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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李瓊珍、鄧翠蘋被冤判 律師控告法院和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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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明慧網通訊員雲南報導)雲南玉溪市峨山縣法院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對法輪功學員李瓊珍及另一不認罪、不解聘律師的法輪功學員鄧翠蘋進行報復性判決:非法判李瓊珍四年、鄧翠蘋六年。

李瓊珍及家屬不服判決上訴,三月一十六日案件已經上訴到玉溪市中級法院,律師已經對峨山法院、檢察院提起控告。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玉溪市法輪功學員李瓊珍與其他四人鄧翠蘋、普志明、秦麗媛、李麗在發真相資料時被峨山縣國保非法抓捕。九月一日,五人被峨山縣檢察院非法批捕。十二月十四日案件被移交至峨山縣法院。

李瓊珍的家屬二零一六年九月一十八日為李瓊珍請了辯護律師。

峨山縣法院原定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上午九點開庭審理,在開庭前幾天又以過年前事情繁多為由推遲開庭。

在推遲開庭的這幾天,即從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至十三日,該案的審判長柏為良(柏為良是該院的副院長)連續三天提審李瓊珍,誘導和逼迫李瓊珍認罪,柏為良並帶了兩個和本案無關的女性工作人員(她們自我介紹是從省裏來搞調研的,具體身份不明,據家屬介紹一個姓曹、一個姓吳)一同提審,提審過程中,柏為良法官為了要李瓊珍認罪,完全不顧及作為一個法官應該保持的衡平中立立場,威脅李瓊珍在法庭上不准提法輪功的事情,不准做無罪辯護,如果做無罪辯護,他也不會採納。李瓊珍反駁說不提法輪功怎麼辯護,柏法官蠻橫地回答,不准提就是不准提,甚至威脅要求她轉告辯護律師也不准提法輪功的事情,並誣陷現任辯護律師是來搞事的,並承諾如果解聘現任辯護律師,他可以給李瓊珍找本地律師,不花錢都可以找。

和柏為良一同來的那兩個不明身份的女性工作人員恐嚇她,說到了監獄,不可以煉功,不可以學法,那樣會生病的。為了更進一步逼迫李瓊珍,他們又把李瓊珍的丈夫、女兒等人帶到看守所,當著他們的面詆毀現任辯護律師,說現任辯護律師來歷不明,在法庭上不會起積極作用,只會起反作用,而且說在法庭上不會給現任辯護律師說話的機會,並再次威脅李瓊珍和家屬解除現任辯護律師,說配合他們寫了三書(悔過書、決裂書、保證書)就可以判緩刑或取保候審。家屬在他們的威逼利誘下,當天便寫了解除辯護律師聲明,但由於李瓊珍不同意解除,所以一直沒有簽字。

律師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會見李瓊珍了解到上述情況後,當時就對她做了會見筆錄,並在見到李瓊珍家屬後,家屬也給出具了相關的情況說明,而且了解到本案其他家屬也或多或少受到過法院的「強迫勸認罪」騷擾,因而律師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向峨山縣檢察院和玉溪市檢察院提起控告,並把相關控告書副本郵寄給了峨山縣法院院長那汝瓊。

到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開庭前,李麗和秦麗媛已經被勸認罪和解聘律師,普志明也請了有罪辯護的律師。

李瓊珍的律師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開庭時,當場申請峨山縣法院副院長柏為良(兼李瓊珍案的審判長)、院長那汝瓊和其它合議庭成員迴避,但該院無視刑事訴訟法有關迴避制度的規定,儘管本人提供了李瓊珍簽字的會見筆錄和李瓊珍家屬的證詞等證據證實柏為良的違法犯罪事實,該院未經過任何調查即認為上述事實不存在,並且公然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院長迴避需要審判委員會做出決定的程序規定,僅由院長決定即當庭駁回律師對該院院長和副院長的迴避申請。律師就此申請了覆議,但該院仍然明知違法強行駁回律師的申請。律師在法庭上當庭要求公訴人對法院的公然違法行為進行法律監督,可該案的公訴人王夕等人無視上述違法行為就在身邊發生,說法院的行為合法。律師向峨山縣檢察院郵寄的控告信,該院同樣在沒有對律師提供的證據進行任何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即作出未發現柏為良在辦理該案中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的答覆函。

儘管李瓊珍的辯護律師在辯護詞的開始就強調任何人均有信仰法輪功的自由,信仰法輪功的自由也就包括以合適的方式和手段傳播和製作法輪功資料的自由。

但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峨山縣法院還是無視法律的硬性規定,對李瓊珍及另一不認罪不解聘律師的當事人鄧翠平進行報復,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李瓊珍四年,鄧翠萍六年,李麗和秦利媛免於刑事處罰,普志明判三緩五。

李瓊珍和家屬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律師在上訴中向雲南省檢察院、最高檢察院、玉溪市檢察院、玉溪市中級法院遞交了《關於峨山縣法院、檢察院破壞法律實施的報告》的控告書。

律師控告中說峨山縣法院和檢察院至少破壞了如下法律的實施: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它訴訟權利。

第二十八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它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三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它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七條: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辯護、代理意見,不受法庭追究。

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七條規定,作為法官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審判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並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官不得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第一、二、十三、十五、十七條也在再三強調法庭必須充份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論辯護權,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6、《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十七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具有下列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之一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控告檢察部門應當接受並依法辦理,相關辦案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一)對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的迴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對不予迴避決定不服的覆議申請不予受理的;……; (十五)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十六)其他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第五十八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受到阻礙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經檢察長決定,通知有關機關或者本院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並將處理情況書面答覆提出申訴或者控告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峨山縣檢察院和峨山縣法院相關責任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峨山縣法院院長那汝瓊、副院長柏為良在未經法庭開庭審判之前,先入為主認定李瓊珍有罪,而不是根據事實和法律依法裁判,並採取威逼利誘的手段逼迫李瓊珍認罪,揚言不認罪要重判,如果認罪可以判緩刑或者取保候審。並在此後做出的判決書中,明顯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對同案被告人採用不同量刑標準(修煉法輪功無罪),意圖逼迫李瓊珍認罪,構陷無辜之人入罪並最終違法重判李瓊珍,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十二條和《五部委關於依法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關於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犯罪的規定,已經構成徇私枉法犯罪。

2、峨山縣法院院長、副院長無視憲法和法律,不但不依法保障和尊重當事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權,而且濫用職權帶和本案無關的兩位女性工作人員進入看守所會見當事人,並和該兩位女性工作人員相互配合欺騙誤導當事人,採取對辯護律師進行污衊和詆毀、進行虛假承諾、威脅等手段威逼利誘當事人及其家屬解聘辯護律師,致使家屬和當事人對辯護律師產生不良印象,家屬並在這種不良印象支配下寫了解聘辯護律師的聲明,後因李瓊珍的堅持才未得逞,在法庭上,律師依法提出了迴避申請,峨山縣法院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做出違法的駁回迴避決定,強行推進違法庭審,其行為直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五部委關於依法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峨山縣法院相關責任人無視上述規定,濫用職權,並且意圖在沒有辯護律師給李瓊珍辯護的情況下任意對李瓊珍定罪量刑,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和第三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已經構成濫用職權和徇私枉法犯罪。

3、峨山縣檢察院公訴人王夕等人對法庭上法官明顯的違法行為未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並且助紂為虐,公然聲稱法院的違法行為合法;峨山縣檢察院舉報中心對律師本人依法提起的控告,從未找過律師本人及當事人李瓊珍和證人盧文光等人調查核實,就做出柏為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結論,其行為直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四十七條、二百零三條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之規定,並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犯罪。

玉溪市中級法院:地址:雲南省玉溪市紅塔區龍馬路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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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二庭法官 (該庭承辦兩位學員上訴案件,法官叫張萍,電話:2616322)、普趙勇(副庭長),楊勇;劉春梅;邱開榮;王韜然、龔新柱、趙精彩、倪鬥沙、俞舜、王瑾、崔智鵬、馬豔歸、倪海燕、王麗、陳聰、馬豔、喬建、李薇、賴欣吟、溫衍飛、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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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部副主任:錢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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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人事處處長:馬麗,
老幹處處長:汪福
執行局局長:陳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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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縣級審判員:沈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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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庭 0877---2616309:王建文(庭長)、李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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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庭長: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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