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明媚 |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點多,黑龍江省公安廳國保處主任楊波、大慶國保支隊隊長馮海波,指使大慶乘風分局十來個便衣警察,利用郝明媚的房東謊稱沒交水電費,騙開房門,未出示任何證件綁架了郝明媚,並非法抄家,抄走筆記本電腦、移動硬盤、優盤等私人物品。
家人問便衣為甚麼抓人?回答說「發信息了」,又說郝明媚在二零一六年四月份之事沒完,還說寫甚麼文章了。隨後,郝明媚被綁架到乘風公安分局審訊,於當晚九點多鐘,送進大慶市第一看守所關押至今,四月下旬被大慶市讓胡路區檢察院非法批捕。
所謂二零一六年四月份的事情經過是這樣的: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晚上,正準備去黑河市娘家探望病中母親的郝明媚,在大慶西站等候火車時,被大慶市公安局國保支隊耿向軍等四個便衣強行綁架,稱:「上邊(楊波、馮海波)有令,讓把你控制在這」,並非法抄家和審訊。警察以涉寫甚麼文章為由,把郝明媚關進大慶市讓胡路區第二拘留所。四月二十六日,因郝明媚突發嚴重腰間盤突出,經拘留所負責人請示,國保支隊同意後被釋放。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綁架郝明媚的理由,據說還是「文筆好,寫文章太厲害了。」
郝明媚,又名郝英吾,今年五十一歲,英語教師。三十歲時郝明媚經歷了一場九死一生的磨難,一直活的很痛苦。一九九八年秋開始修煉法輪功後,身患的各種疾病不翼而飛,看《轉法輪》僅三小時,就使頑固失眠症徹底消失,臉上的蝴蝶斑也迅速消退,皮膚變得白淨,真正體會到了甚麼叫「無病一身輕」,每天都沉浸在幸福祥和之中。每天讀《轉法輪》,郝明媚不知不覺遠離了人世中的爭爭鬥鬥,進入到那種善待他人、處處為別人著想的美好心境中。她說:那種感受真是一種非常難得的幸福。
郝明媚常年在家開設補習班。是凡來的學生,她都用真、善、忍的理念去潛移默化的引導,循循善誘其摒棄惡習,努力做個真誠、善良而有涵養的好孩子。用不上一個月,孩子們大都成績明顯提高,而且回家後能主動學習,也能認真完成其它科目的作業了。而最令家長感激的是:她本人在做人方面的表率作用對孩子影響很大。孩子們脾氣變好了,都變得樂觀開朗,不再因為一點小事生氣了。
有學生家長跟郝明媚探討為甚麼法輪功對小孩子能有這麼大的影響力。她說:法輪功之所以被世人公認為高德大法,最傑出的一點就是法輪功教人凡事要「先他後我」,直至達到無私無我的高尚境界,因此法輪功對任何生命都是有益的。而小孩子更適合學習法輪功──如果在孩子成長時期用真、善、忍的理念影響和教育,孩子學到的就是最正最好的,孩子的思想和品行也自然是端正的,這對孩子的將來就是最大的受益。她說:其實不論大人或孩子,只要能正確認識法輪功,那都是人生中最不後悔的事。學生家長說:怪不得放學後孩子們不願意走呢,跟你在一起說說話心裏都亮堂。法輪功這個環境真是太好了,你們身上有種正的力量很感人。有的學生家長說,常人老師收穫的是金錢,法輪功老師收穫的是幸福。
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郝明媚被綁架之後,再沒有招收學生。下邊是郝明媚五月下旬委託親友,以我的實名,就我的案件向有關司法部門申訴或控告。
附:刑事控告書
控告人,郝明媚,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漢族,職業:教師,現住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身份號:(略)
控告人,郝玉貴、陳淑慧、郝梓淨、郝長興、郝明菊、王春梅、韓安芝
被控告人,楊 波,男,黑龍江省公安廳國保處副處長;電話:15945183001
被控告人,馮海波,男,黑龍江省大慶市國保大隊大隊長;電話:13089051888
被控告人,劉保國,男,黑龍江省大慶市乘風分局刑偵一隊隊長;
電話:18603678155
被控告人,王斐然,男,黑龍江省大慶市乘風分局刑偵一隊民警;
電話:18603678157
被控告人,劉笑臣,男,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
電話: 18104592167
控告事項: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楊波、馮海波、劉保國、王斐然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刑事責任;依法追究劉笑臣涉嫌瀆職罪的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無端遭綁架、抄家、蓄謀陷害
我叫郝明媚,2017年3月22日下午3點多,我在租住的家中,房東敲門謊稱物業說沒交水電費,我開門後,趕忙找交完水電費的票子給他看。房東往出走時,突然闖進十來個人,其中兩個人迅速控制住我。其他人非法抄家,抄走筆記本電腦、移動硬盤等私人物品。隨後,我被綁架到乘風分局,於當晚九點多鐘,送進大慶市看守所非法關押至今。
我根本沒做任何違法之事,在家中卻無端遭到大慶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大慶市乘風公安分局十幾個便衣人員的劫持、抄家。他們無一人穿警服或出示警官證,並將我帶到乘風分局非法詢問。
乘風分局刑偵一隊隊長劉保國對我說:「我們劉局長說了,不會不管你」。讓我去醫院體檢,之後由王斐然等警察帶到大慶市第一看守所。王斐然給我一張單子讓我簽字,我看不清上面一大段文字,我問是甚麼?他說沒甚麼,就是拘留3天,騙我簽了字。當時是看守所陳所長值班接管的。
可是,在第8天時,王斐然又來看守所對我延期30天,這時我追問當天入看守所時,他讓我簽的處罰單到底寫了甚麼?他卻得意地說:「那是給檢察院、法院看的,不是給你的。」我非常震驚:「不是給我看的,為甚麼讓我簽字?而且在抓我當天你們就寫好了給檢察院、法院的材料,說明你們是蓄謀的!」我又問他為甚麼拘留我?他說:「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
所以他們從開始就是違法辦案,還沒偵查,卻給我定好了罪名。
二、非法提審,逼供、誘供
在看守所,4月6日上午,我被帶到提審室,兩個沒穿警服,沒出示任何證件的人對我問話。我追問他們到底是誰?一個說叫馮海波,另一個戴眼鏡的人說姓周。他倆一軟一硬,開始對我誘供、逼供。周某勸我交代我寫了甚麼文章,說出來啥事沒有,不會對我怎樣,還拿出兩個曾被他們誘供人的筆錄叫我看,說並沒處罰他們。馮海波則威脅地說,如果我不配合他回答,他在半月內對我下批捕,兩月就出結果。並拿出事先打印的幾篇文章,讓我承認是我寫的。我不認可,因為的確不是我寫的。周某還打開手機讓我看一篇關於他的文章,叫我承認是我寫的,我不認可,因為不是我寫的。6日下午,他倆又來了,問了我一下午,這時周某才說他叫楊波,是黑龍江省公安廳國保處主任。
4月10日上午,馮、楊帶來辦案人員王斐然,到看守所對我做筆錄。可是打開電腦,王斐然一臉的茫然,因為馮已經事先編好了筆錄,只是念給我聽,內容卻不屬實。我不認可,馮卻蠻橫地說:「我都給你錄像了,你不承認也得承認!(實際上我沒那麼說)。我們發生爭執,楊從中調解。他們對現場錄像了,但他們三人無一人穿警服。最後我沒簽字,王斐然卻對著錄像機說我:「你都看過了,卻不簽字。」
第二天(4月11日)上午,馮、楊又來對我逼供、誘供。他倆誘騙我再重新做筆錄,我沒配合。馮生氣地說:「我們對你失去耐心了!」就走了。
楊波帶著馮海波等人多次提審我的目的,是他們認為我寫了甚麼文章。作為一個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權利,對社會上出現的事物有發表個人看法的自由。寫文章表述個人看法也是合理合法的。在審理過程中,一沒有指出那些文章對社會、對公民造成的不良影響,二沒有指出文章中的不實之處,三沒有拿出任何證明是我所寫的確鑿證據。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逼迫我承認文章是我所寫,逼迫我認罪,並揚言配合從輕,不配合就從嚴重判。
三、未查清事實就下批捕
2017年4月25日下午,(大慶市讓胡路區)檢察院劉笑臣對我捕前核實。我向劉笑臣反映楊波、馮海波、劉保國、王斐然違法辦案,劉說不可能。
27日下午,大慶乘風分局辦案人楊某給我送來批捕單。我不服,問他們為甚麼不調取看守所監控?他只說調取了,並告訴我將很快在法庭上見面。
四、「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是欲加之罪
控告人的行為沒有破壞我國任何一部法律、法規的實施秩序,反而是在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依法不符合刑法第三百條犯罪的構成要件。
法輪功要求每位修煉的學員嚴格按照真、善、忍標準做好人,是教人向善的功法,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法輪功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
此外,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14個邪教組織(公安部(2000)39號和(2005)39號文件),沒有法輪功;由於《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沒有提到法輪功;由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沒有提到法輪功。
五、被控告人所犯罪行
1、違反《憲法》:
控告人認為,所有被告都違反了《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違反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違反第三十九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2、觸犯《刑法》以下七條,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控告人認為:馮海波、楊波、劉保國、王斐然的行為已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觸犯《刑法》以下二條,涉嫌瀆職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控告人認為:檢察官劉笑臣枉下批捕,已涉嫌瀆職罪。
3、違反《刑事訴訟法》
控告人認為:所有被告都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份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4、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控告人認為,所有被告警察都違反了《警察法》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綜上所述,控告人請求國家檢察機關對本案予以立案偵查,並將被控告人楊波、馮海波、劉保國、王斐然、劉笑臣繩之以法,以維護我國法律的權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立即釋放被非法關押的控告人郝明媚,公開道歉、賠償一切損失。
此 致
黑龍江省高級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檢察院
控告人: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郝明媚的家人、親屬看到她的控告信後,全都支持她控告,在場的都簽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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