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五個多月的非法關押,郝明媚不能正常學法和煉功,在看守所那個惡劣嘈雜的環境中,郝明媚身心受到極大的摧殘,身體狀態每況愈下,心臟病有時隱隱復發,腰椎盤突出加重,困境使她苦不堪言。
郝明媚八十多歲的父母日夜牽掛她,老母親思念女兒幾乎天天落淚,兄弟姐妹手足情深,都擔心郝明媚的身體現狀和生命安危。全家人承受著本不應該承受的痛苦和煎熬。家人整日憂心忡忡,盼望郝明媚能早日回家,為她請律師及其它費用花去很多錢。
八月九日,心急如焚的家人到檢察院詢問情況,檢察官丁寧告知案卷已退回乘風分局。
家人趕到乘風分局要求放人,辦案人陳揚和王姓民警說:「檢察院退回案卷是為補充證據,拒絕放人。」家人問有甚麼要補充的,再補充還是假的。因當天是局長接見日,家人找到新上任的乘風分局局長李豔龍,他聽說是法輪功的(被構陷)案件,不但不讓家人說話,態度粗野,蠻橫地說:「法輪功的(被構陷)案子以後不接待,今天不算,再來找就抓。」
八月二十三日上午,郝明媚八十多歲的老父親與她的兄弟姐妹經過周折,一路勞累輾轉來到大慶,找相關部門要人。家人先去了大慶市公安局找局長,被門衛推諉說在看守所關押不接待,讓找辦案單位。郝明媚的哥哥給國保支隊長馮海波打電話要求面談,馮海波不但不見,卻荒唐的以「我不認識你,這事我不知道,你去找辦案單位」 為藉口推脫。家人又到大慶市檢察院遞交郝明媚的控告信,被告知管這事的人下午來,並拒收控告信。
家人接著又去了乘風分局,只許一個人進去,進去的家人找到辦案人陳楊問案卷中你們還有甚麼要補充的?陳楊說:沒甚麼補充的,我也知道辦案終身責任制,到時間(八月十日至九月九日)就報上去。
家人經過一上午的辛苦奔波,在問題沒得到解決的情況下,下午,疲憊的家人帶著郝明媚的控告信和她寫給辦案人丁寧、韓雪冬的親筆信,到了讓區檢察院。家人拿出信送給丁寧、韓雪冬,她倆問是甚麼,家人說郝明媚給你們寫的親筆信,便打開讓她倆看。丁寧說:她有話為甚麼審核時不直接跟我說。家人說應該沒來得及吧!丁寧看了一下信說:這些我都知道,現在有好多人打電話關心我。家人讓丁寧把信留下,丁寧沒留。
然後,家人去檢察院控申科遞交郝明媚的控告信,王姓檢察官接待,詢問情況後說:案卷退回分局應該找辦案單位。家人說:他們違法辦案,郝明媚要控告。王檢察官說:判決下來再控告。看了看控告信說還有劉笑臣。家人補充說:劉笑臣濫用職權,包庇楊波、馮海波非法取證的犯罪事實。在此前郝明媚的律師把「依法作出不予批捕決定的律師意見書」遞交到檢察院。劉笑臣不顧郝明媚無罪,枉法批捕無辜。王檢察官還說一些歪理:國家給定性了。家人辯解說:沒有,是江澤民的個人行為,國家頒布的十四種邪教沒有法輪功。王檢察官不聽還荒謬的說: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就是指的法輪功 (實質江澤民利用中共在破壞法律實施) 。王檢察官以沒有判決不收控告信,只記錄了一下。
家人七月下旬去檢察院問過檢察官丁寧,我們是否可以控告。丁寧回答:可以,控告是你們的權利。可王檢察官徇私枉法,找藉口不予立案。作為一個執法的檢察官竟說出法律之外的懸音,何以辦案?江澤民說的能代表法律嗎?身為百姓的父母官,不伸張正義,叫人何以信服?對現政權提出的「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在基層個別執法人員的眼中一文不值,仍然在執行江澤民、周永康時期的邪惡政策。
郝明媚的家人質疑說:郝明媚被扣上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她一個手無寸鐵的良家婦女,是怎樣破壞法律實施的?破壞了哪一部法律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把那條法律破壞不能運用了?
郝明媚的家人曾幾經奔波,多次到相關部門去找,被相互推諉,沒給一個合理答覆。
英語教師郝明媚女士,又名郝英吾,一九九八年她修煉了法輪功後,按真善忍法理做好人,道德回升,身體無病一身輕,人變得樂觀祥和、豁達寬容,善待他人。郝明媚因重視教師職業道德,使之德才兼備,教學有方,深受學生的喜愛與家長的敬重。家長讚許的說:別的老師收穫的是金錢,煉法輪功的老師收穫的是幸福。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黑龍江省公安廳國保處副處長楊波指使大慶國保與乘風公安分局七、八個警察身著便衣,以欺騙手段強行進入郝明媚住處,不出示任何證件搜查,搜走筆記本電腦等私人物品,並把她劫持到大慶市第一看守所非法關押至今。從四月一日以後,楊波帶著馮海波,不斷到大慶看守所對郝明媚威脅、逼供。
六月二十七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五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要求檢察院偵查終結前詢問嫌疑人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逼迫嫌疑人承認自己有罪的違法行為,同步錄音錄像。在此,楊波、馮海波把五部門聯合發布的《規定》不當回事兒,不及時糾正錯誤,放好人郝明媚回家,反而繼續構陷罪名。
七月十四日,讓胡路區檢察院再對郝明媚進行起訴前遠程核實,有兩個警察看著郝明媚,而核實的問題,還都是楊波、馮海波編造的、自問自答的、且逼迫郝明媚承認的二十多個問題。郝明媚當場向公訴人揭露楊波、馮海波逼供、誘供的違法行為。核實完畢後。一個警察對郝明媚說他自己是國保大隊的,還說:我們領導不但不會批評馮隊長,還會表楊他工作真到位。他還說:如果你這次好好說,他們會考慮從輕處罰,這下肯定重判你,連說三遍保證重判你。郝明媚說:當初你們馮隊長就這麼欺騙我的。他又說:法院不會聽你的相信你的話。
中共與江澤民對法輪功長達十八年的迫害,給上億法輪功修煉者和他們的家人帶來巨大的苦難和難以估量的損失;所有的眾生都是這場迫害的受害者;無端的迫害使中華民族淪陷在災難中,道德頹廢,官吏腐敗,法制越發黑暗。
法輪大法(法輪功)是正法,不僅教人向善,祛病健身也很神奇,福益社會各階層領域及各層生命。如今,法輪大法已弘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有近一億人修煉,深受世界各族人民的尊敬、愛戴和歡迎,受各國褒獎三千多項,法輪大法書籍被翻譯成四十種語言與文字,對各個國家和民族百利而無一害。
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有懲治「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規定;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然而有些公、檢、法、司部門的官員,以權代法,有法不依,執法犯法,竟與現行法律背道而馳,拋在一邊。現行的中國《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公務人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僅這一條,就堵死了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修煉者逃避懲罰的退路。
現政權自執政以來接連出台一個又一個司法新政: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中政委〈2013〉27號〕,明確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對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的違法辦案行為,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就是警告所有執法人員:任何人對自己的執法行為都要終身負責。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布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追責制」。表明現當局不僅不會為前任的罪責背黑鍋,而且將對違法違憲者終身追究責任。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這個《規定》既斬斷了幕後操縱公檢法司辦案的黑手,又給了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拒絕幕後操縱的一把尚方寶劍,使其不能逍遙法外。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生效執行的新修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中刪除了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出台的同文件第十四條:「執行上級命令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取而代之的第二十七條規定:「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新規定明確告訴警察,哪怕是執行上級的命令,只要是錯誤的,就要追究具體辦案人員的終身責任。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最高檢正式啟動司法責任制改革。其內容可概括為「誰辦案誰決定、誰決定誰負責」。六月二十七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又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自公布日(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施行。
希望參與迫害郝明媚等法輪功學員的公安警官、檢察官、法官等執法官員,都能遵照憲法和法律依法辦事,重視現政權新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法規,吸取二戰結束「紐倫堡大審判」的教訓。古今中外,迫害正信的強權暴政從來沒有一個成功過的,所有殘害善良的元凶、爪牙沒有一個善終的,儘快從中共江澤民集團的操縱中解脫出來,用勇氣和理智抵制那些邪惡的迫害命令,做自己的主人,找回公檢法司人員應有的正氣與尊嚴,匡扶社會正義,為自己的法律行為負責,使自己的行為對得起天理良心!善待法輪功學員,就是善待自己,就是您明智的選擇,會給您和家人帶來好運!
請儘快無條件釋放郝明媚和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