨、楊金梅的女兒兼委託辯護人楊洋非法劫持到昌黎城關派出所拖延時間(說白了就是為了避開開庭審理的時間)。

在昌黎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倆女孩問警察叫甚麼名字?因現在是辦案責任終身追責制,警察們害怕擔責任都不敢說,只是說負責這案子的人叫李曉哲。之後,警察並沒有針對所謂的「妨礙法庭秩序」來問話,反而問辯護詞中所涉及的資料是哪裏來的?辯護詞本身合法,當然就不存在妨礙法庭秩序的說法,為何卻要問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是何居心?是想羅織罪名嗎?好為非法劫持找到合法的依據嗎?

當女孩說是從網上查的時候,警察還不信。之後,女孩立即用手機在網上查到了公安部的「三十九號文件」,告訴他們中國十四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時,警察開始還不信,看到文件之後才無言以對,只好沉默。其實,在二零零零年,公安部頒布了公通字[2000]39號文件;二零零五年四月九日,又重新頒布了《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這是到目前為止關於邪教認定最權威的一個正式文件。

四、非法搜查驅趕律師,以權代法禁止親友旁聽

警察將倆個辯護女孩劫持走後,昌黎縣法院進行了非法開庭。但在開庭前,卻要對龐曉紅的律師強行翻包、以安檢的名義要非法搜查。律師直接問:公訴人安檢嗎?法官安檢嗎?為甚麼對律師安檢?法院最後無理了,不顧法律規定,硬是把律師攆出了法庭。最高法院《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第六條第一款,不得對律師安檢的規定。《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二十六條:「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律師參與訴訟專門通道,律師進入人民法院參與訴訟確需安全檢查的,應當與出庭履行職務的檢察人員同等對待。」

此前,昌黎縣法院為了不讓正面、公正辯護,昌黎縣司法局要求這位外地來的律師要按照他們的想法去辯護,後來又把律師所在地的天津市司法局工作人員叫來,目的也是阻止律師進入法庭為龐曉紅辯護。

當家屬、親友依法想進審判庭旁聽時,法院不但說要安檢,(最初只要身份證,讓把手機、隨身攜帶的背包等存放到櫃子裏就行,如此差別不知聽了哪個所謂上級的命令、指使)還要求把衣服扣子都要解開。面對這無理要求,龐曉紅子女、已經八十多歲老母親,兄弟、姐妹,自四月份一直不讓接見,為了能見到親人,雖然數九之時天寒地凍、且外邊鵝毛雪大紛飛,也只得被迫照做,(龐曉紅丈夫因沒帶身份證不讓進法庭)。後來,法院又說不讓朋友等旁聽。那麼我們不僅要問:警察、法官、檢察官、司法局的人有誰出示身份證了嗎?

相反,與案件無關的昌黎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和天津市司法局的人、北戴河新區管委王剛等人卻可以隨便出入。這明顯就是法院知法犯法。凌駕於國家《憲法》、《刑法》之上的政法委,直接剝奪了憲法規定的法院公開審理,任何一個合法公民都有權旁聽的合法權益。

之後,主管楊金梅冤案的昌黎檢察院公訴人王永洪,昌黎法院法官魏永立;主管龐曉紅冤案的昌黎檢察院責任人李煒莉,法院法官楊紅梅,在沒有律師、辯護人的情況下,在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下午兩點半左右企圖非法開庭。

由於被楊金梅、龐曉紅委託的倆個辯護女孩被派出所警察強行帶走,律師也因拒絕無理安檢被強行推出法庭,使得龐曉紅、楊金梅倆人的冤案都沒有了辯護人。

隨後強行開庭,審判長先告訴楊金梅她的女兒被派出所帶走了,然後又虛偽的問楊金梅是否需要辯護人。楊金梅只顧為女兒的安危擔憂,更不知公訴人、審判長故意作祟,以為女兒作為辯護人已經被非法帶走了,想讓女兒辯護也不可能了,也只好說不用了。之後,在沒有楊金梅簽字,沒有文件證明當事人同意辭退律師及辯護人的情況下,昌黎縣法院強行非法開庭。

從下午兩點半左右至四點多草草結束,法官問龐曉紅、楊金梅認罪不?龐、楊表示,沒有犯罪,認甚麼罪?從開庭到結束,僅僅一個多小時。

倆個女孩作為當事人委託的辯護人,本來是經過法院同意做辯護的,卻在開庭之前、在眾目睽睽之下,被警察劫持。法官非但不能維護正義,卻扮演了比土匪還不如的黑社會打手的角色。他們這種虛張聲勢無中生有的做法,使民眾更加對公檢法心寒。

兩個無端遭劫持的弱女子在派出所期間,問警察到底為啥要將她倆拘禁到這裏時,警察說了實話:說有法輪功的宣傳材料。倆個女孩問他們說,她倆的母親是因煉法輪功而被抓捕的,案子是因煉法輪功才被構陷的,辯護詞中不讓提法輪功,那說啥?警察自知理虧,只好說:那倒也是。直到晚上6 點多,才將倆個女孩放回。

五、作惡者罪責難逃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中共歷次運動都慣於找替罪羊。如:文革結束,北京公安局長劉傳新馬上吊自殺了。北京公檢法系統抓了十七個典型,都是看守員或審訊員,內部審訊之後槍斃。軍隊也是同樣模式,內部清理,把一批軍人押到雲南秘密處決,通知家屬「因公殉職」。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檢察院的起訴書、法院的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相。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應當追究責任。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綁架、逮捕、起訴、判刑的公檢法人員,終究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施行的《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就已經堵死了公務員執行違法決定或命令而逃脫法律責任的退路。《公務員法》與「依法治國」、「依憲治國」、「錯案終身追究制」、「責任倒查制」等新政共同斬斷了執行違法決定或違法命令而想逃避法律制裁的所有公務人員的任何希望。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布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追責制」。表明現當局不僅不會為前任的罪責背黑鍋,當替罪羊,而且將對違法違憲者終身追究責任。

新修訂的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生效執行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取消了舊《規定》中因執行上級命令造成錯案可不追究警察責任的條款,撤銷了警察職務犯罪的保護傘。

在「柏林牆衛兵案」中,一位台灣作家曾問過一個擔任邊境守衛的東德人:「圍牆的守衛在改朝換代之後受審判,公不公平?」守衛說:「當然公平。……是上級命令他們開槍的沒錯,可是沒人命令他一定得射中呀!開槍可以說是奉命,不由自己;可射中,就是蓄意殺人!」

在歷史的審判到來之前,每個人都有用良知選擇未來的機會。已有許多警察選擇了事先通知法輪功學員,使他們免遭抓捕;有一些警察不但選擇了善待法輪功學員,而且積極為自己贖罪,如把行兇作惡者的罪證悄悄記錄,作為將來對罪犯審判的證據;一個主管刑事的法院副院長說,他把所有法輪功的案件都弄成因病取保候審拖著,或是依法將法輪功學員無罪釋放;更不斷有中共體制內的人走出來揭露這場迫害的真相。

歷史巨變在即,法律必將回歸正義。明智的公、檢、法、司工作人員,請不要做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替罪羊,堅守自己的良知善念,清醒智慧地作出自己正確的選擇。

相關責任人:
秦皇島市昌黎縣政法委書記張廣棟
昌黎縣「610辦公室」主任常興良
昌黎縣檢察院檢察長張會英,公訴人李煒莉、 王永洪;
昌黎縣法院院長曹敬東,副院長田金江,刑庭法官魏永立、楊紅梅;
昌黎縣公安局局長楊建東

秦皇島市昌黎縣城關派出所03352031213 0335203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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