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李立新、律淑英在紅橋區千里堤向世人發法輪大法真相資料時,被人惡意舉報,紅橋分局咸陽北路派出所警察將她倆綁架,一直非法關押在紅橋區看守所。
四月十九日,庭審中,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並沒有把公安偵查部門在偵查階段所做的訊問筆錄作為證據舉證,主要證據是包括報案人在內的三個現場人士的所謂「證人證言」,及李立新和律淑英隨身攜帶的物品及家中搜出的物品。
李對龍和郭海躍兩位律師指出,公民的信仰自由是天賦人權之一,是《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闡明的公民重要權利之一,也是被中國憲法所確認的,(法輪功是教人向善的高德大法),我國沒有法律規定法輪功屬於×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兩高的司法解釋、全國人大的立法解釋創設了新的罪名,這是濫用職權,是對刑法的嚴重破壞。
整個庭審過程,李立新、律淑英的回應都非常簡潔有力,不認可公訴人對她們的指控,信仰無罪,她們最初因身體原因而學煉法輪功,法輪功治好了她們的病,這也說明法輪功是救人的。最後陳述時,兩人話語依然簡潔:信仰法輪功無罪。
法庭外,來了很多關注此事的人,也有不少便衣警察盯著,看到停靠在附近的一輛車裏有人,就拽住車門,不讓車開走。有的便衣截住司機要身份證,還圍上十幾個便衣糾纏,這位司機據理力爭,也跟他們要身份證,還要報警,惡人一看沒嚇唬住,也就撤了。同時,還有一些便衣驅趕在法院門口附近民眾。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律淑英被綁架後,十一月七日,律師受委託到天津紅橋看守所會見法輪功學員律淑英。得知律叔英拒絕做奴工和夜裏值班。當律叔英剛被非法關押到紅橋區看守所時,一進去就讓她檢查身體,拉她去驗血,她不配合。警察還不讓律淑英睡覺,不讓洗漱。
法輪功學員李立新不配合對她的非法抓捕,「零口供」,「零簽字」。為了給她羅織罪名,咸陽北路派出所辦案警察又找到李立新的丈夫,拿著照片打印材料讓他簽字,卻不讓他仔細看。李立新的丈夫在諮詢律師後,認為咸陽北路派出所的警察在他沒有仔細看、核對的情況下,讓他在一些材料上簽字,是違反警察的工作程序的,違反刑事訴訟法律程序,他的簽字不具有法律效力,應追究警察的失職、瀆職責任。
李立新的丈夫當即寫了一份聲明,聲明中強調,在上述情況下,被警察誘導下,他在一些材料上的簽字作廢,不具法律效力。其聲明己作為證據上交紅橋法院,並提出就執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追究天津紅橋公安分局和咸陽北路派出所辦案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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