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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倆善良女子遭泰康警察劫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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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二零一七年四月二日晚八點多,石晶、邵影租私家車,行至泰康縣旅遊區連環湖附近的他拉紅村邊的公路時,被泰康連環湖派出所警察攔劫綁架,強行搜查後,於晚九點多,綁架到泰康縣公安局國保大隊,被國保警察馬佰剛非法審訊。二十多天過去了,她們仍被關押在大慶看守所,邵影被迫害心臟病一再發作,石晶也十分消瘦。

石晶

石晶是大慶油田職工,因堅持按真善忍做好人多次遭迫害。石晶是個孝順的女兒,護理不能自理的父母多年,直至送終。在單位無論分配甚麼工作她都盡職盡責,任勞任怨,是個人人誇讚的好職工。石晶因屢遭迫害,工資一直很低。邵影家在外地,在大慶打工為生。

石晶和邵影都是四十七、八歲的單身女子,因為十幾年來在法輪大法中修煉,按照真善忍原則做人,她們一直是那麼年輕、健康,純潔、善良。

九天裏親人下落不明 家人心急如焚

四月二日在當晚午夜,邵影在哈爾濱工作的姪女和弟弟接到不明電話問:「邵影是你啥人?」她姪女回答是我小姑姑。又問:「邵旭是誰?」回答「是我小叔叔」後,對方不再講話,她姪女、弟弟心中疑惑,回撥電話,怎麼打,一直無人接聽。

邵影,四十七歲,中專畢業,因單位破產買斷工齡下崗失業,早年離婚,孤身一人靠打工為生,家中的兄嫂弟妹侄男姪女非常尊敬這位修大法的親人,當接到這不明的電話,家人都無法入睡,第二天一早,她姪女打車到泰康尋找,整整一天沒有音訊,公安的不明電話就是打不通,單身的邵影失蹤,親朋好友含著淚四處尋找,把所有關押的地方都問遍了,都查無此人。

到第九天,找尋的親朋在泰康縣拘留所大黑門的縫隙中,看到了邵影、石晶的身影出現在拘留所內放風的人群中,親友們順著大黑門縫隙高喊:「小影、小晶,我們可找到你們了。」院內警察不讓喊話,很快讓她們進入監號。

親朋又到泰康縣公安局、國保大隊要人,馬佰剛和一些警察出來了,讓到公安局信訪接待處,要親人的身份證,當時石晶的姐姐拿出身份證,警察又無理的說,怎麼能證明你是石晶的姐姐,幾個警察呵斥著,不斷的給她們錄像,家人問他們:這兩人犯了甚麼法?犯了甚麼罪?警察野蠻的吼道「不跟你們談,」就返回公安局大樓,親人們沒得到任何回答,也沒給所謂的「拘留證」。

二十一天 邵影心臟病發作 石晶消瘦 家人擔憂

家人的心一直懸著,公安為甚麼不承認綁架,為甚麼不通知家人,那天晚上,泰康公安就通過邵影所帶的物品查到了她的弟弟、姪女,為何不給通知,難道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第十一天,泰康公安夥同大慶東湖公安局將石晶、邵影綁架到大慶看守所,泰康公安夥同東湖、乘風公安分局、東湖社區人員到邵影所租住的住處,在邵影不在現場的情況下,家被抄的一片狼藉,不知道都搶走了甚麼。這是公安嗎?連黑社會、土匪都不如,這甚麼證件都不給,已二十一天了。

二十一日,去泰康公安局要人,律師見了兩次,家人心急如焚,因邵影石晶被無辜關押,生命危急,邵影一再心臟病發作,面無血色,有氣無力,胸悶、胸痛,在泰康拘留所當天,就昏迷,摔倒抽搐,他們就給她灌藥,至今接連發作,就逼吃一種白色藥片,使之生命更加危急。

邵影在十來歲時,她的母親就是突發心臟病離世的,她家有心臟病遺傳史,可邵影煉法輪功後,所有的病都好了,二十來年沒吃一片藥,綁架拘押,害得她心臟病頻頻發作,危在旦夕。

石晶瘦了很多,吃不下飯 ,一米六七的身高,體重僅有幾十斤了,生命危急,家人一行五人到縣公安局要人,誰都找不到,只有公安信訪辦的人,沒有任何答覆,只說「誰做的事誰承擔責任」,人命關天啊,押人沒有任何證件,家屬去找誰呀。

兩家請的律師和石晶、邵影本人、家人都同意控告泰康公安局有關人國保大隊長林家威,國保警察辦案人馬佰剛。公安都不出來表態,要幹甚麼,難道要盜賣器官?讓兩方家人無任何憑證去找泰康公安局要人,

還有天理國法嗎?世上還有這樣的警察嗎?!最疼愛姑姑邵影的姪女又急又氣,想和家人請私人偵探,好好查查有關人林家威等,查其有多少見不得人違法犯罪的腐敗行為,要懲治他們,氣急的說,我老姑要是被他們害出人命來我要上報紙上電視台,向全世界控告他們,有關人都得償命,一個都別想落下,是呀,好人已被逼得無法活了。

石晶又是何嘗不是如此呢,她四十多,沒成家,只有兩個年邁的姨媽和姐姐,被人攙扶著拖著沉重的兩腿在尋找著小晶,親人的眼淚哭乾了,茶飯難咽,夜不能寐,二十一天了,還沒找回無辜的小晶。

石晶修大法,是一個孝女,對所有接觸的人都關心備至,她善待一切人,她的失蹤親友們無不痛心震驚,幾台車、十多個親友尋找十來天,打聽到了被泰康公安局非法拘押,至今二十一天了,沒收到泰康一個字的法律證件,自法輪功被打壓,小晶遭中共迫害九死一生。

為信仰真善忍做好人 石晶屢次遭迫害

二零零零年十月,石晶為法輪功說公道話,去北京上訪,在山海關被截回,被大慶市乘風莊派出所送到讓胡路區拘留所關押,同時乘風莊派出所宋東安搶走電腦、激光打印機各一台(折合人民幣九千五百元),非法拘留十五天出來後,又被單位非法拘禁到二零零一年一月。因石晶強烈抗議非法拘禁,拒絕寫「不進京上訪」的保證,被當時單位書記萬其紅通知乘風莊派出所非法拘留九天後,非法勞教一年,送黑龍江省哈爾濱女子戒毒勞教所迫害。二零零一年二月開始,供電三分公司書記萬其紅扣她部份工資。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六日,石晶再次進京上訪,打「法輪大法好」的橫幅被劫持,因拒絕說姓名地址,被前門分局警察毒打審問兩個小時左右,期間幾次被惡警掐脖子透不過氣來,用拳頭打,用木板打,用腳踹,揪著頭髮在地上拖,把頭往牆上撞,打嘴巴子,打得石晶行走吃力,身上青紫,一個月後才消去。

後石晶被在電腦查出身份,送到大慶駐京太陽島賓館(劫持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黑窩),又因石晶抵制作犯罪記錄,被駐京辦事處的人打得鼻子流血不止,被劫回關進大慶看守所三十二天。石晶拒絕報號,被辱罵,獄警指使犯人對她進行毆打,被強行灌食,又送拘留所關押二十二天。石晶抵制迫害,共絕食抗議四十七天,又被非法勞教兩年,因檢查出身體不適而被保外就醫。單位、派出所勾結,制訂出保外就醫期間的非法管理規定,逼迫家人簽字,他們蓋章,石晶拒絕配合,警察對她進行威脅,後被迫流離失所。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下旬,石晶去法輪功學員家,被惡警非法抓捕,關押在市看守所,絕食抗議迫害,一個多月後,被放回。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日下午大約四點,大慶市乘新派出所惡警強行闖入銀浪地區石晶當時的住所,綁架石晶和其他四位法輪功學員,她光著雙腳,沒穿鞋襪,身上的衣服很單薄,被關押在派出所一天一夜,她一直在喊「法輪大法好」。惡警將石晶嘴堵住,抓住她的頭往地上撞,兩腳被惡警用皮鞋踩的青紫,兩大胯被踢的青紫一片。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三點左右,被送進大慶市看守所非法關押。

看守所裏還有一個特殊提審室,晚六點左右,石晶被派出所惡警帶到特殊提審室,非法提審,石晶不配合惡警犯罪,被鎖在鐵椅上七天七夜酷刑逼供,不給吃飯、喝水,並把大法師父的照片放在鐵椅子上,讓她坐,用這種卑鄙的手段逼迫她說話,不許睡覺,不許上廁所,來例假不讓換紙,睏了邪惡之徒就往眼睛和鼻子的周圍塗抹芥末油,導致其雙眼多日紅腫,造成面部嚴重變形變色,兩隻腳腫得像饅頭,導致她心律過速,婦科病嚴重,除心臟部位尚有一點溫度外,全身都冰涼。從鐵椅子抬下來回監室時,不能起床,生活已不能自理,但石晶仍一直在絕食抵制迫害,每天都被抬出去強行灌食。在早晨的灌食中,人們都會清晰的聽到她高喊:「法輪大法好!」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二日,惡警又把她送哈爾濱女子戒毒勞教所迫害,送的那天天氣很冷,因為她不能坐著,就把她放在車的地板上躺著,滾了一身泥,車裏很冷,不給蓋東西,一直就這樣凍著,到戒毒勞教所經體檢後拒收,被拉回在大慶看守所四零七監室非法關押幾天,才放人。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中午,大慶東湖分局警察姜立新、片警齊亞文(女)、陳永男,以「家中總來人」為由,闖到乘新二小區石晶家,欲綁架石晶,當時石晶沒在家,惡警便非法亂翻亂拿,這時石晶聞訊回家,質問惡警為何搶劫,有無搜查證,陳永男稱:「抓你們不用搜查證」,強行將石晶綁架走,連鞋都不讓她穿,當日將她劫持到大慶第一看守所非法關押。並搶走筆記本電腦、新買的電腦主機、手機、光盤等個人物品。

石晶被綁架後,家人和石晶單位多次和東湖分局交涉要人,家人指問為甚麼抓石晶時,姜立新等惡警回答的理由竟然是「有人報警說石晶家總來人」。石晶的親友聽後震怒的說:「石晶的父親剛去世不久,母親又是半身不遂,親朋常來看望怎麼就有罪了?為甚麼法輪功學員家就不能來人」?局長馬新科嘴上說:「寫個申請,說明家裏情況就放人,實為拖延時間,最後告知已經上報,不歸他們管了。」中共警察根本不體諒,需要石晶晝夜護理的長年臥病在床的八十一歲的老母親、愛女不在身邊的巨大痛苦。石晶被綁架後,母親身體狀況更差,有時拉尿不知,清醒時想起女兒就哭:我想我老姑娘……眼淚都哭乾了。

石晶被綁架到看守所,一直絕食反迫害,被非法關押十八天後,被東湖公安分局刑警隊的四名警察送哈爾濱女子戒毒勞教所,此時石晶的身體已經非常虛弱,心跳過速,看守所的醫生曾警告說隨時都有生命危險,勞教所體檢做心電每分鐘一百三十多下,勞教所拒收。在這嚴重情況下,送她去的惡警不惜花一千元錢去疏通,懷疑心電測試有誤,兩個小時後又做了第二次心電,還是這個數值,仍不死心,又隔了兩小時做了第三次心電,數值依然如此,惡警又去勾結,當晚把石晶強行留在了勞教所,由於人時刻面臨生命危險,四天後在勞教所的催促下,辦案人員於七月十二日下午,不得不把石晶接回,歷盡苦難的石晶回到家中。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六日早上,大慶油田電力集團供電公司龍南分公司職工石晶坐班車上班,剛到單位,就被油田公司「六一零」主任劉希平等人綁架。四天之內,家人音信皆無,後得知,七月十六日當天,石晶就被劫持到建三江青龍山洗腦班,對其酷刑、抻刑等,迫使放棄修煉大法。石晶單位的邪黨書記楊秀玲也參與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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