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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葫蘆島市王淑蘭被非法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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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2018年1月16日上午,遼寧省葫蘆島市龍港區法院非法開庭審理58歲的法輪功學員王淑蘭。法院違反法律程序,歷次開庭,都沒有在開庭前三天發布公告、公布開庭細節。法院內外便衣警察很多,他們嚴守法院大門口,不許人們進入法院。經家屬事先要求,只允許四個人旁聽。

非法庭審大約兩個小時。龍港區檢察院的王福飆(男,公訴人)以刑法300條構陷王淑蘭。北京董律師和王淑蘭的丈夫張士文為她作了信仰法輪功合法的辯護。審判長古月多次亂敲法錘,阻止律師和家屬辯護人的發言。

律師最後語重心長地說:「我堅信,宗教信仰自由原則一定會成為我國人民遵循的基本原則,真到了那一天,我們再來看今天對法輪功的荒謬審判,只怕在座的檢察官、法官都會在歷史上留下不光彩的記錄。而終身追責制的貫徹,也有可能讓各位深陷困境。我知道各位一定都熟悉槍口抬高一釐米的故事,而要做到這一點,需要各位拿出自己的良知,而本案就是最好的試驗各位良知的範例。」

「為此,辯護人請求葫蘆島市龍港區法院遵照《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賦予人民法院的權力,排除一切干擾,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法作出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公正判決,依法判決我的當事人王淑蘭無罪。」

王淑蘭(女,1959年生)當庭講述自己曾經患有多種疾病,膽囊炎、眩暈症、胃腸炎。特別是因生孩子「坐月子」時落下雙腎炎,十多年來一直吃藥打針,住醫院,不見好轉,身體虛弱,走路都很費力,上班、做家務都很困難。回家後趕上吃飯,都得先趴一會才能吃飯。自從修煉法輪功以後,身體的病都好了,二十年來沒有吃過一片藥。

律師引用《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等法律條文,有理有據地系統地闡述了當事人王淑蘭信仰法輪功合法,擁有法輪功書籍、資料合法。律師指出:「任何人均有信仰法輪功的自由,信仰法輪功的自由也就包括以合適的方式和手段傳播和製作法輪功資料的自由,否則這種所謂的信仰自由就會成為一句空話。」

古月打斷律師發言,不讓律師提聯合國法律。當律師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合、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往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古月說,這裏不能提《憲法》只提法律,這是中國特色,這是「中國特色」的話說了兩三次,還幾次敲了法錘,打斷律師發言。

在律師的要求下,當場查看被非法抄家的東西,但是古月不讓查數量和宣讀書本的內容。

辯護人張世文要宣讀辯護詞時,古月以「還有一個庭要開」為由不讓讀,在律師的要求下允許張世文讀辯護詞,但8頁的內容只讀了不到1頁,剛剛讀到「法輪功不是×教」就被古月打斷,谷稱:國家定性,不許辯護,讓法警搶走辯護詞,並對辯護人進行威脅。張世文當場遞交了39號文件和國家出版總署的50號令。

在多次被古月亂敲法錘打斷中,律師堅持辯護一部份內容。律師指出,公訴人指控的「事實」不是「犯罪事實。」而且取證程序違法,更與指控罪名沒有關聯性。龍港區龍灣派出所的警察在抓人、搜查時,沒有出示工作證、搜查證,扣押決定書沒有家屬簽字。辦案機關沒有依法向家屬送達拘留、刑事拘留決定書及被逮捕情況。

律師特別指出:偵查人員沒有圍繞(被指控的)罪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調查王淑蘭有沒有參加或利用過甚麼組織及邪教組織;也沒有調查王淑蘭的行為破壞了中國甚麼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破壞到甚麼程度。卷宗中所列全部證據材料與本案無關。

律師系統的闡述了以下幾點:

一、現有的對法輪功信仰者進行刑事追究的規範體系,明顯不符合國家規定。

二、兩高的司法解釋(一)、(二)是違憲違法的;不能夠作為本案的裁判依據。

三、刑罰只能懲罰行為犯罪,思想、言論、著作、宗教信仰不可入罪;《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四、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不可能犯有「破壞法律實施罪」

「破壞法律實施罪」只能夠是特殊主體,本質是屬於職務犯罪。因為「破壞法律實施罪」無法繞開「法律實施者」單獨成立,「法律實施者」是「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橋樑和聯結紐帶。缺少了「法律實施者」的參與(不管是主動還是被動),均無法構成「破壞法律實施罪。」

五、本案不存在有社會危害性

任何犯罪都是有社會危害性的。那麼,王淑蘭的行為究竟給社會、給國家、給他人利益造成了怎樣的損失?卷宗和起訴均沒有任何反映。

六、本案沒有受害人

沒有被害人,這是與本案沒有社會危害性是互為因果的。因為沒有社會危害性,因此本案必然沒有被害人;因為本案沒有被害人,也就可以肯定本案不存在社會危害性。

律師舉例說,正如,公訴方要指控某被告人犯有殺人罪,作為負有舉證責任的公訴方,首先必須舉證證明殺誰了?是殺了張三還是李四?或者王二麻子?然後才是用甚麼方式殺人的,是用槍還是用刀?或者是下了毒?殺人的時間、地點,有無殺人的故意?所用的凶器是否與創口符合等等。如果指控某被告殺了人,連個被害人的名字都沒有,連個屍體的實物證據都沒有,這種指控不是很荒唐嗎?

七、本罪的構成必須是直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本案在公檢法各個階段中,辦案人員都沒有問及當事人王淑蘭究竟破壞了哪一部、哪一款、哪一項法律的實施。王淑蘭本人也從來不知道自己究竟破壞了哪部法律的實施,自然也就不存在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

律師指出,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根本保證。我國大量冤假錯案的產生,均源於程序的不公。本案最大的違法,就是無視司法程序的正當性,由此直接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律師還重申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普世價值;重申了政教分離的普世原則。律師提到2011年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第50號令,廢止了1999年對法輪功書籍出版的禁令。

葫蘆島市法輪功學員王淑蘭2017年7月22日上午9點多下樓去早市,被樓下的4、5個社區人員跟蹤至一號小區早市後,劫持至一號社區,後又被四名片警、警察和協警脅迫回家,將家中一些私人物品抄走。王淑蘭被非法關押、構陷。

在開庭以前,律師和家屬辯護人多次與龍港區檢察院公訴科董程、王福飆見面,與法院古月見面、溝通,遞交書面意見、證據,建議檢察院依法撤訴,建議法院依法退案,但是都被拒絕。檢察院執意要違法起訴、法院執意要違法開庭。律師在幾天前向檢察院、法院都遞交了「迴避」要求,在當天開庭前,古月通知律師:迴避被駁回。

葫蘆島市龍港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董程、王福飆等人幾年來構陷大法弟子至少16人:尤躍宏已被判刑4年,劉玉新4年,趙麗君1年,李淑清1年,金宏1年 ,高文志4年半,曹麗燕1年 ,楊麗春、1年,呂秀芝,成悅,趙淑蘭,魏玉池,陳再芹,李豔英,王淑蘭,白淨等。

葫蘆島市龍港區法院刑事庭古月、王炳遠兩人從2014年到2017年來誣判十多名大法弟子:尤躍宏4年,劉玉新4年,趙麗君1年,李淑清1年,金宏1年,高文志4年半,楊麗春1年,曹麗燕1年。還有趙淑蘭、魏玉池、陳再芹、呂秀芝、白淨、李豔英等。

和歷次非法庭審一樣,法庭沒有當庭做出判決。


參與法庭責任人:
古 月:(審判長)
檢察院
公訴人:王福飆,男
政法委、六一零幾人旁聽。
龍港區法院:
劉國軍:院長0416-2139001
古 月:0416-2039023 13742971189
王炳遠:0416-2039023 139 4297 6666
龍港區檢察院:董程139 0429 0999
遼寧省葫蘆島市政法委常務副書記、維穩辦主任 駱忠山
原來葫蘆島市公安局局長:孟冰18842950005
新任葫蘆島市公安局局長:孫亭
葫蘆島中法法院代理院長:王淑俐(新來的)
龍港區公安局國保大隊隊長;劉明濤;13470610002
副隊長;張海紅;13942904018
葫蘆島市龍港區分局局長張建黨13904295005 13904295205
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高志軍(新來的)
葫蘆島市看守所所長鄭緒平13998963869教導員;馮冰 13898984800
副所長;牟宗芳 13704298155 13998975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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