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上門騷擾的警察講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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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昨天才寫了警察騷擾我三次後發現了優曇婆羅花,以為不再來找我了,沒想到就在今天(二零一七年八月五日晚上六點四分)又是一陣咚咚咚的敲門聲,我正要出去聽聽,走到院子裏看到老爸,他說:「我從貓眼看到了還是警察,不要開門了,已經走了。」我說:「我今晚出去擺攤,你就開著門看電視吧。」反正感覺他們還會來,我心裏已經有充份的準備了。當我從外面擺攤回來時,看到警車在我家大門口,還沒熄火呢,下來兩個警察,對我說:「回來了?」我說:「怎麼都快二十年了又來找我?好吧,既然來了去屋裏好好談談吧。」

兩個警察都是二十多歲的小伙子,下面是我和警察以及派出所所長的對話。

我:你們來找我幹甚麼?

警察:因為你不是煉過法輪功嗎?還煉不煉了?

我:這話問的,如果不是煉法輪功你會來找我嗎?你要知道憲法規定信仰自由,再說了我也可以不回答你的問題,因為合法公民有保持沉默的權利。要知道迫害法輪功都是江澤民的個人意志,它不代表法律,別忘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零一四年國務院出台了公務員法終身責任制,就說辦案當中如果知法犯法,就是退休了都要負法律責任,一輩子追究的。現在抓的原公安部長、政法委書記周永康以及郭伯雄、令計劃、蘇榮、還有死去的徐才厚等都是執行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政策的那些人。

警察:關鍵是要開十九大了才來找你的,在家煉鍛煉身體沒事,怕聚眾鬧事啊。

我:上次你們來不知道是不是你給我爸說我顛覆國家政權罪,我怎麼顛覆國家政權罪了?就是你家的政權我都顛覆不了,還是我不讓誰當國家主席了?我怎麼能顛覆的了國家政權啊?我就是鍛煉身體,動動胳膊動動腿,犯甚麼法了?我一個手無寸鐵的老百姓擺個地攤賣東西,怎麼就影響十九大和威脅國家政權了?真是搞笑。

警察:那你不簽字、不讓拍照錄像,我們回去不好交差啊,理解一下我們的難處吧,好讓我們交差,配合一下,不然真的不好和所長交代。

我:這樣吧,你現在給你所長打電話,我給他通話。

警察:好,打通了,所長嗎?我在某某某家,他說要和你通話。

所長:他多大了?

警察:將近四十歲。

我:某所長你好。(我首先把剛才給那兩個警察說的又給所長說了一遍)你知道嗎?當年鄧小平平反後,鄧小平都當上頭了,我們河南的省委書記還在批劉批鄧呢,第二天就把這個省委書記收拾了。你們這次來找我的這個命令,不會是現領導人發的,是江澤民的餘黨發的,我剛才也給那兩位小兄弟說了,德國的柏林牆一邊是東德的專制社會,一邊是西德的民主自由社會,當時有個東德的人要翻牆去西德卻被一個當兵的開槍打死了,最後柏林牆被扒掉了,東德也民主了,審判那個當兵的時候,當兵的說這是我執行上級的命令,可是法官說你雖然執行命令,可是你可以把槍口抬高一釐米就不會打死那個人了,你執行的是錯誤的命令是殺人的命令屬於犯罪,就把那個士兵判有罪了。

所長:我們也不想來,都是上級壓下來的命令,你簽一下字吧,到時給上級說就說你遵紀守法,愛國愛黨,愛社會主義。簽了字也不會告訴別人的,這是很高的機密。

我:我愛國但不愛腐敗黨,我愛中華民族不愛甚麼核心,也不愛社會主義,就愛國、愛中華民族,你別忘了馬克思是德國人,德國人都拋棄馬克思了,列寧是俄國人,蘇聯都拋棄列寧主義了,我們是中華兒女炎黃子孫,不是馬列子孫,其中包括你、我、還有這兩個小兄弟。(這時那個警察說「研究的可真透」,兩個警察看著我把所長說的沒話說都笑了。)

所長:我也沒強迫你簽字、拍照的,不是在和你商量嗎?

我:你知道嗎?當年我去天安門上訪,北京的官員把我們市的領導都叫去把我接到車上,他們對我說話也是蠻客氣的,包括後來的幾任也就是你的前幾任所長說話都很客氣,當然有一任說話不行,還有公安局有些人我是記住了,等法輪功昭雪了,我要告他們的,我這幾年就在研究法律呢,你派的兩個警察,警察證都沒帶,你是所長還是法盲,當然將來起訴那些人你不在數,因為今天通話你說不會逼我簽字的,就你這一句話我覺得你的態度也不錯,但是別忘了你剛才說的甚麼執行命令啊,上級給的壓力大,可是我還要告訴你,文革結束後,北京公安局長劉傳新飲彈自盡,他知道他迫害死那麼多人罪責難逃,並且把810名警察拉到雲南秘密處決就是槍斃了,家屬只收到一張因公殉職的通知單,這叫卸磨殺驢,毛澤東死後能保的了誰?連他的第四個老婆江青都保不了,你剛才還說這是保密的甚麼簽了字誰也不說,並且是很高的機密,但是別忘了共產黨搞歷次運動後,都會平反冤假錯案,然後再殺一批人平民憤,因此都是口頭傳達的,沒有書面傳達,說甚麼機密,都是怕承擔後果,你不要讓你和你的手下當炮灰了……記住千萬不要知法犯法了,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大意是:任何個人和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不經合法公民的同意都不能拍照錄像簽字,不能侵犯合法公民的肖像權、姓名權和榮譽權,不然會承擔民事賠償和法律責任的。

所長:好,好,那不說了,掛了吧。

本來以為這兩個警察就要走了,沒想到其中一警察說:「你就簽一個字吧。」我說:「你沒聽到我剛才說的話嗎?所長都不說話了,你還讓我簽字?那你把筆拿來,我寫幾個字吧。」他就高興的把筆遞給我,我寫下:「沒有案由屬非法詢問。」我說:「你知道嗎?我把我這些年學的法律都快教會你了。」

警察:既然這樣能不能再寫一下你的姓名?按個手印?

我:不可能,本來我一個字都不寫的,現在都寫了九個字了,不會再寫任何一個字了,你在違法你知不知道?我寫那九個字就是提醒你們以後不要做違法的事了,假如走在大街上對一個人說你給我簽個名吧?我給你拍個照吧?這都是沒事找事兒?是違法的,假如你這個執法人員再對合法公民這樣的話就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啊。

警察:那這樣吧,咱倆合個影總行吧?證明我來了。

我:我說你怎麼還這麼執著?所長都不說話了,你還想給我合影?好好學學民法通則吧,最後我再說一句,我對事不對人,不管是誰,在我不同意的情況下,誰給我拍照將來我告誰。

警察:好吧好吧,讓他們派別人來吧,我是沒這個材料(能力)讓你簽字合影了,我就這麼大材料(能力)。

我:其實你這麼年輕不幹警察也能生活啊,幹嗎非要幹這個,看你蠻聰明的嘛。

警察:是,是,今天是干擾到你了,以後見面還要說話啊。

我:沒事,拋開你的工作,我們是老鄉,久了是朋友,走到大街上見面肯定會和你說話的,來我這裏喝茶都沒事,那老江算個啥,它會讓你喝杯茶嗎?

警察:好,好,走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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