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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麗江市玉龍縣法院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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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雲南報導)2018年3月22日,雲南省玉龍縣法院在華坪縣法院非法庭審四川省攀枝花市法輪功學員廖健甫、付文德、宋南瑜和華坪縣法輪功學員周富明。

當天庭裏庭外有很多警察和便衣警察,布置嚴密,被告人的親屬只能1至2人旁聽,而且還要辦旁聽證,親朋好友都不允許旁聽,旁聽席上安排了便衣警察、司法人員以及不明身份人員旁聽,大概有30人以上,被告人親屬只有4人。庭外便衣警察周圍巡邏,盯梢法輪功學員,法輪功學員走那跟那,寸步不離。

在庭審中廖健甫、付文德、宋南瑜把自己寫的自我辯護意見拿出來念時,當念到法輪功問題和有關問題時,主審法官和風生阻止不允許念,廖健甫被多次阻止,付文德、宋南瑜也被阻止過,他們對指控的罪名,要把問題闡述清楚,主審法官不允許當庭闡述,只能往上交。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它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主審法官和鳳生執法犯法,公開剝奪被告人辯護權,使法輪功學員不能在庭上充份發表意見。

勸告玉龍縣法院刑庭,辦理法輪功案件的合議庭,不要有法不依,執法犯法,你們向當事人鄭重承諾「依法辦案,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你們不要當面一套背後一套,出爾反爾迫害法輪功學員,要講良知,要講公義。請主審法官和鳳生捫心自問,在當事人陳述中你公平公正的對待了當事人嗎?你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嗎?你辦的法輪功案件經得起視屏和書面陳述一致的檢驗嗎?

法輪功是教人修心向善,從做好人做起。希望玉龍縣法院在辦理案件中一定要慎重,要作全面調查,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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